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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08:55  浏览:9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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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语委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教语信〔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2001年8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印发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见教语信〔2001〕1号)。今年2月12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换届,并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1年所发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

     2.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二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规划、部署全国语言文字应用的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布置项目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负责重大、重点项目的成果鉴定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三条 国家语委科研项目主要面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语委系统征集。项目类别包括:重大攻关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重点以上项目申请者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3.原则上应组成课题组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地区、跨系统组织优势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

  4.申请人所在单位积极支持,承诺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视不同情况分别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

  1.通讯评审实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提出是否立项建议并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议评审公开进行。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项目,由国家语委科研办提出并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条 项目评审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项目评审的基本标准是:

  1.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5.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及国家语委科研办的审批意见,组织课题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审核批准。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科研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以及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如何按期完成后续工作做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须及时报告。国家语委科研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十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同时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国家语委科研办。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

  1.设备及耗材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设备及耗材的支出;

  2.资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研究所需图书、资料等支出;

  3.会议费:用于召开项目研讨会、座谈会、鉴定会等所发生的会议费支出;

  4.差旅费:用于项目研究所发生的出差、调研等支出;

  5.劳务费:包括项目研究所需人工费用和专家审定费等支出;

  6.管理费:不超过年度科研经费的5%,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

  7.其他支出:项目研究需要但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有关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拨付50%,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拨付40%,其余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国家语委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项目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制任务的。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1.一般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依托单位组织,鉴定专家主要由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成果鉴定合格者方可申请结项,并提交由鉴定专家签名的鉴定证明材料报国家语委科研办备案。

  2.重大攻关项目及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工作由国家语委科研办组织,项目负责人可选择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进行。

  3.申请结项须填写《国家语委科研项目结项鉴定申请书》,提供最终成果鉴定证明及成果原件、成果摘要报告(含电子版),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国家语委科研办报送。

  4.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鉴定、审定工作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5.国家语委科研办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书,拨付项目经费的其余部分,并将验收结项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价值。

  1.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标准文本、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本身外,项目责任人及课题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辞书、科普文章、学术报告、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2.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语委科研项目”字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成果奖惩制度。对成果验收为优秀的项目,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项目责任人下次申请项目的重要参考;对成果验收为不合格的项目,一律做撤项处理,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语委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 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项目成果的社会效益。

  1.各类项目结项时,须同时报送3~5千字的成果摘要报告,简述本课题学术价值、创新内容、社会影响等情况,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国家语委科研办。

  2.鼓励项目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培养优秀人才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和企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多做科学普及工作,为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为构建和谐语言生活服务。

  3.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和资助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工作。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之前须报送国家语委科研办。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国家语委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1年印发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语委科研办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职责与构成


  一、职责

  1.领导、规划、部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的科学研究工作,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科研方向和科研规划(包括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

  2.决定国家语委的重大科研项目(包括重大规范标准项目)的立项。

  3.制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二、构成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语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国家语委各单位推荐一名成员及其他有关单位有关专家担任。另聘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成员若干名为顾问。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科研办),科研办是科研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科研办设在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



附件3: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21世纪第二届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顾问:

  许嘉璐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主任)

  朱新均 (原国家语委党组书记、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副主任)

  江蓝生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陈章太 (原国家语委副主任、国家语委咨询委员会委员)

  组长:

  赵沁平 (教育部副部长、国家语委主任)

  副组长:

  李宇明 (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王登峰 (国家语委副主任、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

  成员:

  沈家煊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所长)

  史习江 (语文出版社社长)

  王铁琨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姚喜双 (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所长)

  黄 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所副所长)

  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陈 敏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规划协调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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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5]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八日


关于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落实2005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推进我市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福建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福州市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办法。
一、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目标
通过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农村县(市)区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力争2005年底实现卫生所基本覆盖各县(市)区所有行政村(原五城区的村卫生所应向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资源重组和转型到位)。
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与范围
  (一)津贴对象:依法取得乡村医生证书(含取得临时乡村医生证书的)、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承担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二)津贴范围:乡村医生的津贴遵循重点扶持,兼顾一般的原则,重点向边远山区倾斜。根据服务人口和服务范围,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可配置1-3名乡村医生,以县(市)区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平均按2名乡村医生核定津贴。
三、乡村医生津贴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津贴标准:从2005年1月开始,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按80元的标准给予分类补助(除省政府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县(市)补足)。
(二)经费筹集:省、市、县级财政采取分类补助的形式:一类县:福清、长乐、闽侯人均财力2万元以上,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县(市)财政补助60元;二类县:连江、罗源人均财力1.5万元到2万元,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40元(市、县级按1∶1比例到位);三类县:永泰、平潭、闽清人均财力1.5万元以下县,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级财政补助20元;其它:琅岐经济区、晋安区北峰三个乡镇(日溪、宦溪、寿山)各行政村村医由省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到位)。福州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从农村卫生专项经费列支。
四、享受政府津贴乡村医生的确认与考核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卫生所建设基本标准》要求,采取公开择优的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技术水平高,医德医风佳,能让群众就医方便,能够胜任当地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乡村医生作为津贴对象。对享受政府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将其名单及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张榜公示,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转、确认。并分别上报市卫生局、财政局备案。签订《乡村医生农村卫生工作责任书》,实行乡村医生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对离开乡村医生队伍,或不承担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应当及时取消其享受政府津贴的待遇。
五、津贴发放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办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转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乡村医生津贴的实施方案和考核办法,并负责考核、统筹分配。为保证乡村医生津贴足额发放,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将津贴直接划入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
六、具体要求 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解决乡村医生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津贴问题,是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此项目列入日常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予以保证,并根据当地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提高乡村医生的津贴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政府承担。要不断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对农村医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确保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统筹协调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落实好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经费,将乡村医生津贴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村卫生所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至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没有享受津贴待遇的乡村医生,也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
要做到资金合理,发放公正公开,资料档案齐全,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账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安排不到位或拨付不及时的,当地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及时督查落实。经办乡村医生补助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要清正廉洁,无正当理由不得对符合享受津贴待遇的对象拒不确认,或者无故拖延确认时间;也不得擅自批准扩大享受范围。
(四)落实优惠政策,促进村卫生所发展
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体系的网络,是公共卫生一个组成部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村卫生所有关税费,有关执法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既要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也要根据乡村医生的特点,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巩固和健全乡村医生队伍,防止出现重复培训、检查。禁止假借培训、体检、抽检验证、订阅报刊杂志等形式,巧立名目向乡村医生乱收费和行政执法中的乱罚款行为,确实减轻乡村医生负担。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53号
 
关于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函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做好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现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直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发证对象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见附件)。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不含成品油管道)和跨省管理处。

  (三)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包括外资、合资、合作等海洋石油开采企业,下同)和生产设施(包括油气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和陆岸输油气终端)。

  二、申请

  申请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格式见国家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3种文书格式的通知》,可从国家局网站直接下载),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应当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如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复印件等)。

  对提交上述文件、资料,其中石油天然气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的企业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一级上市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二处。

  (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及专业技术工程服务公司应当提交:

  1.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6.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8.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海洋石油天然气的生产设施应当提交: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3.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6.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对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管道(储运)分公司跨省管理处送交我司监管一处,其余送交海油办相应的分部。

  三、受理

  受理单位当场审查申请单位递交材料的完整性,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当时不能审查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分别出具"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受理通知书",做出要求补正、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四、审查

  受理单位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五、发证

  (一)对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同意发证的,由承办处出具不同意的说明,填写不予颁发的通知书,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不予颁发的通知书。

  (二)我司将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六、请各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严格依照《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办理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我司承办处及各海油分部于11月开始受理各申请单位的申请,申办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相关处联系:

  监管一处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监管二处电话:010-64463067(兼传真)

  海油办海油分部电话:010-84521099 传真:010-64602464

  海油办中油分部电话:010-84886380 传真:010-84886444

  海油办石化分部电话:010-64998753 传真:010-84645727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局负责发证的中央管理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名单

  

  1、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3、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4、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5、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6、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

  7、中国黄金集团公司

  8、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9、中国铝业公司

  10、中铝股份有限公司

  11、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12、北新股份有限公司

  13、中国盐业总公司

  1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16、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7、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1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19、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

  21、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2、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

  23、中国冶金地质勘察工程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