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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40:41  浏览:84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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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云南省重庆市旅游局


重庆市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规则
重庆市旅游局


(1993年5月10日 重庆市旅游局制定 国家旅游局转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如实反映安全工作状况,增加旅游者的安全感、信任感,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在全市实行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是指有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局徽和“旅游安全单位”中英文字样的标志牌。
第三条 旅游安全单位是指经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并颁发“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的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饭店、餐厅和各类旅行社等。
第四条 旅游安全单位标志牌,既是反映一个旅游企业单位安全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荣誉牌。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市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旅游安全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认真贯彻《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旅游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积极参加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召开的各种会议和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接受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重视旅游安全工作,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大单位应有一支素质较好的安全保卫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安全经费落实。
第八条 建立健全各项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旅游安全管理的责、权、利落实到各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人,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种安全设施设备齐全,安全性能可靠。
第十条 明确各自的安全工作重点,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破坏等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 年度无重大案件、事故;无旅游者伤亡、贵重财物盗窃案件。员工500人以上,车辆50台以上,客房300间以上的单位,重大案件,事故在一个以内,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内。其余单位一般案件、事故在三件以下。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财物盗窃案件,经采取措施及时挽回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健全旅游者保险制度和境外人员紧急救援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经营旅游业务一年以上。
第十五条 按时上报安全工作有关情况、总结、报表等。

第三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凡具备条件的单位,直接向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申报。
第十七条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挂牌,并通报全行业。

第四章 旅游安全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上级有关旅游行业安全管理的文件、规定等及时传达贯彻,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条 加强安全保卫人员业务培训,并优先安排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学习、外出考察等。
第二十一条 协调旅游单位之间和旅游单位与其它部门之间涉及安全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每年进行一次年终审查,适时表彰奖励。

第五章 旅游安全单位挂牌的奖惩
第二十三条 旅游安全的奖励:
(一)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一年时间的,在全市旅游行业通报表扬。
(二)保持“旅游安全单位”二至三年时间的,除通报表扬外,将给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安全机构负责人表彰奖励。
(三)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四至五年的,除按本条二款执行外,将给单位表彰奖励。
(四)保持“旅游安全单位”十年以上的,将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四条 确属单位原因,发生案件、事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凡发生超过限额一件以内的,由单位及时制定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二)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的,通报全市旅游行业。
(三)凡发生超过限额案件、事故三件以上,或发生特大案件、事故,以及隐瞒案件、事故的,将撤销“旅游安全单位”标志,并通报全行业。
第二十五条 凡被撤销标志牌的单位,必须待一年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才能申报挂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凡因条件不具备或不及时申报等未获旅游单位标志牌的,旅游年检、评选先进等将会受到影响。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重庆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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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梧政办发〔2002〕19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了改善我市的投资软环境,保障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发挥监督员的作用,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监督员的产生

一、监督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市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外来投资者。

(二)在市内有实际投资并长期在本市工作的三资企业负责人。

(三)长期关心并致力于改善梧州市投资软环境,热心支持梧州经济建设,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人员。

二、监督员在全市的外来投资企业中挑选。市外经贸局按照上述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征求本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并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聘任。

三、监督员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监督员如工作变动,由市外经贸局进行调整。

监督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企业所在地的行政执法、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执法水平及落实兑现政策情况等进行民主评议,对所在地的经济、市场、行政、服务、收费等投资软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有关部门。

(二)对改善投资软环境及有关部门的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宣传梧州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

五、监督员的权利:

(一)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以及提出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的建议,每一件都应得到答复,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提出解决办法,妥善处理。

(二)优先得到监督投资软环境工作所需的有关资料,以及国家、自治区以及我市有关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等。

六、监督员的义务

(一)依法反映情况,至少每半年反映一次有关企业所在地投资软环境情况及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的情况要有事实依据,真实可靠。

工作方式

七、监督员可通过自身观察,了解企业所在地有关投资软环境建设的一些情况。

八、监督员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可直接或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市外商投诉中心反映。

九、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交流会。

其 他

十、对监督员反映有关投资软环境方面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不宜对外公开的,有关部门对反映人及反映的问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十一、对受聘的监督员,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十二、对不关心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长期不履行监督义务的监督员,予以解聘。

十三、每年开展一次监督员评选活动。对评选出来的优秀监督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四、市外经贸局负责聘请投资软环境监督员的有关事宜,同时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十五、本管理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3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转发):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支持出口多元化战略,确保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支持对外经贸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国家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外经贸支持的力度。中国银行要继续发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外经贸企业的更快发展;其他国有商业银行要加大对自营进出口工业企业、农业和乡镇企业以及其他企
业出口创汇的支持;城市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对开户企业的外经贸出口也要给予大力支持;政策性银行要充分发挥自身特点,积极支持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出口。金融机构在支持对外经贸发展中,既要支持外经贸企业的进出口,又要支持其他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既要支持国有外贸企
业的发展,又要支持非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
二、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有关银行要适当增加对外经贸企业的贷款,重点支持有效益、信誉好、有稳定经贸关系的进出口企业;鼓励有关金融机构组织国内银团本外币贷款或参与国外银团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的发展。
三、对资信良好的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增加授信额度。有关银行可根据外经贸企业的特点及其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履约情况及发展潜力等因素对外经贸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对经审查、评估,确认资信良好,有偿还贷款保证的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
可以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四、支持企业多渠道筹集资本金。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可以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积极支持外经贸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拓宽资本金来源渠
道。
五、运用利率手段支持外经贸发展。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对风险小、效益好、守信用、贷款额度大的外经贸企业,利率可以不上浮或少上浮;严禁乱提高存贷款利率。
六、积极为外经贸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拓展进出口远洋货物运输保险,作好承保、理赔工作,支持外经贸业务的发展;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设备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风险分类,在核定的国
别限额内开展业务,严禁无序竞争、任意降低费率。
七、继续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对政策性银行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的贷款继续实行贷款限额管理,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信贷规模。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
7〕61号)和《关于调整机电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贷款利率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23号),加大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
八、积极支持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到境外投资设厂。对我国企业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机电或成套设备50%以上由国内提供的,各有关银行应给予优先支持,其境外分支机构应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对经济效益特别突出的项目,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放宽国内提供的
机电或成套设备的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设厂的,要积极予以支持。特别是对那些产品在国内市场趋于饱和而国外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利用国内设备和零部件到国外进行生产和组装的企业,如其资金不足要优先予以支持。
九、积极支持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各银行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优先支持鼓励类企业的资金需要,增加其人民币和外汇贷款;对因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资金暂时不能到位但经济效益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外商、台、港、澳、
侨商投资企业的在建项目,可适当给予信贷支持;要通过改进金融服务帮助外商和台、港、澳、侨商投资企业改善投资环境。
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在支持外贸出口的同时,要支持合理的外贸进口。对符合国家进口政策的产品,特别是国内短缺的资源性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有关银行要积极给予金融支持。
十一、运用“封闭贷款”支持外经贸企业。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的办法对其发放封闭贷款,经贷款行严格审查后,通过开证、发放打包贷款、押汇、贷款回收等一条龙服务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对濒临破产的企业不能发放这类贷款。
十二、防范外经贸贷款中的金融风险。在对外经贸企业提供支持的同时,要依法维护银行贷款自主权,防范金融风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银行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对经营性亏损严重、濒临破产、无贷款偿还能力的企业,对以各种形式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有意拖欠银行贷款本
息的企业,对挪用贷款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限制支持的项目、企业、产品等,各金融机构必须停止发放新贷款,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加快中央银行贷款登记系统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信息查询服务,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多
头贷款等手段逃避银行债务。



1998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