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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41:23  浏览:93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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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三日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检验认定,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较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

(三)企业人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递增幅度30%以上,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显著,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表奖项目不超过30项。

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表奖企业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

(三)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各1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公民或组织)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国家和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奖励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八条 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征得拟推荐候选人的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和企业科技创新奖每三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被推荐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提交专业评审组,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初评结束后,由奖励办公室汇总专业评审组的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以及等级的建议,同时将认定结论向社会公布,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可以在认定结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书面异议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对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及认定结论公布后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做出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以及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项,二等奖1万元/项。

科学技术奖所需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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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若干规定
省委 省人民政府



商品流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是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汇合点。近几年来,我省在改革商品流通体制,增强流通功能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总体上看,流通仍是个薄弱环节。必须坚持改革,完善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
多种流通渠道并存,少环节、开放式的流通体制;健全责、权、利相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农村为主体的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流通网络;不断加大商品流通量,加快流通速度,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在城乡流通中的主导作用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导力量,要充分发挥现有设施、人力、购销渠道等优势,搞好市场预测,在保证国家计划实现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市场调节,通过适时的购销吞吐,引导生产,指导消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
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要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掌握必要的货源,建立必要的储备。储备的品种、数量,可由各级政府视情确定。要特别注意抓好肉、蛋、菜、棉、麻、糖、农药、化肥等重要品种的合理储备。银行要积极提供资金,利息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
我省确定的二十五种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其批发业务只能分别由国营商业、物资部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这些商品的企业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二、认真抓好国营商业批发体制的改革
城市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要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先在内部实行专业划细经营,调批合一,分部核算,逐步组建专业批发公司或批发商店。有经营特色的可设立专业批发字号的商店。国营大中型零售企业还可以兼营批发业务。国营批发商业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合资联营、特约经
销、展销、开交易会等多种形式,开拓农村市场,扩大省内外批发业务,逐步形成批发网络。
对现有商业行政公司要进行整顿,减少层次,精简人员,转换职能。减下来的人员主要充实基层商业企业。各级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兴办的贸易中心,应逐步办成服务经营型的经济实体。要以它的开放性和服务性吸引各地客商,产销直接见面和成交。
三、把供销社真正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社的改革要继续从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劳动制度、按劳分配、价格管理五个方面突破,巩固、完善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把供销社办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群众性经济组织。
供销社继续实行“一身二任”;一方面承担国家计划的购销和储备任务;一方面为农民推销产品,供应生产和生活资料,提供生产前和生产后的服务。
供销社要把工作重点真正转到为农村商品生产服务的轨道上来,在供销、加工、储运、信息、技术等方面为农民提供多种服务。提倡农民集资带劳与供销社联营,兴办加工、服务业,把供销社同农民的利益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农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基层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在职职工和农民当选的,可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落选后回原工作(生产)岗位。连选连任三届以上,成绩显著者,离任后可以继续享受同级集体所有制干部待遇。供销社的监事会应予撤销,社章也应作相应修改。供销社新增职工要从严控制,一律实
行合同制,真正做到能进能出。
四、继续发展集体和个体商业
积极发展合作商业。新办的集体商业以及个体商业,应重点发展以劳务为主、适合分散经营的饮食、修理、照相、理发、浴池等生活服务业和日常生活用品的小店铺。在货源供应上国营商业要给予支持。集体、个体商业集中的地方,可自行组织行业协会,进行内部协调、监督、管理和
服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集体、个体商业的合法权益。
合作商店要放开搞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管理,自愿入股,民主办店。在职职工负担的退休人员超过二比一的,经过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在税收上给予照顾。
城市和集镇都要敞开大门,欢迎各地客商前来经商办企业,充分发挥城镇在组织、扩大商品流通中的作用。要继续鼓励农民自理口粮进入城镇摆摊、设点、开店。
五、积极探索新的流通渠道和新的商业形式
要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试办一些跨地区、跨部门的农商、工商、商商、农工商结合的新型商业。城市和集镇要巩固和大力发展专业商品市场、农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积极为城乡商品生产服务,强化经济区域的横向联系功能,招徕四方客商,扩大商品流通。商业部门的仓库、冷库、
车队、货栈要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服务。
各地可以通过在外地举办展销会、设立“窗口”、组织推销网络和信息网络、联购联销筹多种形式,开展深购远销,开拓省内外市场,并提倡国营、集体、个体一起上。
农副产品的基本经营环节在县,省、地业务部门要按商品的合理流向,积极组织产区和销区的直接购销,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营,尽量减少中间环节。
大胆探索内、外贸结合的新路子,可先在省食品公司同省进出口总公司之间试行联营,共同经营肉食、禽蛋等副食品的出口业务。
六、进一步增强商业企业的活力
要扩大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的自主权。企业有权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范围内和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有权合理使用折旧和所提留的各项基金;有权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问题商品,核销正常的财产损失;有权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和调整内部机构与人员;集资入股的可以按规定分红。


要进一步完善大中型零售商店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制。改集中管理为分级、分权管理,划小核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承包。中心城市要集中力量办好几个大中型零售商店,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执行政策法令、讲求商业信誉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其余的尽可能
按小型商业企业放开搞活。
国营小型企业要因地、因企业制宜,实行“改、转、租、让”。提倡租赁、承包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可以由本单位职工租赁、承包,也可以由社会招标。放开后的小型企业,除转为个体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管理外,其余一律执行集体所有制的财务制度,免交承包费,并允许在税前按照
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二提取奖励基金。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等企业,可实行全额分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并在税前列支。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其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偿还期间免收占用费。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租赁费在税前列支,交国营商业主管
部门,以业养业,专款专用。基层供销社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所有商业企业都要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内容,既要有考核经济指标的要求,又要有提高社会效益的要求;既要有商业网点改造和建设的要求,又要有提高职工素质和生活福利水平的要求。要把近期目标同长远目标规划结合起来。要通过目标管理,把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
济责任明确起来。商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任期内达到成超过目标的,成绩显著者,应予奖励,并可继续连任;工作不称职,目标不能实规的,要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免职或必要的处罚。
禁止向各类商业企业乱摊派。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平调企业的人、财、物,强迫企业“集资”、“捐款”,不得随意撤并商业网点,或在商业企业中安插人员。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职工离退体金可由市、县商业局和供销联社进行统筹,合作商店可由自行组建的管理单位统筹。统筹的离、退休基金均在费用中列支,专项存储。专款专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商业职工的住房和集体福利设施,可采取国家扶持一点,企业补助一点,个人
负担一点的办法,逐步解决。
七、要重视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
对小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要采取扶持政策。生产所需的钢材,有色金属等原料,各级计划、物资部门要专项安排,保证供应,生产小商品的企业未经批准不得转产,已经转产的应限期转回;确实无法转回的,也要采取其它措施组织生产。
商业、供销部门都要加强小商品经营。主管部门要制订经营小商品目录。各市、县都要按目录开设一些小商品专营商店;大中型零售商店要设立小商品专柜。各类商店都要保证一定数量和品种的小商品供应。
小商品的价格要真正放开,由产销双方自行协商定价。生产、经营小商品的企业,有困难的,可报经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减免所得税、营业税;省辖市可选择一个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的小商品专营商店或柜组进行“金额包干”试点;试办一个按小商品目录经营的免税商店。
生产、经营小商品人员的奖励、福利基金,不应低于生产、经营其它商品人员的水平。
八、加强商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要支持商业网点、专业商品市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情况每年按商业、供销部门上交利税的一定比例,安排一部分资金,以低息或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网点的改造和建设。商业网点的改建、扩建,应视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列入计划,其土建比例可适当放
宽;门点维修装饰所需资金,可按商业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一安排,由市、县主管部门集中使用。城乡商业企业利用自有发展基金改造网点、设施,能够核算出新增利润的,经县(市)税务部门批准,其新增利润三年内全部留给企业,继续用于自身改造。要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逐步增加商品仓库、冷库和运输设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市场管理费,应本着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确定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作为市场建设资金。
今后,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区,应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资金、材料兴建商业网点。主要街道新建住宅楼房的底层,应辟为商业门面。公私合营时随店移交商业部门和原系商业部门投资兴建的房屋,划交房产部门统一管理的,应归还商业部门。对商业租用
房屋(包括附属设施)提高租金的规定,饮食、服务、副食、蔬菜等微利或亏损企业,从一九八六年起暂缓执行。
商业网点、设施的建设要同城镇建设结合起来,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拆迁商业网点,应在服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拆迁者按原面积归还,并在地段和作价上予以妥善安排。
九、财税、金融部门要支持商业部门搞活流通
要逐步减少大中型商业企业的调节税,提高留利水平,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县国营公司批发部和县以下的国营批发分销处,年利润不足十万元的,免征调节税。对城乡浴池、理发、水炉、洗染等服务性企业,可从改善设施、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人手,拉开收
费挡次。经营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征税,一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办法,有条件的可建帐建证,查帐征收。
商业、粮食、供销部门按国家计划收购农副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银行要保证供给。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问题商品和有问题资金,一般要在两、三年内处理完毕。一九七八年以前的无法收回的预购订金,在查清核实的基础上,由银行上报豁免,在未批准豁免前,暂先挂帐(注:权在总行,尚未下放)。从一九八六年起,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工业品批发
企业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每年提取不超过利润总额百分之十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税前列支。今后削价损失,财政不再负担。
十、物价、工商部门要从搞活流通出发,加强物价、市场管理
对国家定价和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物价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拟订出具体商品目录,下达全省工商企业执行;其余商品由企业根据供求情况,自行定价。对与人民生活关系较大的商品,价格过高时要实行限价;某些农副产品过多时要有保护价。与邻省交界地区的商品价格要搞好衔接
,合理摆平,或由物价部门规定浮动幅度,由所在市、县自行掌握。对乡镇企业和供销社生产、经营的商品作价,除国家政策规定者外,可适当放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规定都应方便商业经营。服务要周到,收费要合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不在工商部门兴建的设施以内摆摊设点的,工商部门不得收费。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渗杂兑假、克斤扣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套购倒卖等行为,要坚决制
止,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十一、进一步完善流通领域中的经济合同制
商品调拨和物资分配,应根据计委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或指导性计划,由商品经销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与生产单位签订合同。生产单位完成供货合同后,产品可以自销。
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经营部门应在产前同农民签订定购合同,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要维护合同的法律尊严,切实按经济合同办事。
粮食、商业、供销、外贸等部门,要经常向农民提供商品信息,主动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帮助农民解决“买难”、“卖难”问题,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
十二、加强领导,精心指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象抓工业、农业那样,抓好流通。认真研究、努力做到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协调好产供销各部门的关系;精心组织和指导商业体制的改革;对于与大多数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物资和商品的产销、价格等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保持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各地、市、县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财贸工作。商业主管部门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探索统管社会商业的路子,增强宏观管理手段,促使各种经济形式、各个行业的合理配置、协调发展。工商双方要密切配合,沟通产销信息,促进生产,
增加供应,努力适应市场需求。
要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切实加强商业流通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流通领域的广大职工要讲究职业道德,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把商业企业办成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窗口”。全社会都要形成尊重商业服务人员的良好风气。
过去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所涉及的省直有关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落实本规定的各项条款。




1986年4月5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本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本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绩效的方式,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实行政府主导、鼓励扶持、专家评议、监督指导为原则,实现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经济竞争力的全面提高目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市长质量奖奖金应当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的评定管理工作。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负责质量奖的最终评审工作。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专家评委会从申报质量奖中评出前3名,为本年度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市有关主管部门、县(区)质监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八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有一定数量的自评人员,有效运行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一年度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经营收入、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产品质量水平近3年来位居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申报: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3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3年内参加市、区质量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应当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原则下,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经验,确定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的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包括下列事项:

  (一)领导;

  (二)战略策划;

  (三)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

  (四)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

  (五)以人为本;

  (六)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

  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应当确定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订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应当履行下列步骤:

  (一)申报企业资格审核;

  (二)材料评审;

  (三)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

  (四)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确定该奖项空缺。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本溪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区质监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审议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监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对骗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负责人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监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并提请行政监察或司法部门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鼓励其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组织绩效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九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再次申报奖励应于三届以后。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

  第三十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对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伪造、冒用物品登记保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