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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49:11  浏览:98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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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2001年-2005年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

  为了加速提高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素质,为我省发挥后发优势,推进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省委《2001年-2005年吉林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结合全省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密围绕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为目标,以优化公务员队伍知识结构、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为重点,以改革公务员培训管理体制和创新培训方式为动力,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公务员,用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充实公务员,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公务员,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纪规范公务员,努力建设一支具有服务、创新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符合“四政”方针要求,能够满足我省经济跨越式发展需要的公务员队伍。(二)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十五”期间我省公务员培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理论联系实际。立足省情,以我省“十五”期间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邓小平理论的学习与运用,着眼于对重大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解决,面对新世纪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紧扣时代的需要和公务员对新知识的需求,引导广大公务员学会正确运用理论去认识新事物、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2.突出培训重点。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结合公务员职位要求和职业特点,“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明确主线,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科学布局。按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区别不同层次、类别,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公务员的培训,把提高培训质量放在培训工作的首位。3.依法开展培训。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等法规,加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加大依法培训的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初任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不能任职定级,新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先培训后上岗或限期完成任职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不能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等规定,对无故未完成当年规定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确定考核等次。4.培训与使用结合。正确认识公务员培训与成长和促进工作的关系,建立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把公务员培训经历和培训成绩作为考核、选拔和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培训证书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档案,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深化培训方式改革。改革培训方法,创新培训手段,科学设计培训内容,精选(编)培训教材,搞好培训基地建设,强化培训的考核与管理。树立现代培训意识,开发现代培训方式,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及特点,采取双向式教学、案例教学、研讨式和模拟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活化培训组织形式,开发个性化的培训内容。从严治学、按需施教,探索教学规律,注重培训效果,充分调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二、目标与任务

  (一)“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目标是:根据省委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要求和分工,按照公务员不同职位要求和队伍建设发展需要,通过有计划地对全省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公务员的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使全省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培训质量、培训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培训体系建设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完善,形成具有我省特点、与经济发展和现代行政管理需要相适应的公务员培训新格局。(二)“十五”期间全省公务员培训的主要任务是:1.重视抓好公务员的政治理论教育,提高公务员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继续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以及提高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首要任务,教育和引导公务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阔视野。坚持不懈地开展“三个代表”的思想教育,促使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公务员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四政”方针要求,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把提高政治素质与提升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2.深入贯彻《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四类”培训:(1)规范初任培训。对新录用公务员要坚持先培训后任职。从2001年起,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试用期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15天的初任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初任培训的内容要突出适应性,使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国家行政机关的作用和任务,掌握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行特点、程序、方法,明确公务员的义务、职责和行为规范,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处理政务的能力。(2)突出任职培训。省及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中新晋升副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最迟也要在到职一年内到行政学院(校)接受一个月的任职培训,参训率要达到100%。任职培训要突出针对性和适用性,并按公务员所任职务分层次进行,其重点是提高任职者的政治思想素质、文化道德修养、组织、决策和协调等管理能力,强化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使其尽快适应新的领导岗位要求。(3)深化专门业务培训。按照公务员队伍专业化的要求,各级政府的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特点,每年确定一至两门专业课程开展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要突出精深性,使公务员精通行政管理知识和与工作领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胜任本职工作,成为业务方面的行家里手。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按实际需要确定。

  从2001年起省行政学院要陆续举办:人才资源开发培训研讨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人事政策法规培训班,每年一期,每期60人,5年培训300人;政府公文写作与处理培训班,每年两期,每期60人,5年培训600人。(4)强化更新知识培训。为适应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省人事厅每年要确定一至两门课程,作为全省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的主要内容。更新知识培训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每个公务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更新知识培训内容要突出前瞻性和适用性,重点培训现代管理知识、现代科技知识、知识经济、WTO知识、开发创新能力等内容。3.开展依法行政培训。从2001年下半年起,在全省公务员中开展依法行政培训,增强公务员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训的内容主要是:邓小平行政法制理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要求;规范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和与工作有关的规范专门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每个公务员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全省统一组织通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试成绩在《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上登记,作为公务员当年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条件,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晋级、晋升和奖惩的依据之一。4.着力抓好公务员后备人才培训。抓紧培训一批精通行政管理科学和具有专业化知识的年轻公务员,为各级政府储备和造就一批有能力、有水平、有后劲的领导干部后备人才,是新世纪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战略重点,也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省人事厅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级政府机关中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年龄在35岁以下,素质优良,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到省行政学院参加脱产培训,并分期分批地组织他们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和学习锻炼,使他们进一步拓展思路,开阔视野,补充知识,加速成长。

  省行政学院从2002年起,每年培训50人,培训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到2005年共培训200人。5.开展文化学历教育。鼓励公务员特别是年轻公务员坚持利用业余时间在职学习,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知识层次和文化水平。积极支持公务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第二学历教育、MBA和MPA教育,培养一批高学历、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管理人才。6.组织出国(境)培训。根据《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认真学习和借鉴世界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重点学习国外现代公务员管理制度及法规、公务员培训制度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等内容,积极开辟国(境)外培训渠道,争取与发达国家建立培训协作关系,确定培训基地,有计划地选派年纪轻、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公务员到国(境)外接受培训。7.继续抓好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技能培训。“十五”期间要在非外语专业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英语培训。培训采取电视讲座、办强化训练班等形式,以人事部编写的《国家公务员英语》为教本,以公务员日常工作内容为主线,涵盖公务员工作及活动的主要方面,突出一般公文写作,注重听、说,兼顾基础,辅以适当的读、写、译训练,培训结束后进行统一考试。到2005年,35岁以下公务员外语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继续开展计算机应用能力、办公自动化和电子政务等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在全省公务员完成计算机应用能力初级培训和考核任务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级培训和考核,到2005年,45岁以下的公务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达到中级水平。

  三、组织管理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全省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培训是政府最有效投资的理念,单位的“一把手”要率先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把提高公务员素质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把公务员培训工作纳入实施人才战略的总体框架之中。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公务员培训法规、规划,制定本地公务员培训的有关法规、政策;编制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对本级行政学院(校)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本级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培训资格的审核认定工作。

  (三)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省人事厅负责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副处(县)级领导职务及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培训;各市州人事局负责本地的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县(市、区)人事局负责副科级以下公务员的培训;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公务员专门业务的培训,包括课程和教学计划的确定、组织管理及相应的教学活动;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吉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制度,逐步实现公务员培训法制化、规范化。(二)健全规范高效的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增强培训的效果。制定评估标准,建立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促进培训质量的提高。加强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需求、计划、调训、教学、考试、考核等工作规范,使之按程序科学运作。(三)加强公务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吉林省行政学院是全省培训国家公务员的重要基地,负有对全省各级行政学院(校)的示范、指导责任。各级人事部门和行政学院(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办学原则,进一步确定和完善班次设置和教学计划,努力做到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逐步形成有本地特色、适应公务员培训需要的培训教学体系。要积极推广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发展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远程教育,推进公务员培训基地的信息化建设。

  在全省实行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有计划地对现有的干部管理学院和培训中心进行资格认定,要重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明确在公务员培训方面的职能,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四)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应公务员分级分类培训需要的统一、规范、配套的教材体系。选用国家人事部组织编写的统编教材,同时组织力量编写具有前瞻性、实用性,符合我省实际,适应各级公务员岗位需要的教材,作为全省公务员脱产培训和在职学习的必读书籍。(五)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懂培训、善管理的高素质培训队伍。各级行政学院(校)和其他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要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优化教师队伍的有效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胜任公务员培训需要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重视和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的培训,建立一支胜任现代培训要求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培训管理者要加强研究公务员培训规律、原则、内容和方法,了解掌握培训技能,提高组织管理能力,促进培训工作的发展。(六)保证公务员培训经费的投入。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公务员培训经费不足、投入不够、办学条件不好等问题。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公务员培训的支持力度,确保每年的主体班次和重要培训任务的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公务员培训任务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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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文化部

为加强我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89号)、《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90号)的规定,制定了《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文化部关于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部及直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报文化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范围: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的资产。
第四条 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一)由文化部出具资产证明的,以所证明的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实际资产总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三)文化部独资和与地主联合投资的创作基地,按文化部实际投资额作为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基数。
第五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按第四条规定基数的5%征收。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每年征收一次,采用按季度预缴,全年清算的办法。每季度终了后,十五天内上缴文化部主管部门专户储存。
第七条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因不可抗力严重亏损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适当减收或免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八条 征收后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二)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的再投入;
(三)奖励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九条 按本暂行规定征收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文化部投资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及创作基地应按规定的时间,将国有资产占用费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财务部门对其减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已转作经营的资产,由文化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本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梅州市市区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梅县行政区除外)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独立支撑式T型牌、单板面积50平方米以上、多板面积合计100平方米以上,以及桥梁上设置的广告牌。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市城管、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成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招标拍卖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市财政、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以及专家组成。

第五条 工作小组根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许可和设置规范要求,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规模、场地等,在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

第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底价,由工作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利用集体或私人场所或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经营权招标拍卖底价,由产权人确认。

第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及缴清招标拍卖成交款的凭证,在规定时间内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后,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设置许可手续,即获得相应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出让合同书应注明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要求、经营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经批准经营权可以转让。

第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设置技术条件完成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并发布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闲置。

第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对已经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权,可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并对其经营权和设施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适用于非公共产权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权。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和标书。

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新闻媒体上登载。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投标人的资格及其范围;

(三)投标人索取标书的时间、地点;

(四)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

(五)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给付中标价的方式;

(六)评标方法;

(七)开标时间、地点;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邀请招标应在投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内容;

(二)需要增加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标书,对标书和有关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书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招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证件,并缴交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选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中标人:

(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

(二)根据竞投出价、支付出让费的期限及方式、综合实力、业绩信用等经招标工作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第十九条 在招标过程中,所有竞投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达不到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宣布投标无效并另行组织招标;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的,应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条 拍卖工作小组在拍卖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拍卖文件;

(二)拟定拍卖保留价;

(三)审查竞买人资格;

(四)确认拍卖主持人;

(五)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 拍卖文件包括拍卖公告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

拍卖公告于拍卖前20日在梅州市区公共展示场所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登载。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位置、设置的技术规范、使用年限;

(二)举办拍卖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人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工本费;

(六)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七)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在拍卖前应认真阅读拍卖文件。竞买人参加拍卖竞得后,应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缴纳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拍卖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统一编号的竞价标志牌。竞价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竞价标志牌的发放少于3个的,应停止拍卖。

第二十五条 拍卖人在拍卖前可设定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拍卖会结束后,拍卖人应退还未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

竞得人的履约保证金可抵作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成交价款。



第五章 招标拍卖所得



第二十七条 利用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补充公共事业支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利用集体、企业、私人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其经营权招标拍卖所得收益分配,与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所属单位或业主协商后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