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3:36:03  浏览:87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7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筹备工作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和十运会筹委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将于2005年10月在江苏举行。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对我省的信任和重托,是江苏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打基础、为全国作贡献的光荣使命和重大责任。承办十运会,也为我省加快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了良好机遇和强大动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和“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扎实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十运会圆满成功。

  

   二○○四年八月 日
  

  
  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
  筹备工作总体方案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十运会)将于2005年在江苏举行。这是我国第一次采用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的大型综合性运动会,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对全国竞技体育水平和办赛能力的一次大检阅、大练兵、大演习,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承办的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一次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十运会规程总则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承办十运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环境优美、设施优良、服务优质、成绩优异”的总体目标,坚持“举省一致、改革创新、市场运作、全民参与”的办赛思路,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承办筹备工作,确保把十运会办成振奋民族精神、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影响的体育盛会,为奥运厉兵秣马,为江苏增光添彩,为百姓强身健体,为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二、竞赛组织工作
  (一)竞赛日期。2005年10月9日(星期一)开幕,10 月21日(星期日)闭幕。部分项目的决赛将安排在开幕式前先期举行。
  (二)竞赛项目。十运会共设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武术(套路、散打)等32个大项、355个小项。
  (三)参加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台湾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火车头体育协会、煤矿体育协会、前卫体育协会、林业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石化体育协会、航天体育协会、冶金体育协会、水利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
  (四)竞赛地点。十运会主赛场设在南京市。十运会比赛地点除少数项目因场馆条件限制、由筹委会指定承办单位外,其他项目均在全省范围内通过申办方式确定承办单位。筹委会根据各地的申办报告,经考察、评估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同意,确定竞赛地点。南京地区安排26个项次的决赛,其中奥体中心6项次,省五台山体育中心3项次,省射击射箭管理中心2项次,省足球管理中心1项次,南京市10项次,南京体院、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各1项次。苏州市9项次,其中张家港2项次,昆山、常熟、吴江、太仓各1项次。无锡市6项次,其中江阴2项次、宜兴1项次。连云港市4项次,其中省海上训练基地2项次。常州市4项次,其中武进2项次、金坛1项次。扬州市3项次。徐州市3项次,其中徐州师范大学1项次。镇江市2项次。南通、淮安、盐城、泰州、宿迁市各1项次。
  (五)参会规模。预计决赛期间大会安排的各代表团、裁判员、工作人员、新闻记者、来宾(包括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邀请的来宾)等2万人左右,各省区市组织的观摩人员1万人左右。邀请省对外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和海外著名人士前来观摩十运会。
  三、大型活动
  (一) 开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举行。开幕式要体现时代特征、体育特点和江苏特色,最大限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开幕式方案通过招标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
  (二) 闭幕式
   安排在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开、闭幕式应力求创新、精彩、节俭。
  (三)其他大型活动
  1.全国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开幕式前在南京举行。
  2.全国群众体育先进表彰会。做好江苏省群体工作现场准备。
  3.十运会火炬接力活动。公开征集采火方式、采火地点等方案。
  4.全国全民健身成就展示。
  5.优秀全民健身项目展示会。
  6.群体活动精品展示。
  7.江苏体育成就展示。
  8.全国体育美术、摄影作品展览。在全国范围征集参展作品。
  9.全国体育集邮展览。向国家邮政总局申请发行十运会纪念邮品。
  10.体育知识大奖赛和有奖征文活动。
  四、新闻宣传
  认真制定宣传工作计划,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宣传画、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十运会。省广电总台开设体育频道,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报刊增设十运会专版专栏。办好十运会会刊。征集十运会会徽、吉祥物、会歌、宣传画、标语口号,开展倒计时纪念活动。各办赛城市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十运会,动员各行各业和全省人民关心十运会、支持十运会、参与十运会,营造“人人都是东道主,我为十运作贡献”的浓郁氛围。宣传工作要走出江苏、面向世界,吸引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以及国际人士前来观光旅游、洽谈贸易和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筹建十运会新闻中心,为新闻记者提供优质服务。做好开、闭幕式等大型活动和重要比赛的现场电视直播、转播和网上直播的准备工作。
  五、信息化管理
  在十运会筹备工作中,积极应用信息技术。建设十运会网站,建立十运会信息库。构建十运会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筹(组)委会与各部门、各项目竞委会、代表团(运动队)住地和新闻中心之间信息网络化,确保信息准确、及时、畅通。
  六、环境建设
  把承办十运会与推进全省城市现代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加快城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净化工作,重点推进各办赛城市交通要道、十运会体育场馆周围道路建设和环境整治。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充分展示江苏人民良好的精神风貌。
  南京市是十运会主赛场所在地,要按照“迎接十运会,建设新南京”的要求,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建设体育场馆和配套工程,加快河西新城区建设步伐,确保地铁等重大市政工程按期竣工,狠抓市容长效管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十运会。
  七、场馆设施建设
  (一)新建场馆。按照“省市共建、国内一流、市场运作”的要求,加快南京奥林匹克体育中心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竣工,2005年5月投入试运行。省十运会指挥中心及各类比赛、训练场馆都要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确保2004年底前竣工或基本竣工。
  (二)改造维修部分场馆。省重点改造五台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和江宁足球基地足球场。其余需要改造的场馆,由承办比赛的市、县(区)和单位负责维修改造,确保2004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资金筹措
  承办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组建江苏省十运资源开发公司,通过市场运作,力争筹措4亿元。
  (二)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补助。
  (三)省体育局自筹。
  (四)在筹备十运会的5年内,省财政按照收取的体育彩票中奖个人所得税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承办十运会;如有资金缺口,将此项政策延长1年。
  (五)对承办十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全民健身示范区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场馆建设有关规费除上缴国家部分的以外,省、市两级原则上予以减免。
  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强化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预算支出,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资金和体育器材、物资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九、行政接待
  制定十运会行政接待工作规范,为各代表团提供热情、周到、细致的服务。十运会总部驻地由筹委会选定,各项目竞委会和记者接待饭店采用选定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加强宾馆饭店及交通旅游等服务单位人员的培训,落实文明服务措施。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行政接待工作。对西部地区代表团在生活接待方面给予优惠。
  十、安全保卫
  根据十运会规模大、规格高、赛场分布广、大型活动多的特点,认真制定十运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做好大型活动和赛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万无一失。交通、通讯、供电、医疗、卫生防疫等部门要及早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为十运会提供有力保障。深入开展“平安江苏”创建活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十一、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体育总局的领导下,十运会筹委会统一部署江苏省承办十运会的筹备工作,推动筹备工作紧张、高效、有序进行。
  十运会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新闻宣传部、场馆建设部、资源开发部、竞赛部、财务部、审计监察部、大型活动部、群体工作部、广播电视部、信息技术部、行政接待部、安全保卫部、医疗卫生部、兴奋剂检查部、志愿者工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相关承办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根据筹备工作需要分批启动,逐步配备工作人员。各赛区建立赛区筹委会及项目竞赛委员会。
  承办十运会,是江苏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全省上下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率先意识和机遇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将筹备十运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各项筹备工作,把十运会办出江苏特色、办出一流水平、办出综合效益,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七五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七五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革命政府《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地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七五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七五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经双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附表“甲”和“乙”中已订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贸易协定》、《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签订的两国对外贸易部“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古、中贸易和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帐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七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古巴共和国革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洁              布 兰 科
   (签字)               (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中违法侵权的确认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除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先行申请确认。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申请确认的是确认申请人。

申请确认由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申请确认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为违法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确认申请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国家赔偿请求人资格;

(二)有具体的确认请求和损害事实、理由;

(三)确认申请人申请确认应当在司法行为发生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司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二)申请事项属于司法机关已经立案正在查处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依法不属于确认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裁定、决定,属于依法确认,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裁定、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一)逮捕决定已经依法撤销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判决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行为责任人员已被依法追究的;

(四)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并已依法作出撤销决定的;

(五)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罚款、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决定的;

(六)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审查立案时,发现缺少相关证据的,可以通知确认申请人七日内予以补充。

第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 被申请确认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二) 人民法院原作出司法行为的理由及依据;

(三) 人民法院原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行使的职权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 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进行听证。是否听证由合议庭决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五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制作裁定书。确认违法的,应同时撤销原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本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院长署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裁定书由合议庭署名。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自送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四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超过审理期限未作出裁决的,可以在期满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作出裁定或者自行审理。自行审理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举行听证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参加听证。

确认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确认申请。

第十六条 原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确认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确认违法的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确认申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裁定。需要延长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

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作出确认,也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同级人民法院重新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