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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44:18  浏览:88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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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92号

印发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
  海域使用权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征收。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足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逾年度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六条 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七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要求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属于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海域使用权人向项目用海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以及上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准。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属于各地级市以下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外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属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级国库。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向缴款人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一般缴款书”,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到本单位(个人)开户银行划账,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处交通不便地区的缴款人,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或者渔民个体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收海域使用金,并于收款当日或次日使用“一般缴款书”将海域使用金就地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一般缴款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第十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年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用途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并监督使用。海域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海域使用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算。
  第十二条 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
  第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省财政厅、原省海洋与水产厅1999年4月20日印发的《广东省海域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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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关于赘婿要求继承岳父母财产问题的批复

1951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法院丽江分院:
(一)赘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与收养及血亲关系有所不同,因之李钜忠对其岳母杨季氏的原有财产,原则上是没有继承权的。
(二)继承的开始,一般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现在杨李氏没有死亡,所以也谈不到继承问题。
(三)离婚,对婚姻关系来讲,只能是分割家庭财产的问题,而不能是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继承对方直系亲属财产的问题,李钜忠所请继承杨李氏的原有财产一半,显然是不合理的。但入赘婿应享有家庭财产权才合理,因其入赘即参加家庭的劳动生产。如赘婿与妻离婚后,生活有困难,而女方经济情况好时,则女方并应给男方生活费。
(四)如李钜忠在共同生活中,一向不参加劳动,离婚后又想分得财产依作生活,也不能允许。
(五)如当地有习惯,而不违反政策精神者,则可酌情处理。


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1980年11月2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研究所,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中规定,从一九八○年起,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现对局属各单位海洋事业费“预算包干结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局下达给各单位一九八○年度的海洋事业费预算包干指标,已如数拨足,年终结余银行不再注销,年终限额结算手续仍按现行制度办理,预算支出以“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编列决算。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领代报,转作预算外资金,不得将经费包干结余以拨作支,要按“银行签证单”所列“年终限额结余”数自动转入新年度原料目“经费限额预算支出帐”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经费限额结余结转本年继续使用”字样,视同新年度的经费限额继续使用。
为了简化手续,年终预算资金,分别以下列几种情况进行结算:
1.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根据标准按银行实际支出的数字决算,预算核定额度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核定预算额度不足由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经费调整平衡,局不再补拨。
2.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不含修船费)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核定预算额度结余,全部留归单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设备购置费、修船费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核定预算额度结余,不再收回,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设备购置和修船的专项开支。
4.其他费用,差额补助按银行实际支出数决算,核定预算额度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经费包干结余的帐务核算
为了在预算会计帐务上更好地反映经费包干结余的情况,在现行会计科目增加一个“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列在“拨入经费”科目之后,下设“事业发展基金”和“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两个明细科目。年终,各预算包干单位,将应留归本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如数从“拨入经费”科目转入“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其中: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设备购置费、修船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结余如数列入“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公务费、修缮费、业务费(不含修船费)结余百分之八十列入“事业发展基金”明细科目,百分之二十列入“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明细科目。各单位对职工发放的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办法所得奖金由“经费包干结余”科目和“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明细科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