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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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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绍市府办发〔199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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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市府办发(1997)61号

印发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绍兴市有线电视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有线电视设施的安全和有线电视节目的顺利优质播放,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广播电视保护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光缆和微波传送电视节目的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广播节目,播放自制节目和录像片以及其他多功能服务的有线广播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广播电视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业经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广播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的下列设施(不包括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的闭路电视设施):
  (一)节目接收设施,包括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微波接收设施、地网及其附属设施;
  (二)信号传送设施,包括架空或埋设的电缆线路、光缆线中、共网传输的广播线路及微波设施,以及各类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附属设施;
  (三)滥测设施,包括监测台、站及其附属设备;
  (四)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包括制作中心、播出中心(前端机房)、演播室、录像(音)室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有取有效措施,确保有线电视设施的安全。各级城建、公安、邮电、电力等部门,应在其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有线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有线电视设施,是国家广播电视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有线电视的前端机房和节目制作中心,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和侵犯。
  第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节目接收设施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向接收天线、馈线、卫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设施、塔桅(杆)及附属设施投掷物品、射击或者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接收天线、卫星地面站、微接收设施的接收通路中建造影响电波波束传输的建筑物;
  (三)生产或使用产生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广播业务频段里所辐射的电磁波强度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有线电视节目接收质量;
  (四)在有线电视节目制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录像录音室的墙外有超过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噪声源。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有线电视节目传送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两侧各五米范围内铺石油燃气管道;
  (二)移动、损坏地下电缆终端、架空线路的杆(塔)、电缆及其附属设备;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电缆线路的地面上倾倒垃圾、矿渣,以及含有酸、碱、盐的化学物品的液体;
  (四)切断、损坏架空的传送线路;
  (五)在架空传送线路上随意附挂电力、通讯线路、晾晒衣物以及其他物品;
  (六)移动、损坏架空或埋设的传送线路的标桩和其他标志物;
  (七)在传送线路杆(塔)周围1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开沟、挖坑;
  (八)擅自改动放大器、衰减器、分支分配器的参数和损坏供电设施;
  (九)私自安装有线电视用户终端设备。
  第八条 在标志埋设有线电视地下电缆线路2米范围内施工作业、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有线电视节目接收、传送设施附近点火烧荒危及上述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农作物和树木与架空传送线路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对超越架空的有线电视节目传送线路保护间距的农作物和树木,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有权剪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需要搬迁、拆除有线电视设施时,必须事先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搬迁或拆除。
  第十二条 有线电视用户必须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有线电视有关费用,逾期不交的,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拖交半年以上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可作销户处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有线电视设施或造成有线电视节目停播或部分停播的,均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排除妨碍,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对破坏有线电视设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积极保护有线电视设施,协助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查处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酌情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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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管理办法
1996年12月17日,财政部

第一条 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建设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项用于机场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机场建设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70元人民币(不含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 机场建设费由各机场负责代收,在“应上缴机场建设费”科目中单独核算。
第四条 机场建设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五条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直属机场、各省(区)管理局、各单列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每月8日前全额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由地方直接管理的虹桥、厦门、深圳、珠海、三亚、襄樊等机场应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机场建设费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每月8日前按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缴入国库的机场建设费按以下办法拨付: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民航总局向财政部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民航总局收到机场建设费后,根据国办发(1995)57号文件精神,民航总局集中部分作为全国机场建设的调控资金,机场留成部分,由民航总局下拨机场,由各机场与当地政府协商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的机场建设费,由各地方机场向所在地财政厅(局)提出拨款申请,各地财政厅(局)根据机场建设费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
第七条 机场建设费(扣除按规定允许作为费用列支的部分)作为国家对机场建设费使用单位的国家资本金投入。
第八条 机场建设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民航总局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财政部审批。由地方直接管理的机场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下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计划,报当地财政厅(局)批准后实施;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上年度机场建设费收支决算报当地财政厅(局)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有关机场建设费收支的财务月报、年度预决算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由财政部商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机场建设费专项用于机场建设,主要包括机场飞行区、航站区、机场围界、安全和消防设施及设备、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建设以及用于归还上述建设项目的贷款本息支出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机场在收取机场建设费时,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管理暂行规定》(〔94〕财综字130号),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新票据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机场建设费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民航总局等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机场建设费及时足额入库和合理使用,日常的征收入库和使用监督工作分别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任何地方及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机场费和擅自扩大机场费使用范围,违反者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11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2004年2月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2月2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和行政效能,根据 《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理政,从严治政,全力勤政;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着力把政府建设成为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实干型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保证政令畅通。

第二章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依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主任、局长。

五、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各委、办、局主任、局长的职责如下:

(一)市长

1、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其他例会,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重要问题作出决定,进行部署。

3、签署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和规范性文件。

4、签署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签署向省人民政府的请示和报告。

5、对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签署市政府管理权限之内的人员任免文件。

(二)副市长

1、按分工独立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2、对分管工作做出决定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执行。

3、落实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政府例会决定的事项。

4、及时向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5、对分管部门领导的任免提出意见、建议。

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简称常务副市长,下同)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方面的专项工作,或完成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秘书长

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副秘书长在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市政府日常工作。办理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四)市政府所属委、办、局主任、局长

1、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2、全面、独立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在职权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市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和指示。

3、定期向市政府分管市长汇报本部门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需由市政府决策的问题提供可供选择的意见或建议。

4、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5、办理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交办和副秘书长协调的其他事项。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不是政府组成人员的市政府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列入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职责。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制度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政策措施及重大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须经集体讨论和专家或权威机构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要充分沟通协商;涉及基层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或公示等形式事先征求基层组织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对特别重大事项在决策方案形成后,要按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一、市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业会议讨论规范性文件,研究重大方针、政策、措施,可视情况邀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列席。
第四 章会议制度

十二、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列入市政府组成人员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不是市政府组成人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市委的重要指示。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于每月初和中旬分别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期限视会议讨论的内容确定,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事项。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经济形势,并作出相应决策。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常务会议的县(市)区和部门的主要领导除出席上级会议、出访、在外省市出差及健康原因外必须到会,不能到会的,须向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好代为列席的领导。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各位副市长征集,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应属全局性问题和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的专项问题。凡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研究解决或通过召开市长办公会议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需要部门间沟通协调而未沟通协调的问题、会前未征得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问题,不应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凡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主管部门应提出两个以上解决方案,并征得分管副市长同意。常务会汇报材料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讨论通过的文件需下发的,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再审核,其中属于规范性文件,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常务会议需要汇报的,须由部门主要领导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15分钟,文字量一般在2000字以内。

市政府常务会议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时,分管副市长应首先发表意见,其他会议组成人员如无不同意见和补充意见,只作表态性发言,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作出最终决定。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专项问题。

副市长召开办公会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时,会前应主动做好沟通工作并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要向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汇报请示,重要的应提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召集并主持。

市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由召集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确定。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均须作会议记录并存档,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整理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市长提请市长审签。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副市长召开的办公会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须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的报道须请示市长、常务副市长。

十八、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并实行计划管理。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下同),要在月初将会议安排意见(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来源等)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的(紧急情况除外),应提前一周将安排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按有关程序报审。

十九、 市政府各部门要精简会议,能不开会的应采取其它方式进行工作指导;能合并召开的要合并召开。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应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县(市)区政府副职领导出席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意见,报请常务副市长审批,需主要负责同志出席,须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必须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要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规模,节省经费支出。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格式要求、违反行文规则和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原报文单位。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须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照规定程序和领导分工呈送,无特殊情况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应在呈送公文的当天批阅。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的批示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明确批示同意、不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重要事项的请示,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重大问题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通告和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市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人员任免文件,由市长签发。

二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经市长助理、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函件,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先经其他副市长审核;重要函件,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二十七、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下行文件除确需保密的外,可以在《朝阳政报》公布,须向社会公布的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同意,可以在新闻媒体发布。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十九、联合行文部门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第六章 政务公开制度

三十、市政府行使的各项职能、所做出的各项决策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全部向社会公开。

三十一、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市政府作出的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决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职责、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廉政规定、责任追究和投诉举报渠道。

三十二、政务公开的形式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张贴通告、设置公示板、流程表,印发办事指南,新闻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随着办公自动化的实施,逐步实现电脑触摸屏、声讯电话、电子网络等现代化公开手段。

三十三、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凡经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全部进中心,实行集中审批、“一站式”服务和统一收费,实现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便捷、高效。


第七章 政务督查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系统要自上而下建立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的指示,行使市政府的督查职能。重点督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督查结果分别于年中和年终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 督查结果要及时报送有关领导。

(三)国务院、省、市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结果,提出工作建议。

(四)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专项查办工作。

三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支持督查部门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督查部门的作用;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处理;对切实可行的督查建议要有明确批示。

第八章 行政监督制度

三十六、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三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对重要事项主动协商,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八、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查处或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要不断强化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并向市政府报告。

四十、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在行政工作中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等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十一、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长、副市长及政府组成人员都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市民投诉,亲自研究处理重要的信访案件。

第九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将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四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阶段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涉及全局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市政府会议、文件要求报告的事项。

四十四、对重大突发性事件、事故、疫情、灾情、案件等,发生地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于事发后2小时之内将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政府值班室接到报告后,要按程序迅速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并按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在市内开展调查、考察,要轻车简从。各县(市)区不搞迎送。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下基层工作,按此原则执行。

四十六、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及其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等活动;不参加题词、剪彩、奠基、庆典等礼仪性活动。

各县(市)区、各部门一般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及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批。

四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 ,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

四十八、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领导同志到朝阳调研、考察、检查工作,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接待活动。

四十九、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访,须报市政府,经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上述部门的副职出访,须经市外事部门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批准。

五十、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由秘书长协调安排,市外事部门负责接待工作。经各部门联系来访的外宾、港澳台人员及华侨,需市长、副市长会见的,须分别经市外事部门、台办、侨办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批后,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十一章 出差、出访等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一、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国、离开本市去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应向市政府值班室通报行止。出差、出访前,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向市长请示,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请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正职到市外执行公务,须由本人在事前向分管副市长请示,出境考察、访问,须向市长请示,经同意后,由其部门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本部门全面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及时报市政府值班室。

五十三、市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市政府领导行踪及联络办法;及时掌握市政府各部门正职离市情况,并向市长、有关副市长报告。

第十二 章学习制度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要不断创新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除自学外,通过集中学习、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方面知识。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市委常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活动之外,每季度集中学习一次,每次1天。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学习时,市政府副秘书长参加,根据需要可吸收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五十六、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结合朝阳实际,年初排定全年学习计划,每次集中学习前,将本次学习安排印发给每个参加学习的人员。

五十七、学习日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推延,不得取消。


第十三 章附则

五十八、受上级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