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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7:57:52  浏览:8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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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1991.12.26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不规范现象,促进汉字规范化、标准化,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用字系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三条 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省、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社会用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商业、交通、教育、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社会用字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第五条 社会用字必须符合如下规范标准:
(一)印刷体字形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六五年一月联合发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新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三)正体字以文化部和原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为标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列正体字与《简化字总表》不一致的,以《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普通话语音为标准,以汉语拼音正词法委员会一九八七年公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不依据,以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统一规范。
第六条 社会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汉字:
(一)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
(二)已经淘汰了的异体字和旧字形(姓氏用字除外);
(三)已经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
(四)生造的简化字。
第七条 书写汉字和汉语拼音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书写行款,横行由左至右,竖行由右至左;
(二)具有装饰作用的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辩认;
(三)汉语拼音拼写准确,字母书写正确,分词连写;
(四)涉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牌匾上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必须上为中文,下为外文,双行排列;
(五)民族自治地区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使用繁体字:
(一)翻印和整理出版的古典书籍;
(二)革命先烈、历史名人的墨迹;
(三)历史文物和具有历史意义的遗址的铭文;
(四)国际友人、归国华侨的题词;
(五)书法艺术作品;
(六)使用繁体字的出口商品的名称及其包装;
(七)建国前创办的文物字画、中药等老字号商店的牌匾。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社会用字,应由用字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理改正。
党和国家领导人、书法家题写的繁体字牌匾,老字号、三资企业以及造价昂贵的大型金属、水泥、石刻牌匾用字不规范,一时改正有困难的,应另挂一块用规范字书写的非临时性牌匾。
第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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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民政部


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7年7月起施行。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3〕12号)精神,对贯彻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这一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
二、关于骨灰堂性质问题
《条例》中所称“骨灰堂”,是指乡村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而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属公墓范畴,应纳入公墓的管理,严格控制其发展。
三、关于公墓审批问题
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
四、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
《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这一规定是指:按《通知》要求,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五、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
《条例》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一规定是指:(一)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的;(二)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三)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对于上述行为,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8〕4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

(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二、已取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的评选:

(一)职业技能处于市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取得前三名;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的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并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方面成绩突出且在全市有较大影响;

(二)已获得珠海市技术能手或省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者。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上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上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申报表》;

二、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奖励要有证书;经济效益要有单位证明;科技成果要有科技部门的评价,并提供实物彩色照片。

第九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初审合格的人员,向社会公示;经公示确定受表彰奖励的优秀技能人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总数不超过20人,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10人。

第十一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50000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二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0 元;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三等奖”获得者,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10000 元。

第十二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市外户口招工(含农转非招工)或工作关系调入珠海的手续,其配偶、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的未婚子女享受随迁待遇。

第十三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可办理《广东省人才居住证》。

第十四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优先推荐申报广东省突出贡献高级技师、技师和技术能手。

第十五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者,由珠海市政府授予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经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核拨。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积极的工资、补贴、奖金激励机制,支持和鼓励企业技能人才不断提升业务及技能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不得以同一技术成果重复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评选。

第十九条 获得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励后,被发现弄虚作假的,经查明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今后不得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六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