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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6:59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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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地方财政承担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根据国发[2005]43号文件精神,由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并制订省以下具体分担办法。

第四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政策按区域分步推进。自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中部地区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第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

第七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第八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寄宿学生住宿费。自2009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取消寄宿制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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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 澳大利亚


中国和澳大利亚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78年9月18日 生效日期1978年9月18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伍达德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就双方互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上海或广州设立总领事馆。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悉尼设立总领事馆。
  两国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二、两国政府应根据本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为对方总领事馆的设立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其职务的执行给予方便。

 三、两国的总领事馆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通过友好协商处理领事事务。

 四、总领事馆馆长在被准许执行职务之前,应向接受国递交领事任命书和取得领事证书。经接受国政府同意,该馆长在接到领事证书之前,可以临时执行职务。

 五、领事官员的主要职务包括如下:
  (一)在国际法准许的范围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和法人的正当权益。
  (二)发给派遣国国民护照或身份证件,并发给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员的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三)公证派遣国国民出生、结婚、离婚、死亡证明文件;认证派遣国或接受国机关所发文件上的签字和印章。
  (四)如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时候自行维护其正当权益时,在遵守接受国现行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为这些国民安排适当的代表,以便按照接受国的法律规章申请采取临时措施以保护这些国民的正当权益。

 六、领事官员与派遣国国民之间相互可以通讯及会见。

 七、遇有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死亡时,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有关情况,应将此事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

 八、如果派遣国国民在接受国内被逮捕或以任何方式被拘留,而本人提出要求时,接受国主管当局得悉该有关情况时应将此事立即通知派遣国总领事馆,并将应领事官员会见被逮捕者或被拘留者的请求,根据情况作出适当的安排。领事官员将不代表被拘留国民采取行动,倘若该国民明确表示反对采取这种行动。

 九、领事馆的办公处所及其公文档案不受侵犯。

 十、接受国应按照公认的国际惯例准许并保护领事机构为一切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

 十一、领事官员按照国际惯例为执行领事职务而采取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管辖。

 十二、总领事馆的公用物品和总领事馆成员的自用物品以及这些物品关税和捐税的免征应按国际惯例和接受国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十三、上述各项未写进的领事关系事项应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惯例以及接受国的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黄  华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黄华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阁下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关于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互设总领事馆协议的照会,阁下照会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荣幸地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阁下照会的内容对于澳大利亚政府是可以接受的。澳大利亚政府同意阁下照会连同本复照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将自本复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
                           伍 达 德
                            (签字)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2〕168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9月28日





团市委关于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区建设,在全社会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资源参与社区建设,改善社区人际关系,净化社区社会风气,提高社区居民素质,体现社会关怀,推进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重要意义。社区志愿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区建设的有效抓手,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也是推进我市志愿者行动深入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三条 社区志愿服务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以社区志愿者为主体,以各级志愿者组织为组织管理协调机构,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活动,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塑造优良的社区文化,促进社区管理工作,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第四条 社区志愿服务工作以公益性、自愿性、群众性、实效性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社区帮困、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环保、社区治安、社区便民服务、社区邻里互助等。
  第六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青少年及其他需要帮助的社区成员。
  在社区成员之间,倡导开展互帮、互助、互学等活动,提高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与生活质量。
  第七条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以“一助一”、“多助一”为主要形式的个体结对型服务;
  (二)以雷锋角、服务广场、服务基地为主要形式的群体集中型服务;
  (三)以热线电话、信箱等为联系方式的求助型服务;
  (四)以知识讲座、专业咨询、科普教育为主要形式的学习型服务;
  (五)以维权帮教、绿化清洁、治安巡逻、文化娱乐、义务家教为主要形式的其他各类公益型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接受同级共青团组织和上级志愿者组织的双重领导。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领导与支持。级志愿者组织要做好业务指导工作,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检查和表彰工作。
  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机构由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城区志愿者协会———街道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社区志愿服务站———社区志愿服务队五级网络组成。
  第九条 各级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是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及志愿者队伍的主管单位,负责全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调研规划、宏观指导和宣传发动,并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城区志愿者协会负责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综合协调和培训指导,同时负责加强街道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建设,做好机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三)街道志愿服务工作指导中心负责社区志愿服务站的建设指导和所辖社区志愿服务的组织协调;
  (四)社区志愿服务站是组织、协调和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最基层组织,其职责为:招募、培训、管理社区志愿者,组织、管理社区志愿服务队及其负责人,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争取筹措有关活动经费,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社区志愿服务站站长由社区共青团组织的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组织委任或通过社会公开招募、社区居民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是当前我市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网络建设的关键环节,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城区所有的社区都必须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
  第十一条 社区志愿服务站要按照共青团杭州市委制定的《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站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具备“八个有”,即有统一的标识,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各城区、街道、社区的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共青团组织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章 社区志愿者的招募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社区志愿者通过公开招募、自愿报名、审核认定的方式产生,社区志愿服务站长期向社会公开招募志愿者。
  第十四条 社区志愿者的管理逐步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
  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年龄在14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志愿从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以个人或团体名义到所在地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申请。
  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个人携带有效证件和照片,团体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共青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经审核合格后,向志愿者颁发《杭州市志愿者工作证》、胸章,并建立志愿者档案。
  每名志愿者一般只能注册一次,注册志愿者的注册号永久使用。
  第十五条 逐步建立社区志愿服务“小时化”和“星级制”等评估表彰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48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逐步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第十六条 志愿者(包括个人和团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培训权。可以免费享受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等的培训;
  (二)请求帮助权。在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有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的权利;
  (三)监督建议权。可以对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进行相互监督,并就志愿服务向有关志愿者组织提出建议;
  (四)入退会自由权。根据志愿者的意愿,可以向志愿者组织自由申请入会和退会,批准退会后,所用注册号、工作证、胸章等由志愿者组织收回。
  第十七条 志愿者(包括个人和团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佩戴由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指定的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标志、徽章、帽子、旗帜等,未经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同意,不得使用其他标志。

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

  第十八条 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及志愿者队伍建设要纳入社区建设的总体任务、工作计划和文明(星级)社区的评比考核之中。
  第十九条 社区要落实专人分管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社区要为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活动经费和办公设施,条件具备的应设置独立的办公活动场地。
  第二十条 城区、街道、社区的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同时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组织在职在校团员到社区报到,并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青年群体的生力军作用。
  第二十二条 社区内其他志愿者组织,如离退休老同志志愿者组织、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等,在发挥其各自优势的同时,应统一纳入社区志愿服务站管理之中,接受其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各级文化、教育、民政、卫生、计生、公安、综治、妇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配合、帮助和服务力度;市、区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倡导、鼓励和支持本单位职工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并维护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牵头,各级志愿者组织具体负责,要对优秀社区志愿者、优秀社区志愿服务队、先进社区志愿服务站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学校等单位在招工、招生时,对同等条件下有志愿服务经历者予以优先录用、录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志愿者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其名誉、权利遭受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志愿者组织和本人依法追究责任或协商解决;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其所在志愿者组织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未经杭州市志愿者协会或城区志愿者协会同意和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杭州市(××区)志愿者”或“杭州市(××区)××志愿者”等称号;确因工作需要以志愿者名义开展服务活动,或成立冠以特殊名称的志愿者组织的,按照组织隶属关系,须经市或区志愿者协会书面同意。未经同意和授权,任何盗用或假冒志愿者或志愿者组织的名义、标志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口号是:有困难找志愿者、有时间做志愿者。
  第二十九条 杭州市社区志愿服务站牌匾采用统一规格:材料为铜板底,尺寸480毫米×300毫米,牌匾中央为志愿者的心型标志,红色;站名使用“杭州市××社区天天志愿服务站”字样,宋体,黑色,圆弧形排列。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志愿者工作指导中心(杭州市志愿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