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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1:08:36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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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通知

机械电子工业部、劳动部


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
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步骤地推
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的精神,从现在起,机械类车工、电工等26个通用
技术工种(见附件)招收新工人要逐步实行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并
在1997年以前实现。

  认真作好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增加
企业的竞争力,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请各地注意作好以下几方面
的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按照机电部职
工教育“八五”计划中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规模应达到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总数3
%以上的要求,作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规划。当前,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规模尚
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利用多种渠道,包括利用关、停企业扩建、新建技工学校,
或利用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进一步扩大技工培训规模。

  各地区要按照原国家机械委教字〔1988〕15号《关于发展技工学校联合
办学的意见》的精神,充分挖掘现有职业技术学校的潜力,发挥各自的优势,走联
合办学的道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在落实技工学校招生计
划时,要尽量满足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招生需要。同时要帮助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创
造条件扩建、新建技工学校。

  三、本通知首先在国有大中型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按照本通知的精神,
各单位要作好用工计划,并尽快安排相应的招生和代培工作。

  小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新技术
工人的目标。

  四、各地机械厅、局(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前期准备工作,结
合本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情况,请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件: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工种目
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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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加快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步伐,特作如下规定:
一、管理体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或县(市)人民政府派出。受同级政府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表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行使《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干部担任

开发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由开发区管委会自主决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保证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
二、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享有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受省委托核发合同批准证书,同时向所在地计划主管部门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三、土地审批权限与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开发区建设用地,由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开发区管委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管委会受省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核发土地使用证,同时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管
委会代表政府垄断开发区土地一级市场,放开和搞活开发区土地二级市场。土地出让金的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部留在开发区,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范围内,可以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以及开发区发展和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用地有关事宜,并按规定用途合理开发、利用,严禁荒弃土地。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开发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开发区的用地计划指标要给予保证。
四、规划与建设管理
编制和实施开发区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规划指导开发区建设的原则。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应当按照新城镇的建设要求搞好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报开发区所在市人民政
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开发区实施规划和建设管理,并对建设单位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建设、建筑、开工许可证。
五、企业登记管理
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内联和外资项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办事人员)负责登记管理。派驻开发区的分支机构(办事人员),在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六、劳动人事管理
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职工管理权。开发区推行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开招用、聘用职工,不受指标限制,并由开发区管委会直接办理调动手续。开发区企业招用、聘用职工,可以试行办理小城镇户口。开发区企业的劳动管理依照《河北省经
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执行。
七、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开发区内企业因从事推销、采购、售后技术服务、市场调研等业务需要出国的人员,每个企业可选3至5人,每年由开发区管委会将人员名单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有出国(境)审批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审批;无审批权的,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核后报
省外事管理部门审批。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审批后的人员名单必须报省外事管理部门备案。
八、财政管理
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同级财政金库。业务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实行财政独立的预决算制度。开发区内组织的财政收入,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开发区建设。
九、资金来源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多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支持开发区建设,对开发区的贷款项目优先安排。开发区需要设立金融分支机构的,要优先审批。积极试办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支持。通过委托贷款、投资、租赁等渠道搭桥引线,引进资金,增加对开发区
的资金投入,支持开发区建设。
十、固定资产投资
进入开发区的地方项目,要纳入所在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区的实际需要,增加所在地投资规模。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计划主管部门要保证开发区的投资规模。开发区管委会受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托,核发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十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派出的开发区管委会,其管理权限和具体办事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县(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开发区管委会,其管理权限和具体办事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参照本规定并根据开发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
十二、本规定由省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994年5月31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去年以来,集市粮价上涨,已经影响到一些地区猪禽蛋的生产和供应,必须引起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生产和经营,以繁荣市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

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生猪产销情况和安排意见的报告(摘录)(1987年1月13日)
为了稳定生猪生产和安排好市场供应,在坚持放开搞活的原则下,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略
二、在集市粮价上涨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生猪购销价格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国办发〔1987〕6号文的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对国营食品企业经营猪肉所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可采取“单亏定额补贴”办法,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以便更好地发
挥国营食品企业的主导作用。
三、略
四、略
五、加强猪肉市场管理。目前,猪肉市场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无证经营较多,二是病死猪肉上市量增多,三是偷漏税严重,四是哄抬价格时有发生。为保证猪肉多渠道经营的健康发展,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工商、税务、畜牧、卫生、物价、商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
法规,加强对城乡集市市场的管理。近两年来,一些地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上市生猪采取“定点屠宰、集中检验、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对防止生猪疫病传播、制止病死猪肉上市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
六、要稳定发展生猪生产,当前和今后还应注意抓好提高出栏率和生猪质量;在乡镇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要继续提倡“以工补猪”;还要稳定防疫队伍,加强防疫工作。
七、各级国营食品企业要加快企业内部的改革,积极购销,发展横向联合,加强市场预测,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适当减免税收。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7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