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广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2:54  浏览:85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广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广东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我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粤
劳社〔2002〕24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在已对
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普遍调整基本养
老金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
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两项调整按月人均51元掌握。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
整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尽快
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你省未经批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做法,不符合《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
〔2001〕50号)的规定,今后你省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严格按规
定报批。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1987年11月1日,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3〕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



长沙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兴工强市”战略,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实施意见》(长办发〔200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为了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参与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和其他工业企业投资,培育和壮大优势企业和支柱产业,推动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原则,用于扶持列入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设立科目,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坚持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单位和项目。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六条 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亿元;

(二)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资收益;

(三)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重点支持体现“质量、品种、规模、效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八条 凡列入市级工业十大标志性工程的龙头企业和市20户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以及其他重点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可申请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使用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有关的批文;

(四)银行的贷款合同;

(五)单位上年度会计报告;

(六)申请资本金投入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

(七)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市经委提交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由市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二)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形式及其金额的建议;

(三)市工业协调小组审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建议;

(四)市经委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协调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式和额度办理相应的手续;

(六)每年3月20日前由申请资金单位报送相关资料,市工业协调小组在4月30日前审查完成,市财政局于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分两次到位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扶持方式与管理



第十一条 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投入的方式:

(一)资本金注入:技术改造引导资金以资本金方式注入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支持的,可通过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合作,也可采用引导周转资金的方式。

(二)贴息或垫息:对市工业协调小组批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入资金,可进行一定数额的利息补贴或在一定时间内垫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第十二条 引导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和使用费。本引导周转资金每次使用年限为1—3年;其资金使用费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为了确保引导资金的安全,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在与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引导资金使用合同前,必须依法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三条 接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建立预算和决算制度。市经委及市财政局应及时了解项目的立项、实施情况,参加项目的鉴定、验收,认真把好项目的预算、决算关。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应当冲减项目的财务费用;获得的资本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专项资金,由长沙市技术进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并行使管理权,其管理使用情况由市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扶持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保证按时归还,对不按期归还引导资金的使用单位,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承担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入的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市技术改造引导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资金的数额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工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年中、年末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工业协调小组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