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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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
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表彰有关单位在培育高
技能人才方面做出的突出贡献,营造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根据《中华技能
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
我部决定对第一届至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所在的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等46家单位
进行表彰,授予“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企业是培养和造就高技能人才的沃土。培养和使用好技能人才,对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
关键作用。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能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一如
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拓宽高技能人才成长的通道,建立健全“培养快、使用
好、待遇高”的激励机制。同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充分依靠有关行业、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
性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动大军, 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
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一届至第五届“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奖单位名单
一、第一届
1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2湖北蒲纺集团三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北京荣宝斋
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5天津市电缆总厂
6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8吉林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第二届
9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0宁夏电力工业局石咀山发电厂
11本溪市北方机械重汽有限责任公司
12江西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济南成通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14武汉品芳影像有限责任公司
15山西平朔煤炭工业公司
16广东省电信公司数据通信局
17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18西安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三、第三届
19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20云南红塔集团玉溪卷烟厂
21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兰州铀浓缩厂
22郑州铁路分局
23湖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2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25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6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27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
四、第四届
28山东省第六地质矿产勘查院
29中国国际航空西南公司
30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
31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
3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3苏州市恒孚首饰集团有限公司
34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液压泵厂
36.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五、第五届
37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38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39航天科工集团○六一基地
40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
41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42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
43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
4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45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6丹东化学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精神,进一步支持西部大开发,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另行发布。
三、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本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为隐瞒贪污公款而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
20030102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欧流献
案情:2002年4月份,某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干部兼出纳的覃某某,在对账中被发现有短款行为,而受到远程教学部副主任潘某某的批评,加上平时在工作中与潘某某有矛盾,更为达到隐瞒短款的目的,覃某某决定对潘某某采用爆炸的行为。 8月中旬,覃某某找来1992年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销铵炸药3千克、电雷管1枚,并于8月15日以80元的价格购得摩托车用蓄电池1个。得知潘某某于20日到25日负责假期办公室值班的情况后,21日中午,覃某某在家里自制爆炸装置,用“AD钙奶”的纸箱装好,在纸箱上用园珠笔书写“电大远程办 潘某某老师亲起 内详”的字样。17时许,覃某某将爆炸装置放在摩托车后箱,从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宿舍驾驶摩托车来到公路宾馆停车场内存放(两处相距3公里,是该城区最主要的交通、政治、经济地段)。19时许,覃某某拿出爆炸装置,雇佣一部“的士”来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远程教学部,用钥匙打开办公室大门,将爆炸装置放在韦某某的办公桌上,由于心慌,未锁好门即离开现场。当坐车来到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附近时,覃某某觉得不妥,就转坐一部“三马车”回到河池民族高等职业学院,进入远程教学部办公室内,感觉装有爆炸装置的纸箱放在办公桌上太显眼,就把爆炸装置放到韦某某办公桌下的地面上,用一张椅子挡在桌子前面,仍然没有锁好门就离开现场。次日7时30分,潘某某按时来到远程教学部办公室,打开虚掩的拉扎门进入室内,搞卫生时,发现写有自己收的纸箱,就拿到桌面上打开,发现是一自制的爆炸装置后,立即报警。
爆炸案发生后,检察院组成专案组,对覃某某的经济问题进行侦查,发现覃自2000年11月至2002年7月在远教部工作期间,利用手上掌握公款的便利及远教部对财务收费管理上的混乱,采取收入不记帐、支出虚报等手段,贪污公款139445.7元,并嫁祸于潘某某的事实。
本案对贪污罪的定性没有异议,对爆炸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理由:
行为人覃某某主观上明知自制爆炸装置安放在办公室引爆的话会炸死被害人的后果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有故意杀人、夺取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和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特定人身实施爆炸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未遂),理由: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覃某某已经安放爆炸装置,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潘小心打开,未发生爆炸的后果,是覃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以覃的行为构成爆炸罪(未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构成爆炸罪,理由: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本案中,覃某某为了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自制爆炸物途经繁华公共场所拿到被害人的办公室,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人,但不能保证潘某某某打开纸箱时无旁人在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不应只看行为人的主观犯意,还应看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有何种心理态度,更主要的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了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覃某某为了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竟然自制爆炸物并邮寄到被害人的办公室,从表面上看侵犯的对象为特定的人,但不能保证滕某拆开邮件时无旁人在场,实际情况是当潘某拆纸箱时,确有多人在办公室前的公共场所活动,这说明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危及到公共安全,使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其行为应认定为爆炸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覃某某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理由:
一是覃某某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覃某某明知当时虽然是假期,但办公室除潘某某值班外,还可能有其他老师来办公,并接待报名的学生,办公室前是师生和家属活动的公共场所,附近还有很多建筑物。覃某某为隐瞒贪污公款和报复的目的而自制爆炸物辗转途经繁华公共场所拿到被害人的办公室,虽然表面上看其侵害目标是特定的对象,但是,如果爆炸可能会伤及无辜,包括在运输途中。这一点,覃某某应当有所预见,因而应当认定覃某某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二是客观上覃某某的行为足以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覃某某选择作案的地点是人口密集的办公大楼,作为领导的覃某某在办公室既有可能个人在工作,也有可能与他人在一起工作,还有可能接等学生报名,还有可能将纸箱带到其他公共场所打开;另一方面,由于自制炸弹的安全系数相对较小,如果在运输等过程中,由于其他不确定原因引起爆炸,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显然并非特定对象。由于其侵害的对象带有不确定性,所以覃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
从《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来看,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具备爆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第115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从立法精神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行为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该案经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查明,认为覃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达到隐瞒贪污公款的目的,不计后果地采用爆炸手段,企图夺取他人生命,该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影响,以覃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