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94年6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违法行为包括:
(一)虚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多报统计数字。
(二)瞒报统计资料。指违反统计制度,少报或者不报统计数字。
(三)伪造统计资料。指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据, 捏造虚假的原始资料或者统计资料。
(四)篡改统计资料。指利用职权或者便利条件,擅自修改符合统计制度的统计资料。
(五)拒报统计资料。指明确表示不上报统计法规、制度规定应当上报的统计资料,或者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或者不在《统计报表催报单》规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
(六)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指同1个填报单位在1个统计年度内,逾期上报统计资料累计发生3次以上。
(七)利用职权授意、强迫统计人员按其意图修改统计资料。指领导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指示统计人员修改统计资料,致使统计资料不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
(八)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无法正常执行职务,不能按期完成上级统计机构或者统计检查机构下达的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检查等任务。
(九)对检举人进行刁难、打击报复。指对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人进行责难,或者将其调离岗位、降低其待遇等。
(十)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指未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制发统计调查表,或者未按《条例》规定在统计调查表上标明制表机关名称、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机关名称、批准文号等。
(十一)未经认可或者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指发布未经统计机构认可或者批准的统计资料,或者发表尚未正式公布的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统计资料。
(十二)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指未按《条例》的规定按期到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或者统计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保密规定。指公布或者使用统计资料时,泄露了国家秘密和应当予以保密的属于个人、家庭或者法人的单项调查资料。
第四条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5%,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1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以上不到3%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以上不到5%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2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5%以上不到10%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20%以上不到30%,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不到40‰,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0%以上不到15%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3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4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15%以上的,可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各项所称的应报数均按统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一种违法行为涉及两项以上指标数据的,按统计违法数额占应报数比例最大的一项予以处罚。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拒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给予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中,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万元?
陨?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八条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逾期不作统计登记、变更手续的,由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对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有两种以上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条 (执法监督权)
上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有权改变下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分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所属各级统计机构或者其统计检查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并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一条 (统计查询权)
统计机构及其统计检查机构、统计检查员开展统计检查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其停止、限期改正。
被检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根据查询书的要求组织自查, 按期据实答复,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处分建议权)
对有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市统计局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建议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奖励和荣誉称号的撤销)
因上报统计数据不实而骗取经济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经查实,由授予部门或者单位撤销所给予的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程序)
市统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五条 (行政处分程序)
按本办法需由有关部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负责查处的统计机构发出《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被处分者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有关部
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行政补救)
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执法要求)
统计机构、统计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统计制度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统计制度,均以国家统计局和上海市统计局规定采用的正式文本或者有关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 (具体应用解释)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6日
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府发〔2002〕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元月四日
关于对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实行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科学考核各县(区)和安源经济开发区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状况,正确评价工作绩效,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
树立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创奋发努力、积极开拓、争创一流的工作局面,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扎扎实实地推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考核内容以经济发展为重点,兼顾社会发展。
2、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和程序实行公开,考核指标力求公平,考核方法坚持公正。
三、考核内容
1、经济建设
⑴国内生产总值(总值增幅、人均增幅);
⑵固定资产投资(完成计划总额、增幅);
⑶财政收支(财政总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财政收支平衡;干部教师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
⑷工业新上和技改骨干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当年投资总额);
⑸农业产业化经营新上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基地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总额);
⑹第三产业新上项目(旅游业、商贸市场建设和文化、信息产业建设中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投产项目和在建项目投资总额);
⑺招商引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比例和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⑻农民增收(当年增收额)。
2、社会发展
⑴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率、人口出生率);
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防止群体事件);
⑶安全工作(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伤亡人数);
⑷环境保护(原环保治污项目达到年度治理要求,不增加新的污染);
⑸农民减负(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集体上访、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
四、考核指标的确定和下达方式
1、考核指标的确定方式
经济建设各项考核指标,以各县(区)上一年度的年报统计数为基础,结合全市“十五”计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的要求,并针对各县(区)的实际,分别确定。
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国家和省有统一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的,按照本市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制定考核的标准。
2、考核指标的下达方式
第一步:由各县(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自报指标和目标值。
第二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的自报指标进行审核和修正。
第三步:市政府召开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会议,对考核指标进行认定。
考核指标一般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下达。
五、考核方法
考核分年度按以下步骤进行:
1、各县(区)政府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连同年度统计报表一并报送市政府,其中有按月、季上报要求的必须按月、季上报;
2、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上报的情况分别进行核查;
3、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依据核查结果对各县(区)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评分;
4、市政府召集各县(区)政府负责人会议,对目标管理执行情况及评分结果进行通报。
六、评分办法
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的基本总分为200分(其中,经济建设120分,社会事业80分),具体项目及评分标准将在考核细则中确定。完成考核目标的得基本分;超额完成考核目标的加分,加分额最多不超过基本分的一倍;没有完成考核目标的扣分,最低为零分。
七、奖罚办法
1、目标管理考核设置综合奖,全面完成上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考核得分200分以上的为合格,综合奖奖给总体考核合格的县(区),按得分排名,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其余为三等奖;得分20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具体奖罚办法是:
(1)安源区、湘东区、上栗县、芦溪县、莲花县五县(区)中,获一等奖的奖金10万元,获二等奖的奖金6万元,获三等奖的奖金3万元。奖金奖给县(区)领导班子成员,由县(区)自行分配。县(区)党政一把手由市另行奖励。
(2)安源经济开发区参照县(区)目标管理办法进行考核计分,但不参加县(区)排名,如果考核得分达到或超过县(区)第一名,发奖金5万元;达到或超过县(区)第二名,发奖金3万元;达到合格分,发奖金1.5万元。奖金奖给开发区领导班子成员,由管委会自行分配。
(3)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市通报批评。
2、对总体考核虽然达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区)不给予综合奖:
(1)因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群体事件或因加重农民负担发生恶性案件而被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
(2)没有完成当年计划生育指标被“一票否决”的;
(3)县(区)政府在上报考核指标完成数字中弄虚作假的。
八、组织领导和制度要求
1、市政府成立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市长汪普生任组长,常务副市长贺维林、市政府秘书长周锡义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地税局、市农办、市计生委、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周锡义兼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2、为维护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切实保证考核数据准确、真实和考核工作公平、公正,严禁在上报考核指标执行情况和对上报考核指标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时弄虚作假。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按不达标处理,并依照相关纪律追查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3、目标管理考核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