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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1:10:19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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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撤销外汇买卖现汇帐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现就撤销你行原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现汇帐户(即“921”外汇买卖现汇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1994年6至12月有偿上缴中央外汇额度余额39.02亿美元,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配现,调入指定专户,同时冲减你行在我行的外汇占款余额。这部分现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你行协商,确定金额,委托你行经营。
二、根据你行提供的数字,结转1994年中央进口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1亿美元,1992年至1994年技改结存外汇实际支付额为20.02亿美元。以上数字请你行进一步查实后,于3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三、结转中央进口外汇余额和技改结转外汇余额的支付手续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拨出2亿美元在你行设立专户,作为对外支付的周转资金,所设专户的会计核算办法由我行会计司确定,此专户的使用须逐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确认盖章,由你行按1993年12月31日汇
率1美元兑5.80元人民币售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及时逐笔划缴我行营业部,进行清算,同时冲减国家外汇储备所占用的相应人民币资金。该帐户的监管和余额增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负责,具体处理手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
四、你行代国家经营外汇买卖的记帐贸易外汇仍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核算。停用“921外汇买卖”原帐户后,新发生的记帐贸易外汇在“921外汇买卖”科目中另设专户核算,并于一个月内从原帐户中清理出原有记帐外汇余额及相应人民币占款,报经我行资金司及会计司
核准,转入新设的“921外汇买卖”记帐贸易专户。



199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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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2000公积金年度(2000年7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在京单位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8%的单位缴存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2.2000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5月1日开始,各单位到单位公积金账户所在的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总表》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填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印章,于6月20日前送交银行经办网点。
3.各单位要认真核定新公积金年度实际应缴人数和每个职工的应计提基数(为上年度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职工个人月均工资额),在此基础上核定出每个职工的月应汇交额和单位月应汇交总额。
各部门房改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生效的同一判决裁定可否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31日法研字第287号请示收悉。关于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后,如果发现仍有错误,可否再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问题,我们认为,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是可以的。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感到没有把握时,还不如送请上级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

附: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院长能否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二次审判监督问题的请示 法研字第287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最近接触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同一法院院长能否连续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某一具体案件提起2次的审判监督ⅶ此问题在我院研究时有两种意见:
一、有的同志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法令对此没有明文规定,而上级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亦无禁止的指示或通知,因此认为,既然碰到有错误而又须运用监督程序纠正的案件,就可以再依监督程序提起监督。
二、有的同志主张,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碰到此种情况时最好是将情况向上级法院反映,由上级法院进行监督,这样既能达到监督目的,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一改再改的不良影响。
我们在已往的工作中接触这样的问题不多,缺乏经验,而对程序法理论的探讨,也感把握不大,故特报请你院,请研究示复。
195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