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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57:46  浏览:84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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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试行办法
文号:乌政办[2004]138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切实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政令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组成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督查工作;审定全市年度督查工作方案;考评全市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确定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全市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三)安排布置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重要部署(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和中央、自治区、市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督办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等有关事项,并对以上工作的完成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四)对被考核单位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五)办理市政府督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
(一)考核对象:
被考核单位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网络成员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
2、内部督查工作开展的情况;
3、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
三、组织实施
每年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后,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工作要点拟定市政府年度督查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被考核单位要根据全市工作的总体部署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被考核单位要加强对自身督查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制度的建设,要重视发挥自身督查机构的作用,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集中力量抓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并将年终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日常督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日常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抽查、暗访与跟踪督办相结合等形式进行。在督查中,要力戒形式主义,注意工作方法,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努力减轻下级和基层的负担。
在抓好日常督查的基础上,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大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被考核单位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完成情况的具体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结果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四、考核
(一)分值比例:
对被考核单位的考评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情况10分;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情况10分;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情况30分;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的情况50分。
(二)计分标准: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实施(10分)。
考核内容:每年各区、县人代会后30日内,各区、县政府将本级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市人代会后30日内,除各区、县政府外其他被考核单位根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总体安排部署,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当年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2分)。被考核单位对于工作目标的实施情况要及时汇报,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以便市政府掌握情况,协调处理(3分)。年底,要按时限要求,将工作目标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要求目标制定切实可行,内容准确、全面,报送时间及时。
2、内部督查工作的开展(10分)。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领导注重督促落实、率先垂范,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授予必要的组织、协调和联络的权力,安排督查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参与有关活动(2.5分)。
(2)督查网络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三人领导小组健全,督查人员无缺位,工作得力;本单位、本系统的督查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正常开展(2.5分)。
(3)制度建设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分管督查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承担督查工作的人员责任明确、职责到位、制度落实,确保内部政令畅通(2.5分)。
(4)具体工作情况。要求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的方法、手段切实可行,并有创新,工作质量、效率有保证,形成优质高效的工作机制,对目标任务的完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5分)。
要求建立一个上下沟通、运转有序、优质高效的督查工作网络和督查工作机制,促进本部门、本单位督查工作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
3、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30分)。
考核内容:全国、自治区、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每年确定的办理任务和时限要求认真办理。
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办理全部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每单件情况的评分加权平均,按25%的比例换算后(满分25分),与综合办理情况的分数(满分5分)相加得来。
办理单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考评标准见附件一。
综合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的考核内容包括:
——承办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收文、办复、归档完整、规范,努力提高办复的合格率(1分);
——领导亲自参与办理工作,办结率为100%,努力提高办理效率(1分);
——认真办理涉及人民生活的实事,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解决率(1分);
——通过电话、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和委员进行工作联系,努力提高见面率(1分);
——向代表和委员寄送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反馈不满意的问题进行重新办理或作进一步说明,努力提高满意率(1分)。
本项考评结果向市人大、市政协通报。
4、承办市政府督办事项(50分)。
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承办市政府督办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的情况,执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以及市政府领导现场办公决定事项的情况,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情况。
市政府督办事项分为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两种形式,本项考核的分数由被考核单位承办每单项督办件的评分(包括所有现场督办和书面督办件)加权平均后,按50%的比例换算而来(满分50分)。
办理单项市政府督办件考评标准见附件2。
(三)考核程序:
1、自查。每年6月底以前,被考核单位向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自查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报告全年自查情况。
2、考评。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自查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评,并在1个月内将考评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3、审定。由市政府督查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审定。当年7月向全市通报年中考核结果,次年2月向全市通报全年考核结果并兑现奖惩。
(四)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实反映被考核单位督查工作任务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五、奖惩
(一)将督查工作的考核情况作为被考核单位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的依据之一。
(二)对于被考核单位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在工作中不按要求办理的,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于工作中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严重滞后,完不成任务,造成工作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以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
(三)对被考核单位按照得分多少进行排序,按30%的比例对年度考核得分位居前列的单位进行表彰,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时优先考虑,对考核得分位居后5名的单位,取消目标管理工作评优资格。
本考核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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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会计法》,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我市自1986年起对会计人员颁发“会计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为此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又以京财会(1988)1463号、(88)京银发字第176号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会计人员管理
的暂行规定”,对“会计证”的颁发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个体工商户、民办公司、无主管公司、私营企业大量出现,为加强经济核算,都迫切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在职人员和待业人员,也需要通过学习,取得“会计证”,以便调换工作或谋求职业。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人才流动,使上述人员能够从正常渠道取得“会计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我局重新制定了《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
我局会计处

附件: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细
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即可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凡按照《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记和其它经济组织从事工作以及待业求职的人员。
第四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领导,具有较强的事业心;
2.遵守《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二、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任免
第五条 凡已取得“会计证”并正式从事财会工作者可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凡已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工作者,有资格参加市级、区、县级和市属各主管单位组织的先进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活动,以及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六条 凡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等手续。新组建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责令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会计证”颁发机关或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吊销其“会计证”。
第八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财会工作,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和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专业指导。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按规定进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三、发证方法
第九条 “会计证”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按会计人员人事隶属关系分别由市级主管部门(会计人员在500人以上)和区、县财政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凡会计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市级单位,“会计证”的颁发工作按市级单位所在地的属地原则,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办理。非在职(岗)人员,人事关系在区、县的乡镇企业及农村会计人员“会计证”的颁发及管理由所在区、县财政局统一负责。
第十条 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单位人事及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报名,非在职(岗)人员到所在区、县财政局填写申请表,办理报名及辅导手续。参加全市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发证机关颁发。
颁发“会计证”的考试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考试未合格不能取得“会计证”的不得作为正式会计人员上岗。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由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负责组织。考试科目定为: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会计核算模拟实习和计算技术四门课程。凡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财会专业学历者,经查验学历证书后,可申请免试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二门课程。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考试教材的编写、选用,负责考前复习大纲及考试命题等工作。考前辅导采取系统面授,由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北京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组织实施。面授学时不得少于254学时,具体为:初级会计80学时,企业会计100学时,会计核算模拟实习50学时,计
算技术24学时。
第十三条 “会计证”在印制时,首页套印有“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证专用章”字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公章或会计证专用章;在职财会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照片缝处加盖印章,非在职人员由发证的区县财政局加盖会计证专用章。“会计证”上须有三枚印章方为
有效。

四、“会计证”的填写
第十四条 “会计证”一律按地区或行业分别编号,每个地区的名称前加上“京”字,即为该地区的证号字头,如东城区为“京东字”,昌平县为“京昌字”。市属各单位可自定一种能够准确表明本系统的字头。编号前面加上年号。
第十五条 “会计证”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
1.文化程度:指本人最高学历,如初中、高中、中专、大专等;
2.专业职务:指本人已评聘的专业资格。如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等;
3.参加工作时间:指本人参加工作起始时间;
4.会计工作时间:指本人从事会计工作起始时间;
5.单位: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
6.专业职务评聘(任命)情况:指评聘(任命)的单位、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并应有人事部门签章。
第十六条 “会计证”应记载会计人员的工业业绩、论著、奖励、处分、培训、工作变动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先进会计人员的主要依据。
1.年检记录栏内应如实填写工作业绩、论著、奖励、处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作业绩”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并在市、区、县一级报刊、杂志、刊登的财务分析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等。
(2)“论著”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并在市、区、县一级报刊、杂志刊登或受到单位奖励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论著、译文或译著等。
(3)“奖励”记录:主要记载财会人员在贯彻财务工作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管好用好资金,促进生产经营和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而受到厂级以上单位给予的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评选先进、通令嘉奖等。
(4)“处分”记录:主要记载财会人员因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厂级以上单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2.培训记录栏内主要记载旨在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的各种专业培训,如:会计岗位培训、电算化培训等。
3.工作变动记录栏内主要记载会计岗位的变动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后,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签注验证日期,并加盖验证专用章。非在职人员由区、县财政局会计科根据本人提供资料填写,并在“财会和人事部门”处注明“非在
职”字样。

五、会计证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财会人员在500人以上)主管部门,要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将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按要求输入计算机,进行电算化管理。市级财会人员在500人以下的主管部门,会计人员基本情况由署地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已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必须按要求进行验证(即注册)工作,按照“会计证”所列内容规定,每两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间定为双年号的第4季度,年末必须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验证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会计人员在500人以上)和区县财政局负责完成。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刻制“会计证验证专用章”。对非在职人员的验证的工作,由区、县财政局负责。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验证机关有权拒绝为其验证: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已取得“会计证”的非在职人员,在两个验证年度中,未参加任何会计知识培训,并不能出具有关证书材料的;
3.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计证”验证的;
4.非本地区或本系统所核发的“会计证”
5.所持伪造“会计证”或过期未换的。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暂时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本人可保留“会计证”,自调离会计岗位年度起,不计算会计工龄,两次不参加验证者,应吊销“会计证”。会计工龄按最后一次验证日期,扣除不在会计岗位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局和有资格参加验证工作的市级主管部门,必须于每一验证年度的次年1月底前,上报“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完成验证工作报告”,写出验证工作中各类情况分析报市财政局,汇总表按当年注册数为准,以便及时掌握全市财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提供证明并转出会计档案,并在“会计证”工作调动栏注明。“会计证”可继续使用。
本市以外调入的财会人员,可凭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及单位和主管部门证明到市财政局换领本市“会计证”不再参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又重新返聘从事会计工作的财会人员。聘用单位应在原发“会计证”备注栏内加盖“退休、离休”戳记,同时报主管部门在其会计档案上注明。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附:1.申请“会计证”报名表(略)
2.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略)



1994年9月15日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务部 财政部


内务部、财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64年3月3日,内务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财政厅(局)(上海、西藏不发):
为了加强民政部门所属安置农场的经营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并加强对农场的财务监督,以促使农场增产节约,减少国家补助,从1964年起,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为此,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预算,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管理,列入省级预算。有的由专、市民政部门代管或者领导的农场,其财务收支预算也应列入省级预算。
二、安置农场的财务收支,采取“全额管理,收支分别核算,不足补助,多余上交”的办法,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农场的利润、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应上交的多余流动资金等款项,应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农场所需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新品种作物试种费、 劳动安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新收场员生活补贴费以及增拔定额流动资金、 弥补计划亏损等款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拨给。为了简化交款、拨款的手续,可以以收抵支,即将农场应上交的款项抵作对农场的拨款。收支相抵以后,不足的款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拨给,多余的款项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省、自治区民政厅对各农场之间多余和不足的款项,可以进行互相调剂,调剂以后不足的经费从省级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送费预算中开支;如有多余,应交省级地方财政。
三、交款和拨款的方法。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的原则,收支相抵以后,有多余款项的农场,多余部分应按计划分季上交,年度决算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款项不足的农场,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按季或者按月拨给。由专、市民政部门代管或者领导的农场,其交款和拨款,均通过专、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
四、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年终决算。农场每年应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审核各农场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的基础上,编制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场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送同级财政厅(局)审核(同时抄报内务部),列入省级预算和决算。
五、核定农场定额流动资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在1964年内,核定各农场的定额流动资金。核定以后,自有实有流动资金低于定额的,不足部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拨款补足;多于定额的,多余部分应上交民政厅(局)。
农场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财政厅(局),根据安置农场的特点,参照“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拟订,并报内务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