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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11:50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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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的决定


(1994年12月29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李鹏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4月26日在阿拉木图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中哈国界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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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国家工商局 财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对赞助广告加强管理的几项规定

1985年9月19日,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近来,一些单位利用赞助活动或以赞助广告名义,向工商企业硬性摊派费用,违反国家财务制度。有的索要财物,提取回扣;有的请客送礼,挥霍浪费;有的自设小金库,随意支用。这种作法不仅影响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给企业经济上造成负担,更重要的是腐蚀了一些人的思想,有损于精神文明建设,干扰了当前经济体制改革,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为了防止上述问题继续发生和发展,保障正常的赞助活动和赞助广告业务的开展,特做如下规定:
一、赞助广告是在企业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有计划、有目的地向某些缺少经费来源,但有益于社会公益的项目和活动提供资助,并以此达到广告宣传的目的。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不属赞助广告范围。
二、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必须编制赞助广告活动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国际性赞助广告活动必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赞助广告活动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查。
赞助广告活动计划的内容包括:
1。 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理由和名目;
2。 赞助广告的项目,费用预算总额和用途;
3。 赞助广告的收费标准;
4。 赞助广告宣传的具体实施方案;
5。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函件。
三、赞助广告具体的收费标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范围内,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由举办单位和赞助单位协商确定。开展赞助广告活动,应讲究效益,勤俭节约,不得任意增加企业的负担。
四、企业经批准应支付的赞助广告费,必须按年编制费用预算,并列入当年的财务收支计划,其费用可以在企业销售费用中列支;未经批准的赞助广告"费,企业不得支付,更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举办不带广告宣传内容的赞助活动,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强行摊派。企业自愿赞助的项目,其费用应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开支,不得列入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五、举办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对赞助广告费的收支,必须加强管理,单独核算,并按批准的计划专款专用,如有剩余,必须纳入举办单位收入总额,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私分,或用于请客送礼等开支。赞助广告费的收支,年度终了,要编报决算。
赞助广告费中直接用于广告宣传的部分,必须计入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总额中,按规定上缴税利。
六、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进行查处。
已经举办过赞助广告活动的单位,要在近期内对赞助广告活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局),剩余赞助广告费收入一律按本规定第五条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赞助广告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此件可转发至所属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广告经营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予以颁发,望遵照执行。

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的管理工作,保障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健康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卫生、税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活动场所必须有符合安全规定的固定场所。
(二)活动场所地点适当,布局合理,不影响市(镇)容,不影响学生学习,不妨碍交通,不得在学校附近设点,不影响其他场所的安全。
(三)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桌(台)球每张活动面积平均不少于十四平方米,多张球台摆放间隔不少于一米五十厘米。游艺机每台活动面积平均不少于三平方米,间隔不少于五十厘米。
(四)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维持秩序。
第四条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应由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专业剧团、影剧院、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为主开办,其它单位或个人具备条件也可按审批程序申请开办。
各单位供内部娱乐的桌(台)球、游艺机不得进行营业。
第五条 申请开设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程序办理证照,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个体经营者凭乡、镇、街道的“待业证”或证明,向当地县(区)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文化、公安、工商批准后,营业者在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后
应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卫生部门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和《卫生场所许可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证照俱全,方可营业。
省、地、市文化系统直属单位申请开办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领取《文化经营许可证》,按隶属关系申报审批。
第六条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报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费标准,由省文化厅提出经省物委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经营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经营者必须在活动场所亮证营业,严禁无证照营业。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不得收取各种票证及实物代替现金。
(四)经营者必须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管理费。
(五)严禁经营者在活动场所内播放国家明令禁止的音像制品。
(六)经营者应当负责所经营的活动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
(七)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除节假日外,严禁经营者在星期一至星期六学习时间内向中、小学生开放。
(八)营业者营业时间不得超过晚间十一时。
(九)经营者必须遵守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的具体活动守则,严格管理,严禁利用桌(台)球、游艺机进行赌博。
(十)经营者必须在审批的场所营业,不得移位。如需移位搬迁,必须重新申请。
第八条 参加活动者必须讲究文明礼貌,遵纪守法,严禁赌博、打架斗殴。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者,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经营设备,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三、四、五、七、八项者,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处五十至一百元人民币罚款,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者,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四)违反第七条第十项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违反第六条、第七条二项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
(六)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者,由卫生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处以罚款的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上交国库。
第十一条 其它文化娱乐项目尚未有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