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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4:44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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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根据国务院布署,股份制试点将积极、稳步进行,并将采用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吸收外资,为使这项工作稳妥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举办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吸收外资,是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一种新形式,目前国家尚无健全法律,各试点地区的经贸部门应在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内认真研究有关政策,搞好审批和管理工作。
二、凡设立对外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或国内现有公司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都属于利用外资,各地经贸部门都应依据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审查其合同、章程。
现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资产评估,经过审计,修改原合营合同和章程,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因目前股份制试点工作刚刚开始,除上海、深圳两市外,凡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均须报经贸部审批、确认是否可享受(可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核发批准证书。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及上海、深圳两市证券管理规定办理。
三、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应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应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凡属下列行业的,不能设立中外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
中外合资企业合营期限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
四、我部正在拟定中外股份公司规定,各地在股份制试点中遇到什么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1993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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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配合做好城市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推动组织农村劳
动力有序流动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现将《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
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工作是劳动保障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
任务。当前,城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劳
动保障部门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在协助政府做好就地就近转移的同时,处理
好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问题。要按照形成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要求,坚持
城乡统筹,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简称流动就业)工作。现就有关
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再就业任务重的大中城市,要综合利用经济和行政手段,合理调控外来农村劳
动力规模,确保下岗职工再就业。中小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应统筹安排好城乡就
业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开展城乡统筹就业工作。中
西部地区要加速培育和发展区域性劳动力市场,要把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安置与有
序流动结合起来,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
量大的地区,要开展重点监控工作,搞好信息监测和流量调控。

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应统筹安排全年农村培训就业工作任务。每年1—4月,
重点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
流动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
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春运安全顺畅。每年5—12月,重点做好流动就
业管理、服务和培训等工作。

  二、建立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度

  要加强流动就业信息预测。劳动力输入、输出地区要开展外来农村劳动力需求
或本地农村劳动力外出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建立常规化的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制
度,做好全年、半年和春节后3个月内的农村劳动力需求或外出信息的预测和预报。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本省流动就业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流动就业信息库,并统
一和规范流动就业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同时,按照流动就业信息预测预报的要求,
定期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流动就业分析和预测信息。要充分发挥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
机构在跨省信息交流中的作用。

 三、提高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逐步对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初、高
中毕业生实行劳动预备制培训。2000年,各地应制定实施农村劳动预备制的规划和
工作方案,选择一些地区开展试点。农村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形式、内容和期限可根
据城市用工需要或职业特点灵活掌握。劳动力输入地区也要对符合劳动预备制条件
的外来人员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对于未完成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外来农村劳动力,
要会同用人单位帮助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开展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特别是县级职业培训机构。确定一些农村职业培训
基地,建立劳务人才库。要推动劳务输出朝产业化方向发展,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
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可联合农村
职业培训基地或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组成劳务输出联合体,实行用工信息、职业介
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和组织劳务输出等一体化服务。从事流动就业服务的职业
介绍机构也可与异地职业介绍机构或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劳务输出跨地区联合运作。

 四、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各地应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区域劳务协作,
协作形式、内容、管理等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要运用几年来开展区域劳务协作
的成功经验,配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积极推进西部地区劳务协作,由西部地区
省(区)及一些中部地区省共同建立西部劳务协作区,开展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开发
就业和劳务交流工作。

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是搞好流动人口管理,掌握流动就业状
况,开展流动就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手段。要坚持在劳动力输出地发卡。外出人员就
业登记卡应反映外出前职业培训情况,反映权益保障和就业服务等信息。外来人员
就业证应记录外来后培训、就业、缴纳及享受社会保险等情况。流动就业证卡应实
行省内统一管理,防止重复发放。

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是劳动力输出省在劳动力输入地设立的专门从事跨省
流动就业服务的工作机构。劳动力输出地在劳动力输入地跨省设立劳务工作机构,
应经本省劳动保障厅(局)批准。跨地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省际劳务协作
联络,收集传递劳务供求信息,提供流动就业跟踪服务,协助劳动力输入地开展相
关管理和权益保障工作。

 五、保障流动就业农村劳动力合法权益
劳动力输入地应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规范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关系,妥善
处理劳动争议。要加强流动就业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明确基本权利和义务,加
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使用农村劳动力多,权益保障问题突出的企业应进行重点监察
和跟踪管理。要开展春运期间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专项监察,春节前,以工资支付、
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为重点,春节后,以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企业招用外
来农村劳动力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等为重点。要开展外来农
村劳动力权益保障活动,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流动就
业中介服务的机构要坚决取缔。外来农村劳动力调控的重点是新来的农村劳动力,
对于已办理合法流动就业和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农村劳动力,在合同期
内应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规范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

  要健全和完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动就业、就地安
置和其他劳动保障工作。加强流动就业重点监控地区乡镇劳动服务工作,规范管理,
抓好劳动力统计和监测、职业培训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安置。各地要按照加
强基础工作、健全工作职能、提高人员素质的要求,搞好乡镇劳动服务工作。健全
农村劳动力资源统计、劳动就业管理和服务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规范工作
职能,包括就业统计、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就地安置,以及其他受委托的劳动监
察、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事务等。应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
力量。从2000年起的2—3年内,要对乡镇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人员普遍开展一次业务
培训。

认识社会冲突 思考矛盾化解
    ———读顾培东教授《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有感

 作者:陈仓风


我们当前正处于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这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过渡的过程。在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处于各种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之上。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人民法院在社会转型时期所担负的一项重要职能。它对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顾培东教授在其《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一书中,让我们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和冲突有了更深刻、更理性的认识。
从社会学和法学比较的角度对社会冲突进行考察分析,是本书研究的逻辑始点。作者从多位中外社会学家对社会冲突的理论中,归纳提炼出冲突的法学本质即主体的行为与社会既定秩序和制度以及主流道德意识的不协调或对之的反叛。并且对其产生的两种根源包括个性根源和社会根源进行探究,分析它的出现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和消极作用。
当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普遍性社会现象从人类文明史中消失后,诉讼便成为遏止和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正如当今人们评价某一社会法治水平或社会秩序的状况,基本依据并不在于该社会中社会冲突发生的频度和烈度,而在于诉讼对于现实社会冲突的排解能力和效果。并不是所有社会上的冲突都会受到诉讼的控制。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对社会其他矛盾产生的纠纷一概参与调整。只有当某一社会冲突明显地违反某一法律规范,该冲突才产生了受到法律评价的必要,进而由有关机关以法律手段加以排解。作者在书中第二点向我们阐述了诉讼参与各种社会冲突化解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且对其与社会冲突的静态关系进行深刻分析,引领我们深层次的探寻社会冲突化解所蕴含的积极意义。
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论。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其公正性。作者在书中的第三章中,从历史发展角度,分别从公正特别是司法公正的价值、模式及其在解决社会冲突的最终实现几个方面,从法哲学层次进行了积极阐述。这些都使我们对公正在司法介入社会冲突伊始至终全过程的体现,有了更深的认识,对自己在以后审视具体案件时的个人心理的调整、语言描述、行为的规范等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律同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使其无法回避经济功利原则的支配,现在法学界对法律各种现象的经济分析,已经向我们揭示出一种法律规则的潜在影响可能与推动制定该规则的立法机关或法院的目标(至少在表面上)不大相同。理智地运用它,就能使学生揭开修辞学的帷幕,抓住躲在法律问题背后的真正的价值问题。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从经济分析角度,为我们揭示出隐藏在诉讼化解社会冲突中的诸多因素及其后果,为我们认识各种社会冲突主体对其诉讼行为的选择,及司法者在实施诉讼和审判行为过程中对自己各方面行为的把握提供了理性化的启示。这使人想到我国近年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对诉讼费缴纳和诉讼程序的改革,必然从中可以找到根源。
当然,以正义精神的本质要求作为司法程序中解决冲突的根据,这是司法公正的理想状态,但现实中这种理想性可行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作者在本书第四章中从经济因素对化解冲突的影响,在本书的第五章中,他又详细地分析了社会的认同、个人政治信仰、物质待遇对职业司法裁决者(这里指法官)的行为影响。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官的一顿早餐将影响到他对案件的判决。这种显然失之极端的说法意在揭示一种事实:法官行为与其在审判程序中的心理活动有一定的联系。作者从对法官心理特征影响的因素和五种基本特征类型展开详细阐述,使人豁然明白法官自己在处理社会矛盾的行为实际上是包括其个人心理、情感、经验、性格、心理等在内的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
本书中,作者还从法哲学层次对诉讼的强制及其对于社会冲突的解决意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最后针对法官个人人格的种种缺陷,自然地引出诉讼中的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完善,并对其功能加以阐述,这些都使我受益匪浅。
如果说本书有哪些不足,我认为正如作者在修订说明中所言,“在内容上,以诉讼制度的一般性内容为研究和叙说对象,解释和描述诉讼制度的共同性机理及应然状态,而不具体涉及某一国的司法实践,尤其不评价中国的诉讼制度及其运作状态”。作者运用纯理论的法学边缘学科解析和诠释了诉讼制度的基本要素和要素间相互关系,而缺少实践结合,使得本书让人阅读有些枯燥、实践指导性降低。
是不是一本值得阅读的的好书,这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引起读者的兴趣,与自己产生某些思想的共鸣。虽然自己并非完全了解顾培东教授著书目的,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我从此书中汲取的宝贵而丰富的知识,在此愿推荐于大家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