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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7:04:20  浏览:9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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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中国医疗队考察组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考察组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在洛伦索-马贵斯会谈纪要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14日)
  由孟代邹、文长青、蔡少卿和喻惠娟同志组成的中国医疗队考察组和由卫生部长率领的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官员于一九七五年十月至十一月在洛伦索-马贵斯举行了多次会谈。会谈纪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关于派遣医疗队去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一条所提到的医疗队将由如下二十七名人员组成: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厨师两名,翻译两名,内科医生两名,外科医生两名,麻醉医生两名,妇产科医生两名,儿科医生两名,化验师两名,放射科医生两名,药剂师两名,口腔科医生两名,眼科、耳鼻喉科和针灸科医生各一名。
  2.中国医疗队来莫桑比克后先在洛伦索-马贵斯学习三个月葡语和熟悉莫桑比克医务工作中的现状。
  3.经过三个月学习后,医疗队分为人员相等的两个小分队分别去马尼卡省和太特省工作。
  此纪要为议定书的一部分。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议定书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
   医疗队考察组               卫生部官员
   孟 代 邹               阿尔曼多·松戈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于洛伦索-马贵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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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员会公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12月1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种苗的生产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良种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苗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用于林业生产和国土绿化的籽粒、果实、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林木种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林木种苗的发展建设规划;
(三)负责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核发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林木引种及种质资源管理;
(五)组织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六)培训林木种苗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指导;
(八)依法查处有关林木种苗的行政案件。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林木种苗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木良种的选育,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鼓励单位和个人选育林木良种。
第七条 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林木良种的审定。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良种的初审和推荐。
第八条 经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由省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林木良种合格证书,并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林木良种经营和推广。
第九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造林绿化规划,按照立足本地、适地适树、超前准备、保证质量的原则,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
第十条 国有苗圃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要发挥科技示范、辐射作用,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开展生产活动,保质保量完成育苗生产任务。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自采、自育、自用林木种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林木种子的采收期由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严禁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分内采种。
第十三条 从事商品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及生产条件,并向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发给种苗生产许可证。
取得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确定的地点和种类进行生产,并应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建立技术档案,生产的种苗要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苗生产基地生产的良种,由同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工程造林所需种苗,实行合同管理。工程造林组织者应当与种苗生产者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商品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能正确识别种苗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包装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十七条 具备经营商品种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种苗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经营商品种苗应当持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严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
第十九条 林木种苗调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省际间调运林木种苗,由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对种子园、母树林、无性系采穗圃、优良林分、优良单株、珍稀树木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交相关检验资料和适量种苗,供鉴定、保存。
与国外交流林木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林木种子实行三级贮备制度。省、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主要造林树种的丰欠规律,确定林木种子的收贮品种和数量。具体贮备工作由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对所作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因质量检验结果有误,对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下列条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实施处罚:
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可责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采种,没收种子,赔偿直接损失,可以并处经济损失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补办许可证。逾期不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种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商品种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林木种苗,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林木种苗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苗,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由技术监督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林木种苗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公正执法。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出售自产自用剩余的少量林木种苗,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11日

关于发布《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3日,铁道部

中铁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深圳、海南铁路(集团)筹备组,中土公司,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中铁进公司:
现将《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中所指部直属多经企业,包括中铁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正在组建的厦门、深圳、海南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本办法也适用于中土公司、中铁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华运旅游集团)、中铁进出口公司。

铁道部直属多经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发挥部直属多经企业在发展铁路多种经营中的“龙头”作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直属多经企业,是铁道部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投入)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多元经营企业,包括集团公司、独资公司、控股合资公司。
二、创办新的部直属多经企业(集团),由铁道部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简称两经中心)组织调研,提出可行性报告和方案,经部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部授权两经中心代部归口协调行使出资者权利。
四、部直属多经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对部的投资回报。
五、部直属多经企业的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召集人的人选,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由部委派,或向其持股的公司推荐,提交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按法定程序确定。总经理由部推荐,或董事会提名并征求部意见,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并征求部意见后,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内设机构负责人、下属公司经理及其他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聘任。公司聘用路内人员,其铁路身份不变,干部可按聘任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在编制内聘用路外人员需报部批准。外服公司、华铁置业公司、华运旅行社、中铁进出口公司的干部管理仍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部直属多经企业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计划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两经中心,由两经中心审核,报部批准。
七、部直属多经企业的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报两经中心核备。重大的资产变动(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吸收新股),报两经中心由部审批。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需经部批准时,由对外合作司会同两经中心审核后上报。投资、筹资、融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进行。
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具体额度由两经中心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资产状况确定)及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两经中心,两经中心商计划司由部在年度计划规模中下达,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理。
年度经营方针、目标、财务预算和实施措施,报两经中心核备。
八、两经中心代表铁道部与部直属多经企业签订经营责任书。其资产保值增值和投资回报的指标,由两经中心商财务司报部确定。两经中心根据企业经营结果,对企业领导人提出奖惩意见,经部批准后执行。
九、部直属多经企业应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如需使用铁道部多经发展基金时,可按有关规定办法向部申请。
十、部直属多经企业的财务计划报部核备。财务报告除报送部财务司外,同时报两经中心。利润分配方案经两经中心审核后,报部批准。
十一、部直属多经企业要自觉接受部人事、劳资、财务、计划、对外合作、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二、本办法由两经中心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