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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3:13  浏览:9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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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34号




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无照经营行政处罚相对人主体的请示》(闽环保法〔2004〕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除由工商部门查处外,环保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根据以上规定,对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环保许可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还应就其无照经营行为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此类无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以实际经营者作为处罚相对人。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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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意义

徐卫东 傅建伟


社会治安的好坏,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社会上存在着对治安预防认识上的误会,导致人们对治安预防工作的不重视,因此,本文仅就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政基础上、在保障社会治安和预防违法犯罪宣传工作中的作用、意义作简要论述。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权(责)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人民警察有多种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重要职责,与保障社会治安同时是人民警察的最重要的工作任务。预防、制止和惩治(打击)违法犯罪三者共同构成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形式和手段。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以预防为主,以制止和惩治为补充的有机、辨证的关系;三者共同配合以达到控制、减少和消灭违法犯罪活动的目的。
在公交治安派出所的诸多行政执法职能中,搞好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以预防为主的法定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北京的公交治安派出所及每位人民警察,肩负着相当繁重的打击犯罪和治安保卫工作,如果仅仅靠追究违法者的行政、刑事责任为主的惩罚、打击、制裁手段,是难以完成治安保卫工作的,因为北京的公交治安保卫工作需求量太大。具体地说,目前北京市共有近500条公共汽车线路,10700多辆公共电汽车,每天的乘客流量高达990万人次。人们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就是公共交通工具。如此大的客流量,必然产生相应的出行安全需求。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与人民的需求相符合,才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因此在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加大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力度;以调动人民群众共同抵制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使警民联合形成合力,更有效地预防犯罪。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要形成有序的社会环境、良好的社会治安,如果仅靠公安干警的工作而没有全体人民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因为相对于广大乘客的人数,公安干警总是少数,要想使公共交通安全环境保持一种良好状态,必须进行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因此根据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法定职责,即维护公共交通的治安秩序、打击、预防公共电汽车上的各种违法、犯罪等项工作的要求,预防宣传工作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就是指公交治安派出所及其公安干警,在依法执行自身的法定职责的同时,积极主动向人民群众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宣传人们应当遵守的合法的、符合社会公德的行为规范。
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的同时,不仅可以起到教育、强化人们守法和遵守道德的意识的作用,而且可以弱化以至打消某些人的犯罪意识、消除某些人可能产生的犯罪意念的隐患,从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环境的稳定。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必要性具体表现在:
(一)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在依法治国条件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状况,不仅要有公交公安派出所干警的自己严格依法行政的行为给以体现,更要有全体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给以体现。因此必须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1.广大乘客依法办事的行为和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可以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和加强,是提高乘客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在北京,由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是各类人员组成的,情况相当复杂,且流动性很大,加之各条公交线路之间的路况差异较大等客观原因;又由于乘客自身素质参差不齐等主观原因,因此,在公共电汽车上经常出现一些不文明现象。如椐统计,仅在2001年内公共电汽车上乘客之间,因乘车拥挤就发生纠纷5000起。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绝大部分是乘客个人的基本素质问题。如,在公共电汽车上比较拥挤时,一些乘客只注重个人得失,不懂得谦虚礼让,为些许矛盾就发生口角以至动手伤害对方,导致违法行为,可见乘客的精神文明状况对公共交通秩序和首都的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2.公共交通工具上司售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文化修养也是参差不齐,对其加强和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也是提高司售人员文明程度的重要条件。
北京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售人员,从总体上看,文化结构、心理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精神文明水平是比较高的;但其中有少数司售人员,因自身的素质不太适应其自身职业的要求,在遇到与乘客发生纠纷时,盲目介入、“哥们义气”行事,人为地激化了矛盾,造成治安纠纷、甚至是治安案件。如,某日在一辆公共汽车上,一位外地男乘客问女售票员:“这车到不到前门?”售票员回答:“这是区间车,只到西四,不到前门。”男乘客因自己没听明白(估计是不知道北京有区间车的情况),就大声对售票员说:“站牌上明明写着到前门站,为什么你说不到?”又因该外地男乘客有口音,女售票员误认为他在骂自己,于是二人发生口角。这时该车上的司机一看到一位男乘客对本车女售票员不恭,不问原由,就认为男乘客要打女售票员,并盲目参与此事,对男乘客大打出手,造成男乘客的锁骨骨折。
分析少数司售人员与乘客发生纠纷并导致治安案件的原因:首先是这些司售人员对乘客的服务行为不规范,没有用文明用语,没有耐心,容易引起乘客的反感,导致不应出现的纠纷;第二是这些人的思想意识中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对乘客的不平等意识,一见到同车同事与乘客有矛盾了,就不问青红皂白,想当然地认为是乘客的错,盲目参与,导致矛盾激化;第三是一些乘客的素质也与社会公德的要求和依法办事的要求不符,出现一些不如人意之处就出口不逊、恶言相向,甚至将一些其他地方的不如意的情绪在乘座公共交通工具时转嫁到司售人员处。可见,对公交司售人员和广大乘客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是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配合公安工作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1.由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中利益多元化带来的新的矛盾,一些不法之徒将公共交通工具作为违法犯罪的场所。从有关统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扒窃,公交治安派出所每天都要接待大量的受害人的报案;其次是外地犯罪后流窜进京的嫌疑人比重加大,这就要求北京的公安密切配合;再有就是团伙犯罪的人数和能量加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为保北京的社会治安,控制、打击违法犯罪仅靠现有警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求得广大乘客和司售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2.必须实事求是地深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在具体工作,以达到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目的。
大量实践证明,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具体的治安预防宣传工作,使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不仅在头脑中重视预防犯罪和保障治安的重要性,而且掌握相应的防范方法,才能使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目的和作用真正得以体现。
例如,2001年春天某日下午,某公共汽车行驶到六里桥附近时,售票员发现有五名扒窃分子正在作案,马上暗示司机;司机明白情况后,稳定情绪,边安全驾驶,边观察车外的情况寻求报警的机会;当看到前方有一辆警车时,立即停车报警,并与售票员一起指认嫌疑人。这个案例就是治安预防宣传工作成效的一个缩影。
三、公交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公交公安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展开,必须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方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椐统计,北京市公交总公司职工有八万多人,而公交治安派出所内具体负责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民警只有不足其八百分之一;如此大的比例差距,更说明加强治安预防宣传工作,调动广大司售人员和乘客的积极性对保障北京的社会治安的重要了。可以对公交系统内部的职工用以下几种方法:
1.利用讲法制课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由公交治安派出所对公交司售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是开展治安预防宣传工作的一条有效、快捷之路。因为这样做既省时省力又能加强警民联系;尤其是遇到重大政治保卫任务时,通过民警直接到公交公司讲法制课的方式,不仅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任务的重要性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讲清楚,而且民警可以与司售人员面对面地交流,帮助司售人员解决法律难题和具体问题。
2.利用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由于公交司售人员的工作特点最突出的就是分散,仅靠讲授法制课,总是有人因为在岗位上而不能受到教育,因此,通过发放治安预防宣传品的方式可以使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容,被司售人员随时随地的拿出来学习、记忆、运用;加强了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为了促进司售人员的学习,还可以用抽查的方法激励司售人员,同时检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效果。
3.利用黑板报的形式,向司售人员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利用黑板报的形式是补充上述两种形式的有效办法;黑板报的特点就是通过图文并茂、色彩缤纷的形象,夺目、抢眼刺激人们的注意,使司售人员在各个宣传点在轻松的观看中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
上述三种方法是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与治安责任制一起保障公交治安秩序。
近几年公交系统内部开展的治安预防宣传月活动,就是既有民警深入各车队讲授法制课,又有民警们印发的“遇到治安问题八个怎么办”的宣传材料,还有司售人员与车队领导签订治安责任书等各项活动相结合,使司售人员的防范意识大大加强,掌握了处理治安问题的基本方法,大幅度降低了司售人员与乘客之间的治安纠纷。
(二)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
因为我国城市中公共交通的治安问题主要有乘客与司售人员的纠纷、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问题两大类,且每天都有大量的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不可忽视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工作。
首先,积极主动地向乘客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乘客的有关问题,是公交治安派出所的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使乘客在具备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基础上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第二,通过深入、有效地宣传反扒窃的方法,使广大乘客学会保护自己,同时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和正义感,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自从1998年北京某公交公安分局设立、并通过媒体公布了反扒热线“64011327”以来,有不少具有正义感的群众通过这条反扒热线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如2002年初,接电话热线举报:“在300路汽车上,扒窃活动十分猖狂。”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打击,一天内共抓获扒窃嫌疑人40余起。
第三,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还必须求得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如利用公共电汽车上的科技手段对乘客进行治安预防宣传教育,没有公交总公司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支持是不行的。经过公安机关与公交总公司的协商,公共电汽车上的电脑报站器不再是简单的报站名,而是将“请乘客保管好自己的财物,防止丢失被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乘车”等治安防范用语输入电脑报站器,起到了加强乘客治安防范意识的作用。
(三)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是现代社会的要求,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如前所述,负责公交治安的警力与北京市庞大而分布广泛的公共交通相比,力量太悬殊,因此,公交治安派出所在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的同时,必须学会依法规范治安预防宣传工作和依靠群众提高全社会的治安预防意识,否则难以完成本职工作。

国资委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委关于学习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国资厅法规[2003]21号


各中央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5月27日公布施行,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件大事。为使国务院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认真学习贯彻《条例》,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公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一)《条例》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但总体上看,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的体制性障碍没有真正解决,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没有真正分开,一方面造成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分散,权利、义务和责任不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脱节;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多头管理,影响了政企分开,制约了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条例》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坚持国有资产由国家统一所有的前提下,规定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要求在国务院,省级、地(市)级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要求政府实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这些基本制度的确立和施行,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新,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加快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国有企业三年脱困目标基本实现,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总的来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尚未完全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经营者的市场化配置尚需深化,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条例》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创造了前提和条件。

  (三)《条例》的公布实施,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经过多年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初见成效,国有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正在形成。但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这方面的任务还没有完成。《条例》专门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职责和义务,并确立了企业分立、合并、破产、产权交易等方面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大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力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将发挥积极作用。

  (四)《条例》的公布实施,表明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国有资产立法不断完善的过程。1988年以来,我国陆续公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上看,多数法律法规侧重于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和基础管理,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度对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进行系统完整规范的法律法规比较少。《条例》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法规,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制度等进行了设计,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等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因此,《条例》的公布实施,不仅将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创新中发挥积极的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作用,也将为今后国有资产立法和国有企业改革立法提供基本依据。

  二、全面领会、贯彻《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

  (一)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

  《条例》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强调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条例》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强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另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和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条例》对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要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决定或参与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各中央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企业负责人,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学习,熟悉掌握《条例》的主要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二)依法经营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当前,企业贯彻落实《条例》的关键,是要认真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好企业国有资产。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通过规范改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要尽快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监管机制。

  二是要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成为各行业的排头兵。要加快发展和壮大主业,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国有资产质量。要落实经营责任制,做好各项考核评价的基础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是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这些工作的新路子,开拓新途径和新方式,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三)自觉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中央企业要按照《条例》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好自身与所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依法定位,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大力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一)切实加强学习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中央企业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学习贯彻的各项措施。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带头学好《条例》,同时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本单位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

  (二)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习宣传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根据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生动活泼的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易于掌握和接受。要保证宣传效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讲座、培训、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地宣传《条例》,使《条例》深入企业基层、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注、广为知晓的良好舆论氛围和法制环境。要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的重要性,全面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依法经营企业国有资产的意识,切实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为学习宣传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条例》内容丰富、针对性强,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3年6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社论,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国有企业学习宣传《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组织、制度、时间等各方面予以充分保证,为学习宣传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要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妥善安排,处理好《条例》学习宣传活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关系,统筹兼顾、紧密衔接。

  各中央企业学习《条例》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送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