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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15:58  浏览:81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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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西藏将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445元/月,470 元/月,495 元/月。拉萨市、山南地区、昌都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95元/月;日喀则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月;林芝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45元/月。

二、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公告执行。

三、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因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

四、西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04 年11月1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4 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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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第31号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11月26日


广东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沿海砂石资源,保护沿海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
本规定所称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是指在沿海非对外开放港口、海域或者岛屿设立的用于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砂石的起运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沿海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设立砂石出口作业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挖砂采石等相关许可;
(二)作业点符合纳入口岸管理的条件。
军事码头、海底电缆等军事和通讯设施区域内不得设立砂石出口作业点。
第五条 申请设立砂石出口作业点的,由经营单位向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合作项目合同、批准文件;
(二)开设作业点的可行性报告,包括三年内货源出口、经济效益的预测等内容;
(三)作业点的地理位置平面图,航道、港池的水文资料,码头和装御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当地海洋与渔业、环保、国土资源、水利、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及出具的意见。
第六条 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船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
(二)船舶符合海事部门认可的安全条件;
(三)船员必须具备国际认可的资格条件;
(四)船舶无违法记录。
第七条 申请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由经营单位向作业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证书;
(二)入境时船员名单、船员证书;
(三)船舶行驶航线、停靠地点。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应当征求驻省检查检验单位的意见,并在二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 砂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砂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 口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口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本规定施行起一年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会议通过《广东省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和港澳籍小型船舶进出广东沿海挖砂采石出口作业点作业的行政许可规定》同时废止。

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5月1日施行。为推动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及时、准确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定权利,推动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主动公开类政府信息网上发布工作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印发<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等八项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办[2008]57号)精神,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保存,谁公开”的权限公开政府信息。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本级政府网站上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目录编制和网上发布工作。

(三)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阿克苏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及时、准确发布2007年以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对应的内容;部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指南编制及阿克苏政府网站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审核。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凡属于主动公开事项范围的政府信息,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在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编制、备案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快建设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一)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阿克苏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负责向社会提供行署本级及地区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纸质信息和电子公共阅览室查阅服务。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为当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和开展信息公开服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89号)精神,在县(市)档案馆和图书馆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以“(行政区名)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统一名称,公开挂牌,面向公众提供本级政府及各部门机构的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以便于不具备上网条件或没有上网能力的群众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服务纳入本县(市)、部门工作职责,列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及时、主动向地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指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稳定正常地开展工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开信息接收的工作机制、制度及实施办法等,及时、主动与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联系,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目录和内容,认真做好信息的登记、汇总、分类、整理、管理及提供查询工作,为群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08年8月2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要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建设工作。  

(四)自2008年9月1日起,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并行的形式,每周一次向地区档案馆和地区图书馆移交,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公开。

地区将在阿克苏政府网站(www.aks.gov.cn)上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通过现场调研检查,总结通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档案馆、地区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推进指导。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建设和政府信息向公开查阅点报送制度落实情况,将作为地区目标管理考核公共目标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联系方式:地区档案馆,联系人:马晓红,电话:2124229、13999660516;地区图书馆,联系人:黄晓虎,电话:2523673、13579115755。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