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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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用委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均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四、委托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
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或以上。
六、委托贷款未到期或到期后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返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
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八、委托资金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委托存款未用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缴存存款准备金。
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付费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反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的,并处停办委托业务。
十二、人民银行计划资金部门要加强对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
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于本规定。
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
十五、本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1993年3月8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毛光烈
常务副主任:余红艺
副 主 任:徐华江 市政府
徐国宝 市安监局、市经委
委 员:林爱祖 市公安局
陈德良 市监察局
李浙杭 市委宣传部
姚晓东 市总工会
胡方水 市计委
黄士力 市教育局
张建国 市科技局
童金定 市司法局
胡望真 市财政局
顾金飞 市人事局
李万权 市劳动保障局
陈德伟 市国土资源局
张坤华 市建委
张 延 市交通局(港口局)
张金荣 市水利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施 伟 市贸易局
俞丹桦 市外经贸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邵立松 市环保局
温尚民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渔业局
王 刚 市旅游局
徐明明 市广电局
马春骐 市工商局
林如峰 市质监局
刘 军 市药监局
印黎晴 市检察院
郑洪翔 市法制办
周荣祥 宁波海事局
国良和 市气象局
黄焕利 团市委
朱金龙 宁波军分区
陈志江 武警宁波市支队
董国伦 宁波电业局
陈遵举 宁波栎社机场
赵柏连 民航宁波空管站
竺光红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陆 峰 宁波北仑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执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生产、经营农药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请示(鲁技监法函〔1998〕164号)收悉。现将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的答复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复。
(1998年11月17日国法秘函〔1998〕75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司《关于〈农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质技监政函〔1998〕0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包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但是,有关部门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
罚。
19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