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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1:20:54  浏览:8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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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海管字〔2003〕110号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 

国家海洋局 二○○三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3、海洋勘测
4、海洋生物调查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1、总 则  

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

  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

  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

  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

  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包括项目如下:

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

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

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

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

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

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1.5 本标准未规定,但具体论证项目又涉及到的工作内容的收费标准,国家有相关收费标准的,参照执行;国家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委托方和论证方协商确定。

2、海域使用现状调查

2.1 说明

  指通过现场踏勘、调查访问、资料搜集等途径获取拟使用海域及周边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区位条件、区划规划、利益相关者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本项工作中的海域基础资料,系指可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的一般性资料。如需购买专项资料,所需费用,不包括在本收费标准中。

2.2 收费标准

  本项目收费按拟使用海域面积分级计算。

表2-1 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价格表

用海面积(公顷)
万元

<50
1.0~2.5

50~100
1.2~3.0

100~700
1.4~3.5

>700
1.6~4.0


注:收费基价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3、海洋勘测

3.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海洋动力环境调查、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3.1.1 海域使用面积及边界测量

  主要内容包括海域使用范围的陆域和海域边界点的测量和使用海域面积的测算。

3.1.2 地质和地球物理勘察

  主要内容包括地球物理勘察、水深地形测量、工程地质钻探、底质取样、土工试验分析、航卫片解译等。

3.1.3 海洋动力环境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文(潮位、波浪、海流、温盐等)、气象及泥沙运动观测与调查。


3.1.4 海洋环境化学调查

  工作内容包括海洋水环境化学、沉积物环境化学调查取样与实验室分析。

3.2 收费标准

  本部分工作内容的收费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执行。

4、海洋生物调查

4.1 说明

  工作内容主要为生物取样和实验室鉴定分析。主要包括微生物、叶绿素a、海洋初级生产力、浮游生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游泳动物等调查项目,具体要求按《海洋调查规范》执行。

4.2 收费标准

表4-1 海洋生物取样与实验室分析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费单位
收费基价(元)

微生物
取水样
站次
1000

取泥样
1000

分析
2000

叶绿素a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初级生产力
取样
站次
600

分析
300

浮游植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000

浮游动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1500

底栖生物
取样
站次
2000

分析
2500

潮间带生物
取样
站次
1500

分析
2500

游泳生物
取样
站次
6000

分析
2000


注: 取样水深若大于50m水深,附加调整系数1.2~1.4。

5、数学模型和数值计算

5.1 说明

  工作内容包括波浪场、潮流场、悬沙运移、风暴潮、污染物扩散数值模拟,预测与决策模型等。

5.2 收费标准

表5-1 数值计算收费基价表

项 目
计价单位
收费基价

(万元)
内容说明

波浪场数模 工况
2.0~5.0
浅水波浪传播、变形计算或风浪场计算
潮流场数模 2.0~4.0
包括海域、河口(潮流、径流共同作用)等情况
悬沙运移数模 3.0~5.0
悬沙运移规律、浓度分布
泥沙冲淤数模 3.0~5.0
沿岸输沙、岸线和水深地形变化
风暴潮数模 2.0~5.0
风暴潮预报、后报
水体污染扩散数模 3.0~5.0
油类、COD等污染物扩散
时域预测模型 项 1.0~2.0
单、多要素时间变化趋势预测
评估决策模型 1.0~2.0
项目方案的筛选、优化

注:(1)根据项目及计算模式复杂程度的不同,收费基价在规定范围内浮动。

  (2)表中项目为单项、小区域数值计算,大区域、综合性数值模拟的收费应另行计算。

  (3)“工况”表示特定边界条件组合下的计算方案。

6、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

6.1 说明

  论证分析和报告编写是在资料搜集、现场勘测工作和数值计算工作基础上进行的。报告编写包括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编写收费计算方法是:

(1) 根据项目投资额确定收费基价;
(2) 根据项目的性质类别采用附加调整系数调整。

6.2 报告书编写收费基价

表6-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大纲编写收费基价表

项目投资额(亿元)
收费项目(万元)
<0.3
0.3~2
2~10
>10

编写大纲
1.0~1.5
1.5~2.0
2.0~4.0
4.0~6.0

编写报告书
5~10
8~15
15~25
25~40


注:(1)“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

  (2)收费基价可根据项目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插使用。

6.3 编写报告书项目的性质类别调整系数

表6-2 用海类型调整系数

序号
用 海 类 型
调整系数

1
填 海
1.6

2
围海、修造拆船、排污倾废、沿海工业、固体矿产开采 1.4

3
油气开发、海上交通、电缆管道 1.2


注:如一个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涉及几项用海类型,调整系数就高值。

6.4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制费用

  对于仅需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的用海项目,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编写费用按不高于1.0万元收取。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200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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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7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级党政机关都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并就此作出过一系列规定。总的看,这些规定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仍然存在,在有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呈蔓延之势。为了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进一步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重申和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现有办公楼未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从1997年起3年内原则上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因危房或新增机构办公用房等确有必要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须按国务院发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中的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要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不准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或购买办公楼。党政机关不得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除正常维修外,现有办公楼从1997年起3年内不准进行装修。正常维修不得提高原装修标准。
本规定颁布前已立项尚未动工兴建的办公楼,一律暂停,经重新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已经动工的,应严格按规定的建筑标准施工。
党政机关新建的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办公楼投入使用后,应及时交出超面积标准的旧办公楼供调剂使用。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党政机关召开会议要坚持务实、节俭、高效的原则,既无明确目的又无实质内容的会议或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确有必要召开的会议,应严格控制数量、会期和参加会议的人数。要严格控制各种类型的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新闻发布会等。要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类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会议费。要提倡就地开会,提倡开电话会议。要逐步建立和推行会议费预算总额包干制度。1997年会议经费的实际支出应比上年至少压缩10%。要减少对会议的新闻报道。
三、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要本着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庆典活动的规模和开支。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举办庆典活动的部门对参加庆典活动的人数要严格控制。
四、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接待标准应当公开。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接待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公开曝光。
五、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党政机关要严格按规定安装住宅电话,住宅电话费实行对个人规定限额、超额自负的制度。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准配备移动电话;不准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对现已配备和占用的移动电话以及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认真清理,登记注册,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收缴,并责令补交公款支付的一切费用。
六、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七、严格按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5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可申请更换。有关主管部门要从严审批。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借用下级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对现已借用的车辆要一律清退。
八、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性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或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九、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党委、政府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财政、金融、审计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经费开支的项目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的宣传报道,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反本规定的党政机关,同级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规定。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


2003-10-29

教基〔2003〕17号


  现将《2004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印发你们,请按照本《目录》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学用书的管理工作,做好2004年秋季中小学教材的选用和征订工作。要坚持对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供应黑白版教科书的工作,切实减轻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  
  
  各地须将本地区编制的2004年秋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全部目录于2004年5月前报我部备案。

  附件:1.2004年秋季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2.2004年秋季普通初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

     3.2004年秋季普通高级中学教学用书目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