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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21:18  浏览:92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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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的通知

监察部 商业部 财政部 等


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转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的通知
监察部、商业部、财政部、审计署



近年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业体制改革的需要,各类全国性的商品订货交易会已由地方用“以会养会”的办法承办。这种做法对于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市场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多收费、铺张浪费、化公为私等腐败现象,引起人民群众强烈不满。不久前
,福州市交电批发公司曾为此受到严肃查处。福州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为推动廉政建设,制订了《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现转发给你们参考。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消除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中的一些腐败现象,特做如下通知:
一、承办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地方和单位,都要把清正廉洁、消除腐败现象放在重要位置。收费要合理,不准铺张浪费、化公为私。一定要建立严格的预决算审批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监督检查。
二、承办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地方和单位,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树立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为会议服务的思想。不准用会议费举办宴会、组织旅游、滥发礼品和纪念品;也不准用会议费给会议工作人员发奖金、礼品和不合理的补贴;更不准把会议费用于与会议无关的开
支。会议费决算后,如出现结余或亏损,由承办单位向主管机关汇报,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会议承办单位要钱要物。凡向会议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事先签订合同或议定书,事后提供发票或收据,凡能通过银行结算的,不得用现金支付。
四、会议所有开支都应有财务凭证,建立帐簿,专款专用。会计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对于一切违反规定的支出,坚决拒付,不准以任何借口“变通”处理。
五、各地监察、商业、供销、财政、审计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加强对各类商品订货交易会的监督检查。对于清正廉洁的要给予表扬,对于违反有关规定,铺张浪费或化公为私的,要严肃查处。违犯政纪者,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
以上通知,请你们根据当地的情况,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附:关于福州市承办各类订货交易会的廉洁措施(略)



198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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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财税[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与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有水快流”的办矿方针,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我省煤炭资源,搞好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迅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煤炭资源勘探和开办国营、地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改变国有性质,任何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不得私自买卖、转让煤炭资源。
第四条 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集体、个体煤矿)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分别由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省内统配煤矿生产、建设区的资源划分和开发利用,由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东煤公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省矿产储量及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矿委)负责监督检查全省煤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并对煤炭资源纠纷进行调解。
第六条 为加速煤炭资源勘探,合理布置勘探力量,避免勘探工作重复进行,凡在省内生产和在建井区以外的新区进行煤田地质勘探,须向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进行登记(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局)。每年四季度由省煤炭资源勘探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一年度的勘探工程项目。
第七条 煤炭资源勘探部门必须按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田地质勘探规范》进行勘探工作,并负责提交煤炭资源勘探报告。煤炭资源勘探的详情和精查地质报告由省矿委审批。
第八条 省、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布的《煤矿技术政策》、《煤矿设计规范》、《地方国营煤矿设计技术若干试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和资源情况,按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开发。在加快发展国营、地方国
营煤矿的同时,对集体、个体煤矿要“放开、搞活、管好”,积极贯彻“扶持、整顿、改造、联合”的方针,使集体、个体煤矿迅速而健康地发展。
第九条 开办国营、地方国营煤矿,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纳入国家计划后,分别由东煤公司和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条 集体、个体办矿,必须首先办理办矿申请手续,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在统配煤矿生产建设井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或矿)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统配煤矿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矿务局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地方国营煤矿现生产、建设井区和报废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在勘探区和已列入规划的地方国营煤矿建井区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在(一)、(二)、(三)、(四)项以外的其它区域办矿,须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市(地、州)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同级矿管机构(或计委、计经委)和省矿委备案。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矿申请表应报省矿委备案。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规定批准集体或个人办矿时,由批准单位发给准采证,凭准采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再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开采。
第十三条 办矿申请表和准采证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办的集体、个体煤矿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准采证和营业执照。不得超越准采证批准的范围进行开采。需变更经营单位(个人)或新开井口时,必须重新履行办矿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矿井报废时,必须向核发准采证的单位履行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并由核发准采证的单位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矿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各类煤矿都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由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而造成破坏资源、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者,要依法追究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省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198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