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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1:36:27  浏览:87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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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已经1998年6月5日市政府第6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詹夏来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芜湖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芜湖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房地产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三)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分为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必须是取得《房地产估从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
    房地产估价员必须是取得《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的人员。
    第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咨询、估价、经纪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3000元以上的人民币注册资金;
    (四)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须有3 名以上取得《芜湖市房地产经纪经人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1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师和3名以上的房地产估价员。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取得《芜湖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初公布检查结果。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四章 中介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文本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将委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委托给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不得增加佣金。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最高限价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标准(最高限价)见附表。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行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协助。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八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追偿。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吊销其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超标准收取服务费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补办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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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绥远省人民法院(52)审行字第四号通报的意见的函
1952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绥远省人民法院:
你院(52)审行字第4号通报为归绥县人民法院错判起义军人袁锦尚等3人死刑,指示所属各级法院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究的原则,不能再行追究查办。按一般情况,此类案犯如无严重罪恶,民愤不大时,可依通报内所提,“对起义人员过去的反动行为应本既往不咎”的原则处理;但如此种罪犯确属罪大恶极的分子且证据确凿时,亦应当依法严惩,不能一律不予追究。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社会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重申严禁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参加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社会活动的紧急通知


卫医考委办发[1999]第1号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1999年6月3日已发出《关于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候选委员不得参加考试辅导资料编写的通知》,要求:“所有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的专家都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参加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社会上组织的考试题集和辅导资料的编写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机密内容”。但仍有一些单位以本单位部分专家参加了命审题工作,召开研讨会、编写辅导材料、开办辅导班,严重干扰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为此,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及推荐单位重申以下要求:
一、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没有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工作向单位汇报、传达的义务。各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机密内容。
二、 严禁各委员参加各种有关医师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和编写辅导材料、考试题集活动。
三、 医师资格考试命审题专业委员会委员推荐单位不得以本单位专家参加命审题工作为名,举行各种研讨会、讨论会、工作会和征订编写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资料、题集等。
四、 对于违反上述要求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委员资格,取消单位推荐委员资格五年,并向全国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抄送: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委员、有关部委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