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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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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00年12月4日威政发[2000]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促进装饰装修 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在不改变建筑物外观造型及功能的情况下,为使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对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 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供水、供暖、燃气、环保、抗震等有关规定及标准。
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管、规划、公安、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没有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协助查处违章装饰装修行为。

           第二章 报建与许可
 第六条 建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报建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市级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市直和市直以上单位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其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程的装饰装修,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装饰装修报建手续。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建设单位到本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 第七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与技术资料;
(三)有通过招标确定的施工企业;
(四)已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构)筑物的外表进行装饰处理,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对周围生活环境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项目的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 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 第九条 居民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应当到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登记。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到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登记备案。
 第十条 本市以外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来威承揽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管理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总发包,不得对工程肢解发包,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单位不得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 第十二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资质与设计管理
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暂时居住证,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 第十五条 凡没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接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 第十六条 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以由持有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个体从业人员承接施工。
 第十七条 对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的安全性。对严重损坏和有危险性的房屋,应当先行修缮和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设计。
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防火设计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 、伪造装饰装修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

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 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建筑外观;
   (二)不得随意在承重墙、屋顶上穿孔、凿洞,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过梁,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或另建门窗等;
   (三)不得随意在室内砌墙和铺贴明显加大楼体荷载的材料;
   (四)不得使用易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装饰装修材料;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水、电、暖、煤气、有线电视等管道线路设施;
   (六)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和人身安全。每日中午12时至14时30分、18时至次日7时两个时段内,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饰装修 活动。
 第二十一条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及个体从业者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受影响,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 第二十二条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及清运,严禁乱倾乱倒。
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规划、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 奖惩
 第二十四条 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社会的投诉和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和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户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申报登记手续的;
  (三)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设计、施工企业或者个体从业者的;
  (六)在装饰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明显加大荷载的;
  (七)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对房屋进行安全性能鉴定,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
  (八)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资质证书、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进行承揽、设计、施工的;
  (二)未按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三)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检查、验收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噪音等污染和危害,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和相邻居民生活、休息的;
  (五)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或个体装饰装修从业者上岗证书的。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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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3]240号
2003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的任务非常繁重。为保证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便于社会各界对价格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经研究,决定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统一为标明“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字样和执法编号的“胸徽”及标明“价格检查”字样的“臂章”。“胸徽”和“臂章”分别佩戴于蓝色西服的左胸和左臂。“胸徽”的号码与国家计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监督检查证”的号码一致(见附件一)。“臂章”的式样见附件二。
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应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做到规范整洁、仪容端庄、举止大方,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价格主管部门的良好形象。
三、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价格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为开创价格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做出新的贡献。附件:一、胸徽(略)
 二、臂章(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的要求,计委(物价)系统的价格鉴证机构经过清理整顿,大多数地方已经将价格事务所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中心的主要职责,规范价格认证中心的行为准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价格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了《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认证工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价格主管部门对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价格认证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把价格认证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价格认证中心的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证中心”,从组织上保证价格认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在对现有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巩固、充实、完善、提高的同时,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对一些尚未建立价格认证中心或者没有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的地区要抓紧组建、更名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和人力、物力、财力上积极支持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中心要在价格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努力发挥整体优势,促进价格管理和价格服务工作质量的提高,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督导所属价格认证中心按照本《办法》的各项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附:《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附:
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的管理,规范价格认证工作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价格认证中心应具有事业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社会法律责任。
第三条 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在价格鉴定、价格认证和价格服务工作中,应服从和服务于整个价格工作,在价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颁发的各项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按照依法、公正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六条 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第七条 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第八条 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第九条 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法规、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第十条 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工作;办理其它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认证工作相适应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内部机构,配备、聘用业务工作所需的价格鉴证、经济、技术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价格鉴证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价格鉴证人员暂分为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员。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员除具有价格鉴证师的上岗资格外,可从事价格鉴证的复核裁定业务,并具有在《价格鉴证复核结论书》上签名的资格。价格鉴证师除具有价格鉴证员的上岗资格外,还具有主持内部审核、出庭质证、在对外的《价格鉴证结论书》上签名等的资格。价格鉴证员,具有从事价格鉴证的上岗资格,并具有与价格鉴证师共同在内部的《价格鉴证技术报告书》上签名的资格。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为该认证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设立该中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任免。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中心要提高工作效率,并相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复核裁定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在出具价格鉴定和价格认证结论前,要在内部进行审核。在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二)培训考核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其工作人员和组织机构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要建立考核制度。通过加强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制度。价格认证中心对承办的各项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原始记录、处理意见、鉴定结论等有关材料,要及时整理,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四)信息交流制度。价格认证中心之间应对工作情况、经验、业务资料及其它有关各种信息进行及时沟通交流,建立相应的信息网络,并定期对业务工作的主要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第十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业务工作中涉及需要保密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并根据工作特点制定保密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国家计委以前下达的办法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1996]1570号)同时废止。




乡镇依法行政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徐敏

[关键词]乡镇 依法行政 难点 对策
[内容提要]本文就乡镇现实中遇到的依法行政的难点问题的进行了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想法和对策。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政权单位,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切实抓好乡镇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迫切的社会需要。
依法行政就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笔者在农村工作多年,根据自己的实践和亲身体验,认为当前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客观现实的原因,当然更不能排除人为的原因。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发表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各位老师和专家指正。
一、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难点分析
(一)乡镇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质不高是依法行政的瓶颈。
当前,在乡镇35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中,极少有从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的人员,而大量的乡镇干部都是高中以下学历,他们在个人素质锻炼方面相对要欠缺些,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也仅限于短期的培训班,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乡镇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2002年8月,女服务员吴小玲在河北行唐南翟营派出所4个民警的刑讯逼供下,“咬”出了9名“嫖客”。当吴小玲拿出法医做出的处女鉴定来为自己讨说法时,公安局却无视有关办案人员涉嫌犯罪的事实,对其实施拘捕。还有类似的轰动全国的多起“处女卖淫案”,都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同样,一些乡镇干部大摆“官老爷”架子,认为自己是一方“土诸侯”,遇事不分青红皂白,惟我独尊,我行我素,奉行“顺我者荣耀,逆我者倒霉”,盲目行政,充分暴露了个人素质的欠缺。导致违法行政、土法行政实践屡见报端。
(二)风俗习惯和现行法律的现实碰撞,是依法行政的客观困难
基层农村,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很多的风俗习惯,而有些风俗习惯,恰恰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儿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乡镇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公愤”。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在客观上造成乡镇依法行政的困难。
(三)乡镇政府“红头文件”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违背,削弱了群众对“依法行政”的认同度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乡镇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最后往往是“文件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如某镇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中,就曾经出台过一个政策,鼓励镇干部带头外出经商(停薪不停职的),这明显与《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相违背,造成百姓对干部法律素质、法律知识的怀疑。进而对乡镇人员执法素质的怀疑。这也为乡镇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四)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法打架”,从法律本身对依法行政增加了难度
我国的立法体制应该是“一元制”的,从法理上讲,不会存在法律之间的打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规定了不同层级的立法制度,加上立法者本身法律素质的欠缺,在现实中还是经常会发生现行有效法律体系中同层级或上下层级之间法律法规的“打架现象”。如曾在网络上争论一时的武汉中院“女法官免职”案,直接导火线就是由于武汉市的地方法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违反。
(五)法律体制的不完善,是依法行政的不可避免的困境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改革时期,法律的“立、改、废”,在客观上造成法律的空白。例如新婚姻法规定,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仍是个人财产。这样,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方就可能处于无房的境地,而法律有无规定相应的离婚补偿制度,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同时,有些立法的模糊,也造成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法律概念的界定的不清楚,如什么叫“卖淫”,以前恐怕连男女之间的同居也是纳入这个概念的,导致了群众的不满,行政权的滥用,才出现了全国不下十几起的“处女卖淫案”。也导致了浙江金华公安局 “同居非卖淫”的解释令人耳目一新,在全国引起关注。
二、切实推进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对策分析
(一)注重“以人为本”,切实加强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1、要牢固树立行政“为民”的思想理念。要十分明确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治官而非治民,是依法治权而非治事。由于受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观念的影响,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要建立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制度。中国现行体制下,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极其重要。江泽民同志就特别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
3、要加大群众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四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大力推行“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
(二)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于依法行政的“法”,在法律界有不同的定义范畴。有的主张只能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我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应松年教授在回答网友的问题时,指出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也有的主张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还有执政党的政策行政。笔者赞同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因为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强化“执法监督”。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
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
(四)突出“程序优先”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不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我们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执法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法律业务知识的欠缺,尤其有必要用程序来规范他们的执法行为。必须使他们牢固树立“实体处理正确,程序的违法,其结果也是行政的违法”的意识。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线”,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虽然依法行政难点的解决不是朝夕之间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是,我们必须要正确面对问题、剖析问题,循序渐进得逐一解决问题,我们的依法行政事业就一定能够越走越宽、越走越快,依法治国的大目标就一定能够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