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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18:39:04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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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9号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黄单位及未纳入地税、财政部门征收代扣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均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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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沧政发[2004]11号 2004年4月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沧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分为两类:

  (一)科学技术特等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面向全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市或者市内跨县(市)的科学技术奖励,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其奖励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国内先进及其以上水平的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率先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使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四)在本市实施应用符合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其它科学技术项目。

  第八条 尚未实际应用的专利技术、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技术权益有争议的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技术项目,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级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设立市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符合下列条件的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发展动态;

  (四)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评审工作开始的30日之前,发布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通知。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向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市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申报,由上述部门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中直、省直驻沧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可由本单位科学技术管理机构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直接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同一成果在评审年度内只能推荐一种类别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参加评审。

  推荐特等奖参加评审的,主题项目的整体性能及综合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获奖后又取得较大进展或创新。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项目按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行业的评审标准进行本组项目的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经过综合评议,提出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开异议制度。经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推荐获奖人选及等级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异议处理。经公布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即行授奖。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不分等级,授奖人员最高限额为5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人员最高限额分别为9名、7名和5名。

  科学技术特等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特等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金和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第十八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科学技术特等奖颁发奖金4.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颁发1.0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金。

  第十九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等奖的首席人员(属于外市的除外),享受市级劳模待遇。

  第二十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核定的当年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级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 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级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已经登记但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予以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7年1月7日发布的《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宣传十大精神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宣传十大精神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

  党的十三大是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大会。会议通过的赵紫阳同志代表十二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是指导我国全面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组织认真安排、精心组织好报告的学习、宣传和贯彻,逐步深入地在青年中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路线教育,团结全国青年脚踏实地,艰苦创业,为实现十三大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一、认真学习文件,掌握基本精神。十三大报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民创造性实践的总结,是党和人民集体智慧的结晶。报告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伟大旗帜,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科学立论,以加快和深化改革为鲜明主线,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任务,以全民奋起、艰苦创业为时代精神,较全面系统地论述和回答了当今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面临的一些重大问题,对团的工作也指出了方向,提出了任务。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引导团员青年认真学好报告,力求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报告的基本精神。要通过学习,使广大团员青年切实懂得十三大报告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及其实践的总结、丰富、发展和升华;懂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是报告全部立论

的基础,是解决当前中国问题的根本立足点;明确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两个基本点;明确加快和深化改革是报告的主题和基调,是感奋、吸引、凝聚包括青年在内的全国人民的历史潮流;理解艰苦奋斗、勤俭建国是我们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方针;认清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的科学,从而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积极投身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开拓进取、建功立业。

  二、注意方式方法,讲求学习实效。为了保证学习深入有效,要针对团的干部、团员和青年的不同情况,提出不同要求,采用灵活方式,认真加以组织。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可采用中心学习组、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集中学习。对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可多用专题讲座,讲话,恳谈等形式深入学习。对青年工人要多采用对话座谈、知识竞赛、演讲报告等形式引导学习。对农村和个体青年要多通过专题宣讲、通俗辅导等途径组织学习。学习要实事求是,联系实际,以加深对文件的领会和理解。团的各级干部要结合团十二大的筹备工作,用党的十三大精神总结前几年团的工作经验,研究当前青年工作和共青团的自身改革,使党的十三大精神在即将召开的团十二大上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贯彻,加强团的自身建设,推动团的各项工作。各地团组织要在学习十三大文件过程中,逐步深入地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要准备用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这项工作,使之成为一次在全国青年中广泛深入地开展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再教育活动。

  三、发挥阵地作用,搞好宣传工作。各地团的新闻和出版单位都要尽快制定近期和较长

时期里的报道、评论和出书计划,编发一些适合团员青年阅读的学习材料,完整准确、持续不断地宣传十三大精神。要善于抓住一些青年所关心的“热点”问题,根据十三大以及团十二大精神,给予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分析和回答。各级团校要把学习十三大文件作为教学和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也要以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进行十三大精神的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团的宣传部门要注意及时总结、推广学习贯彻十三大精神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加强协调和指导,促进学习不断深入。

  学习、宣传、贯彻十三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里全团的中心任务。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努力的工作,把十三大精神变为全国青年的普遍意识和自觉行动,以优异成绩迎接团十二大的胜利召开。

  请各地及时将学习安排和具体情况报团中央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