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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22:57  浏览:94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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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对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与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相结合,通过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重点是解决公司过多、过滥和名不副实的问题,使公司的数量与房地产开发的实际需要相
适应。
二、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都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主营或兼营的公司,以及其它不以公司名义实际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屋的单位(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按下列规定重新审核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1989年颁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四、未按下列规定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予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
(一)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三条执行;
(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职的党政干部和任职的县以上退离休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五、下列房地产开发公司,坚决予以撤并: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达不到《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不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而只从事房屋、土地买卖和出租活动的;
(三)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商品房屋价格、严重偷税漏税、扰乱市场、社会影响很坏的;
(四)无开发经营能力,批准成立后二年未开展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经营业务的;
(五)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
六、各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予撤销。对其中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并经当地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与专业银行脱钩,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可予以
保留,但不得办理各种金融业务。
七、综合性公司及其他专业公司原则上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少数办得好的,又符合社会需要,其兼营的房地产业务应从所属公司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归口建设部门管理。
八、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则上应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对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清理整顿后,符合经营资格,社会效益和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又是当地实际需要的,由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一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可准予
保留。
九、对准予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重新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凭新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国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计划管理部门应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

级下达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今后,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均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真正从事房地产开发,只能经营公司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不得转手倒卖,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严禁超范围经营;
(二)全民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准予保留的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办法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将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同时计息、分红;
(四)经营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商品房屋,不得签订销售合同;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不得无计划开工;
(六)必须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不得与没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联营,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挂靠。
十、凡撤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公司,不得再新开工程;其在建工程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或予以转让,或准其暂时营业直至在建工程建设完毕;其存量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置以及人员安置,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十一、各系统、各单位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成立的住宅建设机构,只能从事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住宅的建设,不得经营商品房屋。



199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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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逮捕人犯的手续等问题的批复

1957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17日〔57〕研字第79号函悉。兹就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刑事案件在判决前未逮捕被告人,宣判后可否不再履行逮捕手续而立即送监执行问题,我院本年4月15日法研字第7023号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函内曾经指出,一审刑事 在审理前和审理中未逮捕被告人,无论是在宣判以前还是在宣判以后逮捕被告人,都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来文所说“宣判后立即将被告送监狱执行”,想系指第二审判决而言,我们认为,也应当用司法部印发的逮捕证进行逮捕后,再送监执行。兹将上述我院复函中的有关部分抄送你院,请查阅参考。
(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否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院意见,即: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受院长的委托,可以代行这项职务。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11〕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市直行政机关及各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县(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县(区)行政机关及各乡镇(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应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
(四)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开展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查阅场所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新闻发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用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定期考核等方式开展。
(一)平时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二)社会评议是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建议及群众满意度的评价意见;
(三)定期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社会评议和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濮阳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1
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推进情况(6分)
(一)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3分);
(二)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3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0分)
(一)建立了新闻发布、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并实施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2分);
(四)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2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情况(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四、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3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3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15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政府门户网站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政府网站具备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四)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年度报告编报情况(5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在网站公布(3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6分)
(一)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3分);
(二)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3分)。
八、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县(区)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九、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附件2
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 核 评 分 标 准
(总分10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6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三)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5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2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三、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4分);
(二)建立新闻发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0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部门产生属主动公开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3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5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利用情况(11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5分);
(二)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发布政府信息情况(2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4分)
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4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2分)。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有关规定(2分)。
九、社会评议情况(15分)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市直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群众满意度的评议意见,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10分);
(二)市直部门(单位)通过一定形式开展的社会评议情况(5分)。
十、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5分)
积极参加省市召开的有关会议、组织的有关培训(5分)。
十一、平时检查情况(10分)
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程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要求。(10分)

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濮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评议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内容:依照《条例》的规定,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三)公开程序和时限:公开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公开制度:公开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五)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公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
第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