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32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首诊及转诊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社部发〔2006〕23号)及《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
第二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时应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2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就医的首诊医疗机构,并填写《乌鲁木齐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1)。
第三条 负责首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与辖区内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的二级及二级以上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关系,双方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明确服务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医疗服务。
第五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建立双向转诊登记制度。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对危急重症患者进行转诊时,转出定点医疗机构应派专人负责,并做好衔接工作。
第六条 双向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间应对检查结果互认,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第七条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危重急症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或直接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日)持急诊手续到所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办转诊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参保人员患精神病、结核、艾滋病等急性传染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时转往定点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时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当期住院费用的结算,以确保接受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按时办理参保人员住院手续。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选择的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原则上不予办理变更。因住址变更等原因需变更首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可持本人户口簿、《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附表2)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明确诊断需转往区外诊断的,应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专科医师诊断,由科主任提出转诊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医疗机构主管院长签字同意予以转诊,开出转诊单,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探亲、旅游、学习期间急诊住院的,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所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住院期间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详细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区外转诊就医未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或申报结算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其医疗费不予支付。
附表1
乌鲁木齐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区(县): 街道: 社区: 户口簿编号:
家庭基
本情况 户 主 户籍总
人数 人 照 片
(一寸)
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医疗保险人数 人 未参保
人数 成年人 未成年人
人 人
参保人姓名 民 族
固定电话 性 别 男□ 女□ 农民工子女
移动电话 与户主关系 是□ 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参保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参保
类别 □ 成年居民
□ 未成年居民 人员
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在校学生、少年儿童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农民工子女
□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老人□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
□其他人员 □残疾学生和儿童(含特教)
学生就读学校
(儿童所在幼儿园) 班 级
个人缴纳金额 元/年 财政补助金额 元/年
银行卡户名 身份证号码
代缴代付银行帐号
(工商银行灵通卡卡号)
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参保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劳动保障站初审意见:
经办人:
社区劳动保障站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劳动保障所复审意见:
经办人:
街道劳动保障所 (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社保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区(县)社保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首诊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登记表
区(县): 街道: 社区: 户口簿编号:
参保人姓名 参保时间 年 月 日
照片
社保卡号 性 别 男□ 女□
联系电话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原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市 区(县) (街道) (社区) ( 路、门牌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原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现首诊定点
医疗机构 1
2
参保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现居住地区(县)社保分局审核意见:
经办人:
现居住地区(县)社保分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陇政发〔2005〕12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陇南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听证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工作,提高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重大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决策听证会,是指陇南市人民政府以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对涉及公众利益或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以会议形式听取居民、法人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建议的程序。
第三条 政府在作出以下决策时,根据需要,举行重大决策听证会: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建设规划中涉及较多公众利益的事项;
2、城镇改建拆迁、公益设施建设;
3、关系社会保障或社会稳定的事项;
4、议定物价和收费项目;
5、城乡交通管理;
6、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涉及劳动人事的有关事项;
7、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行政事务。
第四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由市政府办或政府办委托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政组织、企事业单位、法人和群众为提起部门。
第五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指定。主持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听证会有关知识;
2、熟悉听证会程序;
3、掌握听证项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
4、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根据听证内容,合理安排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和结构,并负责组织邀请听证代表。听证会代表一般由利害关系人代表以及相关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参加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利害关系人代表占到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内,向社会公开听证项目、主要内容、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公民和新闻单位经听证组织部门准许可以旁听和采访。
第八条 本市制定的,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范围内的重大决策,原则上都进行听证,由提起部门向听证组织部门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申请听证的项目名称;
2、决策的主要内容;
3、决策的主要依据;
4、决策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
5、听证组织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听证组织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要求申请单位限期补充;对申请材料齐备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听证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的主要事项及程序;
3、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
4、听证经费预算。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听证组织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代表发出邀请函,说明听证的时间、地点、政府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听证会应在市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在收到邀请函后,应广泛收集所代表的群众或组织的意见,并亲自参加听证会。
第十二条 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须设置专职书记员,其主要职责是如实、完整地笔录听证代表在听证会上提出的问题及发表的意见,并送请听证会代表审核签字;对代表提交的书面意见,书记员必须接收,并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提起部门的基本情况和听证重大决策的有关资料;
2、要求提起部门回答有关问题;
3、收集并反映社会各方面对制定重大决策的意见;
4、对制定或者调整重大决策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议;
5、重大决策听证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参加重大决策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
2、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3、客观、公正地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4、重大决策听证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人员要遵守如下纪律:
1、听证人员要按时进入和离开听证会场;
2、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申辩和质询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
4、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第十六条 重大决策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重大决策听证会的内容、介绍提起部门和参加听证代表以及听证会会场纪律;
2、重大决策提起部门介绍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和理由;
3、听证代表对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陈述支持或者反对的理由;
4、决策提起部门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作适当说明和解释;
5、听证组织部门负责人作总结性发言;
6、听证代表对听证会笔录审核无误后签名;
7、听证主持人应当保证每个听证代表必要的发言时间,必要时,可延长听证会时间;听证代表如有补充意见或建议,可在听证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听证组织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听证组织部门应在举行听证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听证纪要送达各听证代表,并报市人民政府。
听证代表对听证纪要有异议的,可向听证组织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决策提起部门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平等对待、全面研究,尽快吸收合理化建议,调整决策方案。
第十九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除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外,还应按规定程序征求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提起部门提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决策,凡经听证会论证的,上报方案时应同时提交听证会纪要及相关材料,并须阐明采纳或不采纳听证代表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大决策听证所需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二条 听证代表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重大决策听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组织部门或决策提起部门违反规定程序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