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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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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部门应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编制管线专业规划,并进行综合平衡。
第七条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
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年底前报送规划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因特殊情况需增加管线建设项目的,必须及时报送规划部门安排。
第九条 适时进行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料库,实现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 沿道路建设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避免干扰交叉。
(二) 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三) 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第十一条 新建管线不得擅自穿越、切割城市规划用地。
第十二条 临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
第十三条 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其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
第十四条 下列管线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报规划部门审定后实施:
(一)第十三条(三)、(四)、(五)、(六)、(七)项小于规定数值的其他管线;
(二)规划宽度<10米的道路上的路灯电缆;
(三)其他需要审定后实施的管线工程。
第十五条 在新建、扩建、改建管线工程时,建设单位应持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并采用苏州市统一的1/500或1/1000地形图、设计图纸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报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报建:
(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领取规划设计要点;
(二)报审规划设计方案;
(三)报审管线施工设计图。
规划部门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管线工程建设需征用、划拨或临时使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应当 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航道、河道、桥梁、铁路、公路和建筑物时,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种管线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埋设深度应当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89-98)等规范办理,特殊情况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和地上工程应当同步进行,先挖后建。重要管线工程应结合道路改建工程统一规划,协同设计。施工时应贯彻先深后浅,先大口径后小口径,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
埋设在道路下的管线工程,应当积极使用盾构等地下掘进技术,因特殊技术原因确需开挖路面的除外。
地下管线沟槽的挖掘施工,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规范作业。
第二十条 从事管线规划编制和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二十一条 管线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和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应报送变更设计图纸,取得发证单位的批准。 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开工和竣工。在规定时间不能开工和竣工的,应当办理延期审批手续。超过1年不能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地下管线走向简单且严重影响交通的工程,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预留可靠标志后,可先行覆土。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应当立即停工,需变更线路的,应当经规划部门重新核准,并将更改数据标注在核准图纸上后方可继续施工,不得擅自强行开挖和铺设。新建、改建管线涉及迁移其他管线时,有关管线单位应当配合,被迁移管线的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开挖道路的管线工程,必须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图纸,分别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需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管线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在48小时内必须分别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由监理单位审定的竣工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管线工程总造价3%至1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建设管线工程,造成其他管线损坏的,由建设单位赔偿损失;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按规定正常施工造成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损坏的,由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条 县级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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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一时期,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在审核办理部分企业出口货物退税过程中,发现个别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虽单证齐全,且有相关电子信息,但其出口增长明显异常,且货物多为集中从江西省九江、抚州市一些企业收购出口。鉴于此,有关地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派专人对江西省涉及的供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嫌疑。为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骗税案件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为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除认真审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资料、单证及其相关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的出口及增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强化审核,发现疑点,严防不法分子和不法企业借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之际骗取退(免)税。尤其对出口数量(特别是异地收购产品)突增或易发生涉嫌骗税问题的重点企业、重点货物、重点口岸,出口以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加工的工业品,各地税务机关在审核、审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过程中,更要加大审核力度,不能限于仅仅要求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单证及其信息的简单齐全,即审批办理退(免)税,要拓宽审核范围,进行重点审核。对经审核发现的疑点,要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决定是否予以退(免)税。对不认真审核、失职造成骗税问题发生的,要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及对策

陈光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来,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然而,据有关职能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上升。某高校在校大学生犯罪率2001年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同比上升120%;某县法院,2001年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上升4.15倍,2002年同比上升1.89倍。因此,本文试就青少年犯罪的动机以及如何加强青少年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等方面作点探讨。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及状况
犯罪的动机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亦或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并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导的,促使行为人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就是犯罪动机。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有贪财、好色、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等心理。而青少年除了具有上述犯罪动机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青少年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还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某地乡场附近年近15岁的魏某,因到乡场上看了几次黄色录像,很想尝试一下与异性“亲热”的感觉,于一日下午等候在一个11岁的小女孩放学回家的竹林处,并蒙面操刀,强奸了小女孩。某市内一个无人管教的16岁少年,整天东游西荡,无所事事,便蒙生偷车取乐邪念,半年内竟盗窃22辆机动车。某高校一男生,因多次接受同学吃请,也欲请同学吃请却囊中羞涩,遂杀人抢劫。某技校一学员与同学因争坐一条凳子而大动干戈,10余人参与斗殴,酿成一死三重伤血案。北京市某网吧的老板与几个学生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学生为了报复老板,于深夜纵火烧毁房屋1000余平方米,烧死15人,烧伤7人。他们中,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16岁。真是一桩桩触目惊心,一件件血泪斑斑!
青少年违法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由单差生发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课都差的双差生,进而结帮逃学,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从骄生惯养到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教唆而犯罪;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等。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8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面对这一严峻问题,“救救孩子”,已再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人们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发展担忧,为青少年的命运担忧。对此,全社会都必须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课题列入最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和治理。
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振兴中华民族的根本在人才
人们常把青少年比喻成幼芽、花朵,这是因为青少年纯真美丽,充满活力和希望,但同时也是娇嫩的,她们经不起风吹雨打烈日晒。因此,就必须要有人呵护、管理、培养,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才能结出丰硕果实。今天的青少年,明天就是党和国家的保卫者、建设者,是振兴中华民族、使祖国繁荣昌盛的希望所在,是各条战线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因此,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邓小平同志对青少年的成长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再三号召全社会都要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法制教育问题上,他提出了“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时期,这一时期,可塑性很强,正是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的重要时期。要使他们接受正确的东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保证他们沿着祖国未来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长,就必须在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只有使他们从小学法懂法,才能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或犯法,从而自觉遵纪守法。长大成人后,才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用法律行使监督、管理权,当好国家主人。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是否后继有人,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百年大计。青少年是否能健康成长,关键在教育。教育是崇高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的青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多方面的原因和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解决的办法也只有采取综合治理。全党全社会要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都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都来做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党抓教育,全民齐参与的局面,这项工作是能够做好的。 有关专家指出,青少年的人生起点在家庭,知识基础在学校,健康成长在社会。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是要从这“三点一线”入手。
1、父母应履行好首任教师的职责
每一个新的生命的诞生,都纯洁得像一张白纸,畸形成长的每一个孩子,都是父母惹的祸。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产生只是结果,犯罪心理的形成,往往是大人们肆无忌惮的行为活动,有意无意间扮演了“教唆犯”、“包庇犯”的角色,潜移默化影响的结果。 人们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都影响着子女。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家长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教育责任人,要对孩子进行教育,父母首先要教育自己,从自身做起,学好人,做好人,做好事,因为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家庭结构失调、家长不良言行的熏染以及教育方法不当,都极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所以说,家庭安定则社会安定,家庭和睦则社会和睦。如果父母与孩子常交流,有感情,孩子就会有爱心,有同情心,有责任感……这些都需要靠父母的正确引导。家是孩子每天停靠的港湾,是情绪的出口,是在外受伤跌倒时可以疗伤止痛、补充能量的地方。其实孩子都很宽容,对父母的要求并不高,给孩子一个亲密的拥抱、一个幸福的微笑、一个关注的眼神、一次倾心的交谈,甚至是一次适时的批评,都会让孩子感觉到父母在关注他、爱他。父母的那份爱意将会给孩子送去一片蓝天,为家庭生活带去一缕清香。孩子最怕的是对他不理睬。无论是从我们自己的成长经历,还是在我们对家庭教育中父母扮演的不同角色的研究中,我们都深切地感受到,孩子健全人格的确立须臾离不开父母的呵护和关爱。合格的父母应当是既有事业心,同时也有责任感的人。父母为创业所付出的努力,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感上的表率与楷模作用,以及对待问题的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和应对各种局面的能力,都会在孩子的心目中形成一种无形的力量。如果在一个家庭里,婚姻失败,家庭失和,对孩子的成长就会造成伤害。尤其是单亲家庭的子女因为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会培养出性格变异、心理畸形的孩子。如果在一个家庭里,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亲人不爱何以爱祖国、爱人民?
2、学校应传道授业解惑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获取知识的基本途径,全面教育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但是,一些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道德、法制教育明显薄弱。青少年对有关刑法知识知之甚少,法制教育盲区相当严重。人类社会只能在秩序中存在,破坏秩序就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学校教育应当给予孩子的知识,也是为人师者启蒙育人的起码责任。而不少学校办学宗旨有失偏颇,重智育,轻德育,埋下了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严重的危机。 据了解,近年来少管所14到16岁的孩子逐年增多。他们中有80%是在犯案前就已经辍学,是学校的“双差生”(成绩差、品德差)。有的学校为了升学率、好名声、好荣誉,将他们赶出学校,使他们升学无望,今后工作无望,心绪茫然而游手好闲,丧失人生目标追求,再加上没有学校和家庭的管束,因此很容易被社会上的犯罪团伙拉下水,滑进犯罪的泥潭。所以,笔者认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一要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首先是传道,教学生做人的道理以及如何做人;其次才是传授文化知识;二要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在学校开设法制课,设置专业法制教员,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案例,按学生不同的年龄段和知识层面,编写出由最常用到常用和不同难易程度的教材。三要加大法制教育工作力度,让学生每周至少有一节法制课。同时要建立教师教法、学生学法的考核制度,使教师认真教,学生认真学,把学生学法、懂法、守法落到实处。目前,不少学校虽然也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为什么效果不佳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兼职,造成时间紧迫、准备不充分,授课方法不当、法制课太少、责任心不强等而流于形式者居多。四要全面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学校、教师要认真履行好应尽的各项职责。
3、社会应还孩子一片蓝天,还校园一片净土
现实的中国社会多姿多彩,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社会财富积累可观,大多数人富裕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电视、VCD已进入寻常百姓家,一网(因特网)“网尽天下”的家庭也很不少。这些给我们带来丰富的精神文化享受的同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也涌了进来。即使是收视率很高的频道,也免不了武打凶杀、异性亲热等情节。看电视不需要有多高的文化,就是文盲和不识字的人,都能基本接受电视形象演示传递的信息。所以有的儿童边看边摸仿,甚至对身边的父母动手动脚。“泡网吧”更是成了青少年们的乐园,在那里,他们可以整天整夜地玩游戏、上网聊天或看形形色色的影视、图片,不管网上好的坏的,高尚的腐朽的,科学的迷信的,他们照单全收,并不必担心有老师或家长去找他们,因为门口有老板在放哨。为此,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应开设青少年电视频道和网站,给孩子一版明净的蓝天。
无论是在城镇还是农村,校园周边环境都足以令人担忧。 “美容院”、“休闲中心”、“农家乐”等娱乐场所比比皆是,一些“小姐”还常常到街头巷尾招徕客人,不谙世事的学生们在“小姐”的劝撺、引诱下,也就进去“潇洒走一回”。渐渐地由逃学到辍学,因享乐到手头拮据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等犯罪累见不鲜。
在市场经济社会里,在“全民经商”的潮流中,恭喜发财 、赚钱光荣不再被中国人羞涩避讳,不读书照样可以挣大钱已成为部分家长和学生的共识。这导致青少年价值观念的迷惘,物质享受的强烈诱惑,物质生活的无度追求,使意志薄弱者跌入迷途、走向犯罪。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 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环境,扫除黄、赌、毒。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学生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加大打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四是充分了挥农村中青年团组织的作用,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多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开展学法活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地方的青年团组织,一年到头基本上不开会,不学习,处于一种半瘫痪姿态。五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

邮政编码:64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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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陈光学
电话号码:(0830)4292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