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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8:29  浏览:99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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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3年4月2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4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的协调意见,现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77号)附件第七条第二款补充规定如下:
对公安和安全系统设置电台的频率占用费应减半收取,如仍有困难,由公安、安全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减缴或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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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李琳萍


案例:
  某日深夜,无业青年王某跟随独自走路回家的女青年李某至偏僻无人处,顿生恶念,逼迫李某欲与其发生性关系。李某假装顺从,乘王某放松警惕时,从包里拔出电击器,将王某电倒在地。李某见到王某在地上挣扎着爬起来,李某担心王某再施暴,遂拿电击器对着王某胸口又电击了一次。李某见王某不动了,才慌忙跑离现场。第二天,王某被人发现时已经死亡。那么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分析:
  首先,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正当防卫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程度激烈,具有积极进攻性的侵害行为。 2、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3、正当防卫行为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行为4、正当防卫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防卫过当行为的构成要件:1、防卫过当的客体,须是对防卫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它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既不法侵害人依法受法律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2、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的主体应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4、防卫过当防卫人在主观上有罪过。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综合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
  再次,区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鼓励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鼓励公民见义勇为以及威慑、制止与预防犯罪。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行为,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才要求防卫人承担法律责任。


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浅析债的含义

韩召峰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的《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大陆不国家尚用了罗马法的这种债的概念。现代各国法上,尽管对于债上的谓有所不同,但其含义是一致的。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呈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通地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特定人羊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咱法律关系。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羊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法律关系也为债。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全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将会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