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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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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附英文)

国务院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附英文)

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保护外国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国作品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著作权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第五条 对未发表的外国作品的保护期,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 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
第八条 外国作品是由不受保护的材料编辑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选取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的,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保护。此种保护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样的材料进行编辑。
第九条 外国录像制品根据国际著作权条约构成电影作品的,作为电影作品保护。
第十条 将外国人已经发表的以汉族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发行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第十一条 外国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开表演其作品或者公开传播对其作品的表演。
第十二条 外国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公开表演其作品。
第十三条 报刊转载外国作品,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但是,转载有关政治、经济等社会问题的时事文章除外。
第十四条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授权他人发行其作品的复制品后,可以授权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复制品。
第十五条 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进口其作品的下列复制品:
(一)侵权复制品;
(二)来自对其作品不予保护的国家的复制品。
第十六条 表演、录音或者广播外国作品,适用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有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当事先取得该组织的授权。
第十七条 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尚未在起源国进入公有领域的外国作品,按照著作权法和本规定规定的保护期受保护,到期满为止。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发生的对外国作品的使用。
中国公民或者法人在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生效之日前为特定目的而拥有和使用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的,可以继续使用该作品的复制本而不承担责任;但是,该复制本不得以任何不合理地损害该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复制和使用。
前三款规定依照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的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适用于录音制品。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前,有关著作权的行政法规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
第二十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国际著作权条约在中国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Treaties

(Promulgated on September 25, 1992)

Whole Doc.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order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and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wners of copyrights in foreign works.
Article 2
The protection of foreign work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RC
Copyright Law (the Copyright Law), the PRC Copyright Law Implementing
Rules,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tection Regulations a 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3
The term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as used in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refer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the Berne Convention) acceded to by the PRC
and bilateral copyright agreements entered into with foreign countries.
Article 4
The term "foreign works" as used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1) works, of which the author or one of the authors, or the owners
or one of the owners of the copyright, is a national of a country that is
a member of a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y or a resident of such member
country with habitual residence in such member country;
(2) works that are not authored by a national of a country that is a
member of a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y or by a resident of such
member country with habitual residence in such member country, but that
are first or simultaneously published in such member country; and
(3) works, the creation of which was commissioned to another party by
a Sino-foreig n equity joint venture, a Sino-foreign cooperative joint
venture or a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and for which a contract
provides that such joint venture or enterprise is the owner or one of the
owners of the copyright.
Article 5
Articles 20 and 21 of the Copyright Law shall apply to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unpublished foreign works.
Article 6
The term of protection of foreign works of applied art shall be 25
years from the completion of such works.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not apply to works of fine art
(including designs of animated cartoon imaged) used on industrial
products.
Article 7
Foreign computer programs shall be protected as literary works and
shall not require registration. The term of protection shall be 50 years
from the end of the year of first publication of such a program.
Article 8
Foreign works that are a compilation of unprotected material but that
are original in terms of the selection or arrangement of the material
shall be protected under Article 14 of the Copyright Law. Such protection
shall not exclude others from using the same material for a compilation.
Article 9
Foreign video recordings that under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constitute cinematographic works shall be protected as cinematographic
works.
Article 10
Where a foreigner has created and published a work in the language of
the Han nationality, the publica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 translation of
such work into the language of a minority nationality shall be subject to
prior authorizat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Article 11
Owners of copyright in foreign works may authorize others publicly to
perform their works, or to communicate to the public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works, by any means or process.
Article 12
Owners of copyright in foreign cinematographic, television and video
recording works may authorize others to publicly p erform their works.
Article 13
Reproduction by the press of foreign works shall be subject to prior
authorizat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s, except in the case of reproduction
of articles on current social topics such as political and economic
issues.
Article 14
After owners of copyright in foreign works have authorized other
persons to distribute copies of their works, they may authorize or
prohibit the rental of copies of their works.
Article 15
The owner of the copyright in a foreign work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prohibit import of the following reproductions of his work:
(1) infringing copies; and
(2) reproductions coming from a country where the work is not
protected.
Article 16
The performance, recording or broadcasting of foreign works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Berne Convention. Where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s exist, prior authorization shall be obtained from such
organizations.
Article 17
Foreign works that have not yet fallen into the public domai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y coming
into force in China, shall be protected until the expiry of the term of
protection provided for in the Copyright Law and these Regulation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shall not apply to the use
of foreign works prior to the da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y
coming into force in China.
Chinese citizens or legal persons that owned and used particular
reproductions of foreign works for particular purposes prior to 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y coming into force in China, may continue to
use the reproductions of such works without liability, provided that such
reproductions are neither reproduced nor used in any way that would
unreasonably prejudic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wners
of copyright in the works.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3 paragraphs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bilateral copyright agreements between China
and the relevant countries.
Article 18
Articles 5, 12, 14, 15 and 17 of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products of sound recordings.
Article 19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se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rning copyright that were
promulgated prior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Regulations,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prevail. In the event of any discrepancies between these
Regul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the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shall prevail.
Article 20
The Stat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treaties in China.
Article 21
The State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22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be implemented as of September 30,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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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营销工作,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优化运力资源配置,进一步深化货运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路使用货运营销及生产管理系统(以下简称FMOS)编制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的初级阶段。
第三条 货运计划是对铁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组织和安排,是铁路与市场相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铁路货运营销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技术计划和其它运输生产计划的依据,是铁路日常运输组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运输效益最大化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组织货源,方便货主,兑现承诺;以提高运输效率、效益和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计划运输、合理运输和直达运输;以综合平衡为手段,体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物资运输政策,实现均衡运输。
第五条 货运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发货源,分析研究市场,开展市场营销,管理合同运量,受理和审定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以下简称订单),编制货运计划,收集装车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资产经营目标,确保重点物资运输,更好地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订单管理
第六条 订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要约和承诺,它主要包括货物运输的时限、发站、到站、发货人、收货人、品名、车种、车数、吨数等与运力安排相关的内容。订单的具体格式见附件。
第七条 订单提报
(一)托运人办理整车货物(包括以整车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运输时,应当填写订单一式两份。与铁路联网的托运人,可通过网络直接向铁路提报。
(二)零担办理站应当做好零担和以零担形式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的整车运量预测工作,根据历年变化规律和当时货源实际情况,于每月19日前,由车站向铁路分局(含总公司和直接管理站段的铁路局)提报次月整车运量需求,具体内容包括:车站、到站、车种、车数和吨数,品名按
“零担”填报,发货人和收货人按“站长”填报。
(三)订单内容应当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四)托运人应于每月19日前,向铁路提报次月集中审定的订单,其他订单可以随时提报。
第八条 订单受理
(一)货运计划人员负责订单的受理与核实工作,应热情接待托运人,随时受理并认真核实订单。
(二)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车站营业办理限制,发货单位的全称与印章是否一致;是否应填写特征代码,特征代码是否正确;车种和品名是否相符;货物品名是否规范;车数与吨数是否匹配等。
(三)受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条件的订单上加盖受理人员个人名章,返还托运人一份,留存一份。对不符合条件的订单,托运人应当重新提报。
(四)未联网站受理的订单,应及时递交或者电话通知指定的联网点。
(五)联网点应及时将订单输入计算机并上报。
第九条 订单审定
(一)订单审定权限,必须坚持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货运计划部门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运输以及国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输的订单,由铁道部负责审定。
(三)第二款以外的订单的审定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四)订单审定方式包括集中审定、随时审定、立即审定和自动审定。
集中审定是指为编制次月月编计划,对每月19日前提报的次月订单进行定期审定。
随时审定是指对未列入月编计划的订单,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立即审定是指对救灾抢险等必须迅速运输的特殊物资,根据受理人员输入的特定标志,由计算机系统立即赋予审定号码。
自动审定是指在规定的审定权限内,按去向、车种、车数和品类等内容组合设置自动审定条件,由计算机系统自动赋予审定号码。
(五)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当及时传输订单的审定结果,指定的联网点负责及时通知非联网的装车站,装车站负责及时通知托运人。
(六)审定后的订单当月有效,不准变更。对铁路原因造成的未能按时装车的订单,应在随时审定中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 货运计划编制
第十条 货运计划编制采用集中审定订单、随时审定订单、立即审定订单和自动审定订单相结合的办法,应优先安排国家重点物资运输。
第十一条 货运计划编制规程
(一)每月19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集中审定原提订单。
(二)每月19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物资运输计划和计划编制注意事项。
(三)每月20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提出次月日均装车、主要品类装车和到局别使用车建议数。
(四)每月21日17点前(逢星期六提前一天,星期日顺延一天,特殊情况另行通知),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次月货运计划指标,主要包括日均装车数、主要品类装车数、限制区段装车数和到局别使用车数。同时下发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和到港货物订单的审定结果。
(五)铁路局和铁路分局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和内容,结合运输实际,集中审定次月订单。
(六)集中审定的订单运量不得大于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控制数。为便于过渡时期编制技术计划,当出现审定后的订单运量小于日均装车控制数时,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对订单运量与日均装车控制数的差数作出技术处理,发货人和收货人输入“预留”,运输特征代码输入“10”。
(七)每月25日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次月订单审定结果。
(八)对集中审定以外的订单,应根据预留运量和运输实际情况以及客户需求,进行随时受理随时审定。
(九)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独立汇总处理有关报表。
(十)货运计划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二条 煤炭货运计划编制
(一)对卸车量较大、重车积压矛盾突出的煤炭重点用户,应按照用户提报的需求建议,依据煤炭订货合同,结合铁路运输实际情况,安排煤炭运输计划。
(二)铁道部负责对跨局运量较大、分界口交接困难的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计划的综合平衡。每月20日前,铁道部向铁路局下达重点用户煤炭装车计划控制数,铁路局根据控制数具体审定重点用户煤炭运输订单,审定结果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十三条 装车完成信息收集
每日10点前,各联网站段必须以货票为依据,将本联网点和所属的非联网装车站的前一日实际装车信息,输入计算机并上报。每日12点前,铁路局向铁道部上报前一日的实际装车信息。

第四章 FMOS生产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要做好FMOS的生产运行保障工作,必须将FMOS的生产值班、设备维护和技术支持等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系统管理,指派专人负责,公布值班电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应定期对FMOS的硬件设备和软件使用以及通道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各级货运计划、电子计算机和电务部门必须制定FMOS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必须提供软件和硬件的备用手段,确保FMOS在发生意外情况后能够迅速恢复正常和不影响正常运输生产。
第十七条 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均应建立健全FMOS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利用FMOS的专用设备从事与该系统无关的工作,不得安装与FMOS无关的软件。未经部审核批准,不得实施与客户或其他系统的联网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软件和硬件维护,包括机器设备故障维修,系统故障排除,软件版本完善和升级等。
第十九条 字典维护是全路FMOS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保证,主要字典包括:站名、品名、发收货人、营业办理限制和车流径路。字典维护实行分级维护的原则,由货运计划部门和电子计算机部门分工负责。站名、品名、营业办理限制和跨局的车流径路由铁道部负责统一维护,品名中
的静载重由铁路分局负责维护,局管内的车流径路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发收货人由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站段负责分级维护。

第五章 市场营销工作
第二十条 市场营销是各级货运计划部门的重点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分析市场、研究市场,组织开发货源,及时提出货运产品开发和改进运输生产组织的意见和措施。应加强货源分析工作,对发到局别和主要品类别的货源货流变化等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简要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
分析。要经常深入厂矿企业和货物集散地组织货源,详细了解掌握托运人的生产、供应和销售情况,按照运输市场发展趋势,不断改进货运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必须学习掌握市场营销和运输组织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不断提高政治和技术业务素质,必须学习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必须熟悉掌握FMOS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
(二)定期组织FMOS应用培训班和FMOS技术考试,对于考试合格者,颁发FMOS上岗合格证。各级货运计划人员必须具备FMOS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对于考试不合格和技术业务不适应的人员应及时调离。
(三)各级货运计划和计算机部门负责FMOS工作的人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
(四)定期举行FMOS技术比赛和业务评比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信息服务管理
(一)各级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对FMOS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应充分利用FMOS的功能,积极开展货运信息服务。
(二)按照有利于货运营销和客户自愿的原则,为客户提供FMOS信息联网服务。铁道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货运计划部门负责受理审定联网客户名单和信息交换内容,并会同计算机部门组织实施与FMOS的联网工作。

第六章 分析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货运计划部门应建立工作质量分析考核制度,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不断提高。考核内容与计算办法如下:
(一)订单审定率
审定车数
订单审定率=-------×100%
托运人提出车数
(二)订单兑现率
装车数
订单兑现率=----×100%
审定车数
(三)装车增长率
考核期统计装车数
装车增长率=(-------- -1)×100%
同期统计装车数
(四)数据准确率
|统计装车数-装车数|
数据准确率=(1- -----------)×100%
统计装车数
(五)完成任务率
统计装车数
完成任务率=-----×100%
计划车数
注释:
1.审定车数中不含“预留”运量。
2.统计装车数为运输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
3.装车数为货运计划部门通过FMOS收集的实际车数。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
严肃运输纪律,严禁无计划装车和先装车后补计划,对违章违纪行为要及时查处。根据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前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整车)
___________
____年__月份
提表时间:__年__月__日 --------------------------------------------
要求运输时间:__日至__日 | 发 站 |名称 略号 |
受理号码: |-----|------------------------------------|
| 发货单 |省/部名称_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发货单位名称__________ 代号_________________|
| 位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
| |到局: 代号:| 收 货 单 位 |货 物 |车| |特| | | | |
|顺|---------|--------------------|-------|种|车|征|换|终| 报价 |备|
| | |到站|专用线| 省/部 | |代| 品名 |吨|代|数|代|装|到|(元/吨)|注|
|号|到站|电报| |-----| 名称 | |-----| |号| |号|港|港|(元/车)| |
| | |略号|名称 |名称|代号| |号|名称|代码|数| | | |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 | | |
|--------------------------------|-------------|-----------|
|供托运人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由托运人填写,需要的项目打√) |说明或其他要求事项 |承运人签章 |
|□1、发送综合服务 □5、清运、消纳垃圾 | | |
|□2、 □6、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 | |
|□3、仓储保管 □7、代对货物进行包装 | | |
|□4、篷布服务 □8、代办一关三检手续 |□保价运输 | 年 月 日|
------------------------------------------------------------
说明:1、涉及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和权利,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办理。
2、实施货物运输,托运人还应递交货物运单,承运人应按报价核收费用,装卸等需发生后确定的费用,应先列出费目,金额按实际发生核收。
3、用户发现有超出国家计委、铁道部、省级物价部门公告的铁路货运价格及收费项目、标准收费的行为和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 物价部门 铁路部门 (规格:297×210mm)



2000年7月25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我们在1986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汇会计制度自今年5 月1 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文后所附《新旧科目对照表》(附件三),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二、《外汇业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计算表》已委托深圳分行印制,各行所需数量请迳与该行联系购买。联系人梁联信,电话246189转3224。其余表格,由各行自行解决。
三、《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的附式及编报方法,总行将另文通知。
四、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是全行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外汇会计核算。
第三条 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汇业务的活动情况,处理各种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载各种帐簿和办理会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国际国内结算,管好用好外汇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费用支出的增加或损失的发生、收入的减少或转销,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费用支出的减少或转销、收入的增加,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六条 本制度采用外汇分帐制。即以外国贷币为记帐单位,按每一种货币单位,各设置一套明细帐和总帐;平时的外币收付应按照不同币种,分别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填表。外汇业务牵涉到两种货币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和“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国内联行间进行外汇划拨往来时,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办理。年终决算时,各种分帐货币,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报表。
第七条 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专职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控制原则合理分工,保证外汇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八条 外汇业务会计科目,是为反映外汇资金运动而设置的。总帐会计科目和部分二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科目进行核算。各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其它明细科目,但上报总行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全行已经或将要进行的外汇业务的核算需要而制定的。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 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为区别于人民币会计科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次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尚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分行自设的明细科目,可依据上述规律自行编号。
第十一条 外汇会计科目分为四类:1、资产类,2、负债类,3、资产负债共同类,4、损益类。
为控制和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

第三章 凭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 付款和记帐以及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凭证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种。
第十三条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下列11种:
1、现金收入传票(附式1)
2、现金付出传票(附式2)
3、转帐借方传票(附式3)
4、转帐贷方传票(附式4)
5、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式5)
6、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附式6)
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附式7)
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附式8)
9、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式9)
10、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式10)
11、临时存欠传票(附式11):对一笔业务,部分以现金支付,或交换单据分几个组柜处理的,采用临时存欠传票处理。
第十四条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此种凭证有的是由联行、代理行寄来的,有的是由单位提交的,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下列外来凭证,具备会计凭证所要求内容的,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
1、国内外汇联行或境外代理行报单;
2、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3、支票、送款簿;
4、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5、定期存款存单。
第十五条 凭证的审查、处理、编号、传递、装订、调阅等,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汇买卖核算
第十六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借方;卖出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帐薄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第十七条 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由两联套写传票所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买卖传票。对同一币种、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帐。
第十八条 外汇买卖科目明细帐(附式12)是一种特种格式的帐簿,要求以每一种外币立帐,即分别把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同时记在一张帐页上。记帐时,因外币及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可以只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帐,但应注意按外币及人民币发生额的借、贷方向正确记帐,并分别按外币及人民币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 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适用各种科目总帐格式)应按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开填制。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种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而发生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入的一种外币,按规定牌价折成人民币。填制买入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然后将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套出的另一种外汇金额,求出比价,填制卖出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并进行转帐。对于资金调拨性质的大额套汇,为便于分析套汇业务的实际盈亏,总行可以不通过人民币核算,而以自营套汇专户记帐办法办理。此项套汇专户于年终时,应将各专户余额分别按规定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填制外汇买卖传 票,转入各该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普遍户内,结平各套汇专户。转帐时发生的人民币差额,应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外汇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提供分析、考核外汇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第二十二条 日计表(附式13):应分币种按日编制,综合反映当日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不上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外汇业务状况表(见附式14):按季、年。分币种和按各币种综合折算成美元编制。分币种编制的,用以反映当季、年的业务动态及状况,不上报总行。以美元反映的综合表,以各币种按结算日的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并于期末后十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 损益明细计算表(附式15):按季、半年和年编制,分为A表和B表(格式相同)。A表按结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B表按规定牌价(12月31日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由分行财会处与人民币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并表,报送总行财会部。

第六章 年 终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在年终决算前应对资金、财产和帐务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清理资金:
(1)各行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跟单和光票托收等,平日应加强考核并及时收回。决算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抓紧催收。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下各户临时性资金,能处理的要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2、盘点财产:
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器具设备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核对帐务:
(1)总帐与分户帐(或卡片帐)、帐与单据、银行与各单位的帐目,应于决算前认真进行核对;
(2)于11月底编制试算资金平衡表(使用外汇业务状况表),为决算打下基础(平衡表应分币种编制,包括上年底余额,自本年年初至11月底借方累计发生额,11月底余额);
(3)对联行、代理行项下未达帐,应采取措施加速处理;
(4)对各科目的使用进行检查,有不当的应即改正。
4、核实损益和其他准备工作:
(1)审查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汇价的使用,各项利息的计算,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等是否正确;
(2)核实各项经济考核指标的统计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于12月31日办理年终决算。
1、计算外汇买卖损益:于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种外汇的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如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发生差额,即系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的损益,此项差额应作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转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并编制“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及损益计算表”(附式16)。
2、轧平当日帐务,根据各科目总帐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加计总数核对相符。
3、经(副)理、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点库。
4、将各损益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分币种通过分录转入“年终损益”科目,结出本年纯益或纯损。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1、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应根据各币种各科目总帐编制,必须填记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余额。
2、各币种合并的美元计价的业务状况表,应将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3、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如因本年度外汇牌价发生变动而与上年度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不一致是正常现象,可在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应根据损益帐各科目各帐户分币种编制,各币种损益明细表上结出的纯益和纯损应与该币种的“上年损益”科目余额相一致。
以美元计价的各币种合并的损益明细表,应按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有关外汇业务以人民币反映的决算报表,按照总行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列会计科目,系根据我行今后外汇业务发展所定,各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业务范围,选择适用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5日由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试行办法》《(86)建总会字第1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一: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一览表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1.资产类 │ │(14-17)贷款
│(11)现金资产 │ 1401 │进口押汇
1110 │现金 │ 1402 │出口押汇
1120 │运送中现金 │ 1411 │短期外汇贷款
│(12)存放同业 │ 1412 │中长期外汇贷款
1211 │存放境外同业 │ 1413 │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1212 │存放境外定期 │ 1421 │房地产外汇贷款
1221 │同业拆出 │ 1431 │对外工程外汇贷款
1231 │存放总行资金 │ 1501 │总行转贷贷款
1232 │存放国内同业定期 │ 1511 │委托贷款
1241 │存出保证金 │ 1521 │抵押贷款
1251 │短期证券投资 │ 1601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1261 │买入外币票据 │ 1602 │卖方信贷外汇贷款
│(13)应收款项 │ 1701 │商业借款外汇贷款
1301 │期收外汇 │ 1771 │转贷外国政府软贷款
1311 │应收贷款利息 │ 1721 │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321 │应收及暂付款项 │ 1731 │特种贷款
│ │ 1741 │融资租赁贷款
1331 │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19)其它
1332 │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01 │经营投资
1333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 1901 │信托资产
1334 │待结算进口款项 │ │ 2.负债类
1335 │应收进口保证款项 │ │ (21)储蓄存款
1336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 2110 │活期储蓄存款
1337 │应收各项保函款项 │ 2120 │定期储蓄存款
1338 │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 │
1339 │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 │ │ (22)其它存款
1340 │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 │ 2201 │企业活期存款
2202 │ 企业定期存款 │ 2450 │汇入汇款
2203 │ 分行存款(总行专用) │ 2451 │汇出境外汇款
2205 │ 三资企业存款 │ │ (25)资本金
2221 │ 贷转存款 │ 2511 │拨入营运资金
2231 │ 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 │ │
2241 │ 存入保证金 │ │
2251 │ 境外同业存款 │ 2531 │外汇自有资金
────┴───────────┴────┴────────────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 (23)借款 │ │ (26)其它
2301 │ 同业拆入 │ 2611 │代理贷款资金
2311 │ 借入总行资金 │ 2621 │信托负债
2321 │ 境外商业借款 │ 2631 │外汇买卖损失准备
2331 │ 境外发行债券 │ │ 3.共同类
2341 │ 买方信贷借款 │ 3101 │国内同业往来
2351 │ 外国政府软贷借款 │ 3201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
2361 │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 │ 3211 │总分行间往来
│ (24)应付款项 │ 3221 │管辖分行间往来
2401 │ 期付外汇 │ 3301 │辖内往来
2411 │ 应付利息 │ 3401 │内部往来
2421 │ 应付及暂收款项 │ 3501 │自营套汇
2425 │ 待转营业收入 │ 3511 │外汇买卖
2431 │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 4.损益类
2432 │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4201 │营业收入
2433 │ 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 4301 │营业外收入
2434 │ 应付进口远期外汇 │ 4401 │营业支出
2435 │ 应付进口保证外汇 │ 4501 │营业外支出
2436 │ 进口代收款项 │ 4601 │业务费支出
2437 │ 应付各项保函款项 │ 4701 │管理费支出
2438 │ 代付各项保函款项 │ 4801 │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2439 │ 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 │ 4901 │上年损益
2440 │ 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 │ │
│ │ │
│ 表外科目 │ │
01 │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 │
02 │ 代保管重要单证 │ │
03 │ 外汇担保 │ │
────┴───────────┴────┴────────────
附二: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1、资产类
(11)现金资产:
1110现金:核算各种外币现金的收付。收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120运送中现金:核算运送中的外币现金。运出时记借方, 接到运入行入帐凭证时记贷方。
(12)存放同业:
1211存放境外同业:核算通过境外代理行办理外汇收付时所发生的款项。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放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12存放境外定期:核算存入境外代理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21同业拆出:核算向国内同业或境外同业拆放资金所发生的款项。按拆借行设立帐户。拆放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231存放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存放在总行的资金(即通过总行存放在境外代理行的资金)。科目下分设活期、定期二级科目,存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232存放国内同业定期:核算存入其他专业银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41存出保证金:核算本行委托他行办理进口开证或根据代理行要求需存出的保证金或进口押金。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出时记借方,结清时记贷方。
1251短期证券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国内或国外政府或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证券发生的款项。买入记借方,转让或兑付记贷方。
1261买入外币票据:凡买入外币票据,如汇票、旅行支票等用此科目核算,买入票据付出款项时记借方,待票据托收已收妥款项后贷记此科目。
(13)应收款项:
1301期收外汇:凡与客户签订卖出远期外汇契约,或到期应收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311应收贷款利息:凡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收未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21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的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垫付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本行议付后,到期应收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经我行议付寄单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凡进口单位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委托本行对外结算,汇票已经银行承兑,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凡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国内进口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凡接到国外银行寄来进口单据,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款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6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各项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委托者拥有要求赔偿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有价单证,委托本行寄往国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或其它专业银行代收,本行所拥有收回款项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办理国内异地外汇托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凡国内联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外汇款项的单证,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4--17)贷 款
1401进口押汇:凡收到开出信用证项下国外同业议付后的单证,进口单位以单证向本行抵押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02出口押汇:凡收到境外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出口单位以此向本行签立合约叙做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1短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2中长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发放的中、长期外汇贷款。 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3三资企业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外、侨、合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21房地产外汇贷款:核算对经营房地产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以及不计基建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31对外工程外汇贷款:核算向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发放的出国承包工程项目外汇周转金。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501总行转贷贷款(总行专用):核算对所属分行而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行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11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辖内分、支行贷款而发生的资金调拨,用此科目核算。拨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21抵押贷款:凡借款单位(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企业)提供抵押品,向本行订约押借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601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602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01商业借款外汇贷款:凡使用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商业性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11转贷外国政府软贷:凡使用外国政府的低息借入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21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31特种贷款:核算以发行金融债券或大额定期存单所筹措的外汇资金发放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41融资租赁贷款:凡为融资性质而发放的用于租赁用途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8--19)其它资产
1801经营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公司股份或其它经营权所支付的款项。按投资单位设立帐户。购买支付款项时记借方,退让时记贷方。
1901信托资产:凡受托代理的各种信托资产,代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621信托负债”科目的对应科目。
2、负债类
(21)储蓄存款
2110活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120定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定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其它存款
2201企业活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按规定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2企业定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存入的定期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3分行存款(总行专用):核算各管辖分行存放在总行的存款。按行别设立活期户和定期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05三资企业存款:核算在我国境内的外、侨、合资企业批准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21贷转存款:核算发放贷款而转入的存款。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31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凡外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各国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众等团体以及外商存入本行的外汇存款,用此科目核算。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41存入保证金:核算进口开证存入的保证金以及境外汇入的信用证项下的押金。按存入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51境外同业存款:凡境外代理行以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汇在本行开立帐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帐户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按行别设立帐户。收帐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3)借款
2301同业拆入:核算向国内、外同业和本系统拆入的外汇资金。按拆入行设立帐户拆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21境外商业借款:凡根据有关协议,向国外银行借入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11借入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向总行借入的转贷资金。借入时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31境外发行债券:核算本行在国外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外汇资金。收入记贷方,还本记借方。
2341买方信贷借款: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组织借入国外银行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51外国政府软贷借款:凡经国家批准借入外国政府的低息贷款,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61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4)应付款项
2401期付外汇: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时,按签订契约或到期应付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411应付利息:凡应付未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付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421应付及暂收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应付暂收记贷方,支付记借方。
2425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应收的贷款利息。应收未收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
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即期信用证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凡收到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本行对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凡收到国外寄来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汇票经本行承兑或对国外寄发承兑通知书,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凡本行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6进口代收款项:凡国外银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取款项的进口单据,本行对国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此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 有价单证, 委托本行寄往境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代收,本行对国内客户所负的责任, 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发出国内异地外汇托收单证,本行对企业、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凡国内异地联行委托本行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的外汇款项,本行对异地联行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2450汇入汇款:核算由境外代理行汇入的外汇款项。汇入记贷方,解付记借方。
2451汇出境外汇款:核算委托境外代理行解付的外汇汇款,汇出款项时记贷方,解付汇款后收到回单时记借方。
(25)资本金
2511拨入营运资金:核算因经营外汇业务的需要,由上级行拨入的外汇营运资金。拨入记贷方,拨出记借方。
2531外汇自有资金:核算本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26)其它
2611代理贷款资金:凡上级行委托本行发放贷款的资金,用此科目核算。拨入记贷方,收回记借方。
2621信托负债:凡受托代理的各种资产,代保管的有价物品,本行对受托入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901信托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631外汇买卖损失准备:从买卖外汇的盈余中提存的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3、共同类
3101国内同业往来:本行在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开立的往来帐,办理外汇的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下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并按行别设置帐户。
3201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核算国内总分行间、管辖分行间相互代收代付外汇资金的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11总分行间往来:核算总行与管辖分行间的资金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21管辖分行间往来:核算各管辖分行在联行往来中相互代收代付的外汇资金。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301辖内往来:核算本行与所辖各行处互相代收付的外汇资金,下按所辖行名设置帐户。
3401内部往来:核算各行因需要在内部分帐核算。由此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往来行分设帐户。
3501自营套汇:核算因资金调拨需要而发生的大额套汇业务此科目下按币别设立帐户。
3511外汇买卖:外汇分帐行办理外汇业务,买入或卖出各种外汇或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或外币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贷方,本币反映在借方:卖出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借方,本币反映在贷方。
4、损益类
4201营业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外汇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贷款业务利息收入
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③辖内往来透支利息收入
④拆放资金利息收入
⑤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收入
⑥其他利息收入
⑦手续费收入
⑧外汇买卖收益
4301营业外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出纳长款收入
②其他营业外收入
4401营业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外汇存款,储蓄存款的支出和外汇买卖损失,以及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其它经营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存款、储蓄利息支出
②外汇买卖损失
③手续费支出
④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支出
⑤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⑥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⑦境外借款利息支出
4501营业外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非常损失支出
②出纳短款支出
4601业务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邮电费支出和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出的各种业务费用。如业务宣传费、印刷费、电子机具运转费、诉讼、咨询、公证、鉴定费用、业务会议费等。
4701管理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公用费用。按实际需要比人民币核算帐户设明细帐。
4801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从经营投资或联营中所分得的外汇利润收入枵补贴损失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4901上年损益:核算上年经营外汇业务所实现的外汇利润(或亏损)。
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和“管理费支出”六个科目的年终余额在新年度开始时直接转入本科目核算。
表外科目
01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凡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担保函等凭信时,登记此科目。收到凭信时记收方,寄出凭信时记付方。
附式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借)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贷)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借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贷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借)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付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附式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贷)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收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9.5公分 白纸紫油墨"收款单位"栏印粗线框
附式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借)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
(2)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贷)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黑油墨.
附式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贷)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2)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借)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红油墨.
附式9: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付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附式1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收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红油墨
附式1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存欠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
(借) 年 月 日
┌───┬─────┬───┬───────┐
│ │ │ │ │
│ 摘 │ │ 金 │ (亿位) │
│ │ │ │ │
│ 要 │ │ 额 │ │
│ │ │ │ │
└───┴─────┴───┴───────┘
会计 复核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二联
(1)借方传票白纸黑油墨.
(2)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贷).
附式12:外汇买卖科目明细表
户名
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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