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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25:23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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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1992年9月2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水平考试(han yu shui ping kao shi,缩写为HSK),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测试母语非汉语者的汉语水平而设立的标准考试。
第三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是统一的标准化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第四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分为初等、中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初、中等)〕和高等汉语水平考试〔简称HSK(高等)〕。凡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汉语水平证书》。
第五条 《汉语水平证书》分为:初等水平证书(A、B、C三级,A级最高——下同),中等水平证书(A、B、C三级),高等水平证书(A、B、C三级)。
第六条 《汉语水平证书》的效力是:
(1)作为到中国高等院校入系学习专业或报考研究生所要求的实际汉语水平的证明。
(2)作为汉语水平达到某种等级或免修相应级别汉语课程的证明。
(3)作为聘用机构录用人员汉语水平的依据。
第七条 汉语水平考试(HSK)每年定期分别在国内和海外举行。
国内考试在指定高等院校设立考试点,每年六月和十月举行一次;国外考试委托当地高等学校或学术团体承办,每年六月或十月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具有一定汉语基础,母语非汉语者均可向主考单位报名参加汉语水平考试。
申请考试者需向主考单位缴纳考试费。
考生持主考单位核发的“准考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考生应遵守考试规则,违反者将由主考单位给以直至取消考试资格的惩处。
第九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称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全权领导汉语水平考试,并颁发《汉语水平证书》。由国家对外汉语教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语言学院负责实施汉语水平考试(HSK)的考务工作。
第十条 国家汉语水平考试委员会聘请若干专家、教授组成汉语水平考试顾问委员会,负责汉语水平考试(HSK)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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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201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动审查是指在没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内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二)涉及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加义务的;
  (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普遍关注的;
  (五)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市民群众、专家学者或者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每年在市政府和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选择主动审查的项目,征求本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主动审查计划草案,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在计划之外需要增加主动审查项目的,由法制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商后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制定主动审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重点,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在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其他专家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进行调研论证:
  (一)召开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座谈会,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说明;
  (二)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
  (三)召开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征求意见座谈会;
  (四)开展专题调研。
  第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召开审查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要从下列几方面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情形:
  (一)所规定的主体事项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违法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显失公平;
  (六)其他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显失公平。
  第十条 法制工委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开展调研时,应当邀请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应当在开始审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后续工作:
  (一)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依照规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未按规定提出反馈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依照规定启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的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委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包括主动审查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对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雇佣关系能否适用过失相抵

孙瑞玺


?案情?
甲和乙合伙购买货车一部,雇佣丙为司机。某日,丙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及丙和丁(也是甲与乙雇佣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丁没有责任。丙治疗终结后,向甲和乙索要治疗及相关费用。甲和乙认为,丙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责任应当自负。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
?争议?
甲和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正确,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与丙之间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雇主对雇员工伤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均应当对雇员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尽管丙有过错,但甲和乙承担责任的无过错与丙的过错间不能适用过失相抵。因此,甲和乙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全额支付丙的治疗及其他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甲和乙的抗辩理由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部分成立是丙的损害完全是由自己造成的,其有重大过失,因此,对丙治疗及其他费用,应由丙承担一部分,另一部分则由甲和乙承担。部分不成立则是指,甲和乙拒绝支付丙任何费用不成立。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过失相抵,不仅适用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而且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如雇佣关系。因此,雇主无过错责任与雇员的过错责任之间可以适用过失相抵。与适用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不同的是,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时,只有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丙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甲和乙的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围绕本案,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其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雇佣合同,本案能否适用合同法,当属解释论的问题。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履行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因此,本案甲和乙与丙之间的关系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问题。
其二,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通说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是过失相抵的规定。但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没有施行前,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领域,对能否适用于以无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领域,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赔偿义务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即赔偿义务人的无过错责任与受害人的过错责任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在本案中,甲与乙无过错责任与丙的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没有问题。
其三,关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对重大过失的认定,则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挥作用的领域。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丙不能证明其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中有甲和乙的作用,如货车故障、超载等,那么,丙有重大过失则可以认定。因此,应减轻甲和乙的赔偿责任,对减轻的责任部分由丙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