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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05:47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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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计价格[2001]434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请重新确定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0]15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举办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由每人每科1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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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


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
商贸进字[2005]ZH 42号
2005-12-19


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目录三商品授权发证机构,各有关进口企业:

  为方便进口企业报关,2005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植物油),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植物油、废钢、废纸等六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同时,取消目录一中胶合板、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部分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各有关企业进口铜精矿的,请根据属地原则到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其他商品的,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开始受理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对于2005年获得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关税配额证,2005年底以前已装船需在2006年初到货的,可于2005年12月25日至31日凭原关税配额证及装船通知单到发证机构办理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换发证有效期不超过2006年1月30日。

  特此通知。


外  贸  司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6月9日 生效日期1975年6月9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中菲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决定自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大使级的外交关系。

 二、两国政府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自己选择,不应受到外来干涉。它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的不同不应妨碍两国和两国人民按照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平共处并建立和发展和平友好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上述原则基础上,通过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两国政府一致认为,一切外国侵略和颠覆以及任何国家控制别国或干涉别国内政的一切企图都应受到谴责。它们反对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世界上任何地区建立霸权和势力范围的图谋。
  两国政府同意互相合作,以达到上述目的。

 三、菲律宾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关于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并决定在本公报签字之日起一个月内从台湾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并同意尊重菲律宾共和国的独立和主权。
  两国政府承认并同意尊重对方的领土完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认为,凡已取得对方国籍的本国公民,都自动失去了原有国籍。

 五、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发展它们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两国政府商定将在各自需要和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商谈并缔结贸易协定。

 六、两国政府注意到文化交流对发展两国人民间的互相了解和友谊的重要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商定,按实际可能尽快互相委派大使,并根据国际惯例在互惠的基础上在各自首都为对方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菲律宾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总  统
     周 恩 来         费迪南德·埃·马科斯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六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