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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6:48:44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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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各有关部门:
为筹集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经国务院批准,近年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铁道等部门向个人或部分单位发行了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号文和经国务院同意的人民银行银发(1988)65号文精神,债券债务人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石油、铁道部门。各专业银行统一承担代理发行任务,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拨款或委托贷款。为做好债券资金的管理工作,保证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债券资金的解交,实行按债券种类“分别解交、统一入户”的办法。即基本建设债券按照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有关专业银行总行签订的合同(协议),由认购的专业银行总行分清各投资公司,在统一规定的交款期内划转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为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专户存储。重点企业债券由购券单位所在的开户银行按月逐级上划其总行,并划转建设银行总行设立的“重点企业债券资金集中户”。然后,暂由国家计委委托建设银行总行按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计划投资额比例划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上述同一存款户。
二、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分配使用,委托建设银行按照“先存后支、以收定支”原则办理拨款和贷款。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视债券资金用途,采取不同的分配、下达方式:
(1)用于参股或合资的债券资金,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通过建设银行总行,从其存款户将资金汇拨参股或合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银行,监督使用。
(2)用于贷款的债券资金,采取委托贷款方式办理。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总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据以明确贷款的方式、原则和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建设银行总行设立“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委托贷款的债券资金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根据贷款需要,从其“国家投资公司存款户”转入该投资公司的其他委托贷款基金户,建立其他委托贷款基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在其他委托贷款基金额度内,按国家确定的计划,会同建设银行总行向建设银行经办行下达有关贷款指标,所需资金由建设银行总行调拨。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对有关借款的期限、利率、利息计收、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权责关系等,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予以明确。
建设银行经办行根据下达的贷款指标,开立“国家投资公司委托贷款户”,并根据年度用款指标和国家计划以及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据以明确借款的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利息的计收方式,借款本息归还的资金来源和
还款方式,借款的担保方式,以及借款单位和建设银行经办行双方的权责关系。个别项目在总合同签订条件不具备、暂时无法订立的情况下,经办行与建设单位可签订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基本建设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年度借款合同或协议)发放贷款,并监督贷款的使用和协助回收贷款本息。
此外,有关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签订借款合同时,需有国家原材料、交通投资公司参加。
三、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对指定的建设项目贷款,贷款基金不分资金来源,统一管理和使用。在信贷和财会报表中统一以“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反映。
四、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委托贷款利率,由有关专业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债券资金保本增值的原则确定综合贷款利率。在选择建设项目时,利率可以浮动。凡宏观和微观经济效益较好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适当高于综合贷款利率;凡宏观经济效益好,但微观经济效益较差的建设项目,其贷款利率可以低于综合贷款利率,但不得低于预算内“拨改贷”利率。浮动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原则上应与综合贷款利率一致。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计算的贷款利息,实行虚收挂帐。建设项目投产后归还的本金和得息,全部划归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归还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如提前归还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经办行应填制收回委托贷款凭证送建设银行总行和有关专业投资公司各一份。对提前归还的委托贷款资金,建设银行按现行存款利率规定计付利息。
六、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贴息。
七、在计划执行的考核中,建设银行经办行每年年终要分别不同投资公司将委托贷款的发放、回收情况按项目向建设银行总行报送一次。建设银行总行每月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支出情况。各有关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报送计划、财务执行统计表,以便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掌握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八、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对建设项目使用贷款资金的归还,在有关经济合同里要予以明确。对同时使用债券资金、预算内“拨改贷”和建贷等资金的“拼盘”项目,应遵循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银行总行(87)建总办字第37号文规定的“先借先还、同时借按比例归还”的还款原则。
九、建设银行办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的委托贷款后,要增加必要的网点设施建设,各专业投资公司每年支付建设银行一定的网点设施建设费用。具体办法另定。
十、铁道部债券资金的管理办法已另行规定。对办法中未涉及而本暂行规定已明确的内容,仍比照本暂行规定办理。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1988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失效。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其他委托借款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立合同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__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国家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由贷款方受国家 投资公司委托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含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临时借款协议书的贷款额)用于 。预计用款为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
第二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年 元; 年元; 年 元; 年 元; 年 元;年 元; 年 元; 年 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负责协助国家 投资公司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
第四条 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国家 投资公司会同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指标以及国家投资公司与借款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利率罚息50%。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对属原材料、交通的建设项目,须经国家原材料或交通投资公司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原借贷双方所签临时借款协议书即自行失效。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国家 投资公司、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盖章) 贷款方(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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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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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办公厅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根据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的规定,现就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单独或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一律报部审批。
二、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论项目金额大小,在按法定程序报批前,项目单位均应以部内请示报告(以下简称项目报告)的形式将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事报主管部领导批准。该报告报部领导前需会签部计财司、外资司、人事司;报告中应写明合营外方的情况、项目单位出资方式及资金来源、中方人事安

排等。
(二)上述请示报告经主管部领导批准后,限额以下项目,项目单位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报部外资司,外资司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会签计财司、人事司等有关司。限额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

贸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报部审批。
(三)需上报国务院或转报国家计委等部门审批的项目,或需征求行业部门意见的限制性项目,或按国家有关规定需报我部审批的项目,在完成了上述第一款程序后,一律由部外资司统一受理,并会同部有关司、局上报、转报和审批。
三、项目单位上报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需文件:
(一)部直属事业单位上报的申请文件(原件);
(二)部领导同意该项目的书面文件(部内请示报告复印件);
(三)中方投资者单位盖章的项目建议书(正本);
(四)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和章程(正本);
(五)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七)境外投资者资信证明(原件);
(八)工商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
(九)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及中外各方法定代表人分别签署的董事委派书;
(十)上述第三款、第九款文件如不是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十一)项目单位如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必须提交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书,其资产清单应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四、部属各商会、协会、学会下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上报文件等有关问题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部直属企业单位(包括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仍按〔1992〕外经贸资字第40号文件的规定及现行办法办理。



1996年3月13日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有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职业培训主管部门,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
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技工学校及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要以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数量适当、结构合理、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6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标准。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要达到国家编制标准要求,新教师和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都应掌握本专业某一工种的初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者应占20%;
实习指导教师数量要达到5万人,并均应具有中级以上操作技能,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教师总数的30%。
(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要以加强和完善兼职教师制度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适应办学需要的,以兼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到2000年,兼职教师均应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
专职专业理论课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90%;
专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达到中级以上操作技能的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操作技能者应占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50%;
专业技术课和生产实习课一体化教师应占专职教师总数的30%。
二、建立并实施定期培训和上岗资格、鉴定制度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在职教师定期培训制度,组织并鼓励教师进行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在职教师每3年至少应参加3个月至半年的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1至2所在职教师培训基地。经劳动部核准后,可授予劳动部教师培训基地牌匾。
(三)劳动部将建立、实施教师上岗资格制度,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上岗资格考核,未取得上岗资格者,不得安排教学工作。
(四)对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技术课教师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加强操作、分析、试验及解决生产技术难题等能力的培训,提高技能水平。职业技能鉴定的结果应与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挂起钩来。
三、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兼职教师作用
(一)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应该扩大兼职教师聘用范围,要面向企业和社会吸引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从事兼职教师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稳定和扩大兼职教师队伍,对兼职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专职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兼职教师资源,逐步建立人才库,充分发挥这些教师的作用,做到在一定范围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四、进一步加强后备教师培养
(一)加强后备教师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培养基地的作用,并可以在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中设立后备教师预科班,提高后备教师来源的质量。要积极争取企业的支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与企业联合办学,使企业为教师培养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和人员方面的帮助。
(二)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应继续探索和完善教师培养模式,加快培养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双高”人才;应扩大招生规模,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合办学,提高办学效益。要充分发挥中国劳动部职业培训指导教师进修中心在教师培训、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作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五、落实相应政策,不断提高教师待遇
(一)劳动部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每2至4年组织一次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制度。
(二)要进一步落实劳动部关于在实习指导教师中评聘技师和实行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津贴的政策。
(三)对政府部门、事业组织举办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退休教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退休金比例。同时,有条件的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在退休金的基础上给予补贴。
(四)对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从教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教师职务评聘,也可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内部执行的教师职称评定办法。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检查落实
各级劳动部门担负着综合管理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应依法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和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办学单位要根据“九五”期间教师队伍建设总体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规划和保证措施。要定期对教师队伍建设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
要及时予以纠正。同时,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应作为审批、检查验收和评估技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内容之一。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