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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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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89年4月28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杭州市分行:
为适应我行开办国际业务的需要,我们在1986年制定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重新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外汇会计制度自今年5 月1 日起执行,请各行按文后所附《新旧科目对照表》(附件三),做好帐务调整工作。
二、《外汇业务状况表》、《损益明细计算表》已委托深圳分行印制,各行所需数量请迳与该行联系购买。联系人梁联信,电话246189转3224。其余表格,由各行自行解决。
三、《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的附式及编报方法,总行将另文通知。
四、各行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制度。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加强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外汇业务会计核算,是全行会计核算的组成部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等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组织外汇会计核算。
第三条 外汇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外汇业务的活动情况,处理各种凭证,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记载各种帐簿和办理会计决算,编制会计报表,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和国际国内结算,管好用好外汇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的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第五条 本制度采用借贷记帐法。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费用支出的增加或损失的发生、收入的减少或转销,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费用支出的减少或转销、收入的增加,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第六条 本制度采用外汇分帐制。即以外国贷币为记帐单位,按每一种货币单位,各设置一套明细帐和总帐;平时的外币收付应按照不同币种,分别填制凭证,记载帐簿,编制填表。外汇业务牵涉到两种货币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和“外汇买卖科目”进行转帐。国内联行间进行外汇划拨往来时,应通过“国内外汇联行往来”科目办理。年终决算时,各种分帐货币,应按规定办法折成人民币汇总编制决算报表。
第七条 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设专职财会人员,按照会计控制原则合理分工,保证外汇会计核算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会计科目
第八条 外汇业务会计科目,是为反映外汇资金运动而设置的。总帐会计科目和部分二级明细科目由总行统一规定,各分行必须认真地根据科目使用说明,按照各科目的核算范围正确运用科目进行核算。各分行如有需要可增设辖内专用科目和其它明细科目,但上报总行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是根据全行已经或将要进行的外汇业务的核算需要而制定的。经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分行, 可根据业务需要使用相应的会计科目。
第十条 为区别于人民币会计科目,本制度会计科目的编号方法是:总帐科目采用四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采用二位数字编号,连同总帐科目共为六位数字编号,二级明细科目以下的编号依次类推。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尚有适当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分行自设的明细科目,可依据上述规律自行编号。
第十一条 外汇会计科目分为四类:1、资产类,2、负债类,3、资产负债共同类,4、损益类。
为控制和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另设置表外科目。

第三章 凭 证
第十二条 银行凭证是各项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款、 付款和记帐以及核对帐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填制凭证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字迹清晰。凭证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凭证两种。
第十三条 基本凭证是银行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凭以记帐的传票,按其性质分为下列11种:
1、现金收入传票(附式1)
2、现金付出传票(附式2)
3、转帐借方传票(附式3)
4、转帐贷方传票(附式4)
5、特种转帐借方传票(附式5)
6、特种转帐贷方传票(附式6)
7、外汇买卖借方传票(附式7)
8、外汇买卖贷方传票(附式8)
9、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附式9)
10、表外科目收入传票(附式10)
11、临时存欠传票(附式11):对一笔业务,部分以现金支付,或交换单据分几个组柜处理的,采用临时存欠传票处理。
第十四条 特定凭证是根据某项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此种凭证有的是由联行、代理行寄来的,有的是由单位提交的,银行用以代替传票并凭以记帐。下列外来凭证,具备会计凭证所要求内容的,按照有关业务核算手续规定,可以代替传票:
1、国内外汇联行或境外代理行报单;
2、支付通知书,以本行为付款行的汇票,汇款副收条;
3、支票、送款簿;
4、存款凭条、取款凭条;
5、定期存款存单。
第十五条 凭证的审查、处理、编号、传递、装订、调阅等,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外汇买卖核算
第十六条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的一个特定科目,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借方;卖出外汇时,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帐薄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第十七条 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由两联套写传票所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买卖传票。对同一币种、同一牌价、同一借贷方向、同一结汇单位的多笔业务,可以汇总填制外汇买卖传票,凭以转帐。
第十八条 外汇买卖科目明细帐(附式12)是一种特种格式的帐簿,要求以每一种外币立帐,即分别把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同时记在一张帐页上。记帐时,因外币及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可以只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帐,但应注意按外币及人民币发生额的借、贷方向正确记帐,并分别按外币及人民币结出余额。
第十九条 外汇买卖科目总帐(适用各种科目总帐格式)应按各种外币和人民币分开填制。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种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和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得出本日余额记入余额栏。
第二十条 因业务需要而发生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入的一种外币,按规定牌价折成人民币。填制买入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然后将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套出的另一种外汇金额,求出比价,填制卖出外汇的外汇买卖套写传票,并进行转帐。对于资金调拨性质的大额套汇,为便于分析套汇业务的实际盈亏,总行可以不通过人民币核算,而以自营套汇专户记帐办法办理。此项套汇专户于年终时,应将各专户余额分别按规定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填制外汇买卖传 票,转入各该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普遍户内,结平各套汇专户。转帐时发生的人民币差额,应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

第五章 会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是综合反映外汇资产、负债及经营状况,提供分析、考核外汇业务活动及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反映真实。
第二十二条 日计表(附式13):应分币种按日编制,综合反映当日的业务动态及其状况(不上报总行)。
第二十三条 外汇业务状况表(见附式14):按季、年。分币种和按各币种综合折算成美元编制。分币种编制的,用以反映当季、年的业务动态及状况,不上报总行。以美元反映的综合表,以各币种按结算日的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并于期末后十日内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四条 损益明细计算表(附式15):按季、半年和年编制,分为A表和B表(格式相同)。A表按结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B表按规定牌价(12月31日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由分行财会处与人民币业务的财务计划执行明细表并表,报送总行财会部。

第六章 年 终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在年终决算前应对资金、财产和帐务进行认真的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清理资金:
(1)各行对应收未收款项,包括到期贷款、跟单和光票托收等,平日应加强考核并及时收回。决算前应进行全面检查,对超过合理期限尚未收回的,应抓紧催收。
(2)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和“应付及暂收款项”科目下各户临时性资金,能处理的要积极进行处理,将余额压缩到最低限度。
2、盘点财产:
对本外币现钞、铸币、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器具设备等应根据有关帐簿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核对帐务:
(1)总帐与分户帐(或卡片帐)、帐与单据、银行与各单位的帐目,应于决算前认真进行核对;
(2)于11月底编制试算资金平衡表(使用外汇业务状况表),为决算打下基础(平衡表应分币种编制,包括上年底余额,自本年年初至11月底借方累计发生额,11月底余额);
(3)对联行、代理行项下未达帐,应采取措施加速处理;
(4)对各科目的使用进行检查,有不当的应即改正。
4、核实损益和其他准备工作:
(1)审查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汇价的使用,各项利息的计算,手续费收支、费用开支等是否正确;
(2)核实各项经济考核指标的统计是否正确。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于12月31日办理年终决算。
1、计算外汇买卖损益:于决算日营业终了后,将各种外汇的买卖科目余额,不论汇、钞一律按决算日牌价折成人民币,如与原该货币的外汇买卖帐上的人民币余额发生差额,即系本年度该货币外汇买卖的损益,此项差额应作传票。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转入“营业收入”科目外汇买卖收益帐户或“营业支出”科目外汇买卖损失帐户处理,并编制“外汇买卖科目余额及损益计算表”(附式16)。
2、轧平当日帐务,根据各科目总帐与该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加计总数核对相符。
3、经(副)理、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共同点库。
4、将各损益科目各帐户最后余额分币种通过分录转入“年终损益”科目,结出本年纯益或纯损。
第二十七条 编制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
1、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应根据各币种各科目总帐编制,必须填记上年末余额,本年发生额和本年余额。
2、各币种合并的美元计价的业务状况表,应将各币种业务状况报告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3、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如因本年度外汇牌价发生变动而与上年度业务状况表中年末余额不一致是正常现象,可在决算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应根据损益帐各科目各帐户分币种编制,各币种损益明细表上结出的纯益和纯损应与该币种的“上年损益”科目余额相一致。
以美元计价的各币种合并的损益明细表,应按各币种损益明细表,分币种按照年终决算日内部折算率折算成美元汇总编制报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有关外汇业务以人民币反映的决算报表,按照总行决算办法的有关规定编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列会计科目,系根据我行今后外汇业务发展所定,各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业务范围,选择适用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5日由总行颁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试行办法》《(86)建总会字第164号文》同时废止。
附一: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一览表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1.资产类 │ │(14-17)贷款
│(11)现金资产 │ 1401 │进口押汇
1110 │现金 │ 1402 │出口押汇
1120 │运送中现金 │ 1411 │短期外汇贷款
│(12)存放同业 │ 1412 │中长期外汇贷款
1211 │存放境外同业 │ 1413 │三资企业外汇贷款
1212 │存放境外定期 │ 1421 │房地产外汇贷款
1221 │同业拆出 │ 1431 │对外工程外汇贷款
1231 │存放总行资金 │ 1501 │总行转贷贷款
1232 │存放国内同业定期 │ 1511 │委托贷款
1241 │存出保证金 │ 1521 │抵押贷款
1251 │短期证券投资 │ 1601 │买方信贷外汇贷款
1261 │买入外币票据 │ 1602 │卖方信贷外汇贷款
│(13)应收款项 │ 1701 │商业借款外汇贷款
1301 │期收外汇 │ 1771 │转贷外国政府软贷款
1311 │应收贷款利息 │ 1721 │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321 │应收及暂付款项 │ 1731 │特种贷款
│ │ 1741 │融资租赁贷款
1331 │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19)其它
1332 │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1801 │经营投资
1333 │应收出口托收款项 │ 1901 │信托资产
1334 │待结算进口款项 │ │ 2.负债类
1335 │应收进口保证款项 │ │ (21)储蓄存款
1336 │应收进口代收款项 │ 2110 │活期储蓄存款
1337 │应收各项保函款项 │ 2120 │定期储蓄存款
1338 │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 │ │
1339 │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 │ │ (22)其它存款
1340 │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 │ 2201 │企业活期存款
2202 │ 企业定期存款 │ 2450 │汇入汇款
2203 │ 分行存款(总行专用) │ 2451 │汇出境外汇款
2205 │ 三资企业存款 │ │ (25)资本金
2221 │ 贷转存款 │ 2511 │拨入营运资金
2231 │ 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 │ │
2241 │ 存入保证金 │ │
2251 │ 境外同业存款 │ 2531 │外汇自有资金
────┴───────────┴────┴────────────
────┬───────────┬────┬─────────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科目代号│ 科目名称
────┼───────────┼────┼─────────
│ (23)借款 │ │ (26)其它
2301 │ 同业拆入 │ 2611 │代理贷款资金
2311 │ 借入总行资金 │ 2621 │信托负债
2321 │ 境外商业借款 │ 2631 │外汇买卖损失准备
2331 │ 境外发行债券 │ │ 3.共同类
2341 │ 买方信贷借款 │ 3101 │国内同业往来
2351 │ 外国政府软贷借款 │ 3201 │国内外汇联行往来
2361 │ 国际金融组织借款 │ 3211 │总分行间往来
│ (24)应付款项 │ 3221 │管辖分行间往来
2401 │ 期付外汇 │ 3301 │辖内往来
2411 │ 应付利息 │ 3401 │内部往来
2421 │ 应付及暂收款项 │ 3501 │自营套汇
2425 │ 待转营业收入 │ 3511 │外汇买卖
2431 │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 4.损益类
2432 │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 4201 │营业收入
2433 │ 代收出口托收款项 │ 4301 │营业外收入
2434 │ 应付进口远期外汇 │ 4401 │营业支出
2435 │ 应付进口保证外汇 │ 4501 │营业外支出
2436 │ 进口代收款项 │ 4601 │业务费支出
2437 │ 应付各项保函款项 │ 4701 │管理费支出
2438 │ 代付各项保函款项 │ 4801 │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2439 │ 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 │ 4901 │上年损益
2440 │ 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 │ │
│ │ │
│ 表外科目 │ │
01 │ 国外开来保证凭信 │ │
02 │ 代保管重要单证 │ │
03 │ 外汇担保 │ │
────┴───────────┴────┴────────────
附二:建设银行外汇会计科目核算内容
1、资产类
(11)现金资产:
1110现金:核算各种外币现金的收付。收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120运送中现金:核算运送中的外币现金。运出时记借方, 接到运入行入帐凭证时记贷方。
(12)存放同业:
1211存放境外同业:核算通过境外代理行办理外汇收付时所发生的款项。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放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12存放境外定期:核算存入境外代理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21同业拆出:核算向国内同业或境外同业拆放资金所发生的款项。按拆借行设立帐户。拆放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231存放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存放在总行的资金(即通过总行存放在境外代理行的资金)。科目下分设活期、定期二级科目,存入记借方,付出记贷方。
1232存放国内同业定期:核算存入其他专业银行的外汇定期存款,按存入行设帐户。存入记借方,转出记贷方。
1241存出保证金:核算本行委托他行办理进口开证或根据代理行要求需存出的保证金或进口押金。按存入行设立帐户。存出时记借方,结清时记贷方。
1251短期证券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国内或国外政府或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证券发生的款项。买入记借方,转让或兑付记贷方。
1261买入外币票据:凡买入外币票据,如汇票、旅行支票等用此科目核算,买入票据付出款项时记借方,待票据托收已收妥款项后贷记此科目。
(13)应收款项:
1301期收外汇:凡与客户签订卖出远期外汇契约,或到期应收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1311应收贷款利息:凡应收未收的贷款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收未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21应收及暂付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收未收的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垫付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垫付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本行议付后,到期应收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即期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经我行议付寄单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凡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凡进口单位办理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业务,委托本行对外结算,汇票已经银行承兑,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凡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国内进口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凡接到国外银行寄来进口单据,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款时,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6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各项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委托者拥有要求赔偿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有价单证,委托本行寄往国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或其它专业银行代收,本行所拥有收回款项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办理国内异地外汇托收款项,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凡国内联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外汇款项的单证,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14--17)贷 款
1401进口押汇:凡收到开出信用证项下国外同业议付后的单证,进口单位以单证向本行抵押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02出口押汇:凡收到境外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出口单位以此向本行签立合约叙做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1短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发放的短期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2中长期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发放的中、长期外汇贷款。 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13三资企业外汇贷款:核算按规定对外、侨、合资企业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21房地产外汇贷款:核算对经营房地产公司发放的流动资金外汇贷款以及不计基建规模的基础设施的外汇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431对外工程外汇贷款:核算向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发放的出国承包工程项目外汇周转金。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501总行转贷贷款(总行专用):核算对所属分行而发放的外汇贷款。按贷款行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11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辖内分、支行贷款而发生的资金调拨,用此科目核算。拨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521抵押贷款:凡借款单位(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企业)提供抵押品,向本行订约押借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601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买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602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凡按照卖方信贷外汇贷款办法,对企业、工厂等发放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01商业借款外汇贷款:凡使用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商业性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11转贷外国政府软贷:凡使用外国政府的低息借入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21转贷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而发放的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时记借方,收回时记贷方。
1731特种贷款:核算以发行金融债券或大额定期存单所筹措的外汇资金发放的专项贷款。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贷出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741融资租赁贷款:凡为融资性质而发放的用于租赁用途的外汇贷款,用此科目核算。按贷款单位设立帐户。发放贷款时记借方,收回记贷方。
(18--19)其它资产
1801经营投资:核算本行购买公司股份或其它经营权所支付的款项。按投资单位设立帐户。购买支付款项时记借方,退让时记贷方。
1901信托资产:凡受托代理的各种信托资产,代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所拥有的权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2621信托负债”科目的对应科目。
2、负债类
(21)储蓄存款
2110活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120定期储蓄存款:核算个人存入的外汇定期储蓄存款,下设现钞户和外汇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其它存款
2201企业活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按规定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2企业定期存款:核算企业单位存入的定期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03分行存款(总行专用):核算各管辖分行存放在总行的存款。按行别设立活期户和定期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05三资企业存款:核算在我国境内的外、侨、合资企业批准存入的外汇存款。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21贷转存款:核算发放贷款而转入的存款。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31驻华机构及外商存款:凡外国驻我国外交机构和各国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群众等团体以及外商存入本行的外汇存款,用此科目核算。按存款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支取记借方。
2241存入保证金:核算进口开证存入的保证金以及境外汇入的信用证项下的押金。按存入单位设立帐户。存入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251境外同业存款:凡境外代理行以外汇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汇在本行开立帐户,一切业务往来,通过帐户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按行别设立帐户。收帐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3)借款
2301同业拆入:核算向国内、外同业和本系统拆入的外汇资金。按拆入行设立帐户拆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21境外商业借款:凡根据有关协议,向国外银行借入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11借入总行资金(分行专用):核算各分行向总行借入的转贷资金。借入时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31境外发行债券:核算本行在国外通过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外汇资金。收入记贷方,还本记借方。
2341买方信贷借款:凡按照买方信贷方式,组织借入国外银行外汇资金,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51外国政府软贷借款:凡经国家批准借入外国政府的低息贷款,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361国际金融组织借款:凡向国际金融组织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借入记贷方,归还记借方。
(24)应付款项
2401期付外汇:凡进行远期外汇交易时,按签订契约或到期应付的外汇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2411应付利息:凡应付未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应付记贷方,付出记借方。
2421应付及暂收款项:凡对外临时性的应付未付款项,以及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应付暂收记贷方,支付记借方。
2425待转营业收入:核算应收的贷款利息。应收未收时记贷方,转出时记借方。
2431代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1应收远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2代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凡本行议付出口即期信用证对国内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2应收即期信用证出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3代收出口托收款项:凡收到出口单位交来无证出口单据或光票,委托本行向国外托收时,本行对出口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3应收出口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4应付进口远期外汇:凡收到国外寄来远期信用证项下进口单据、汇票经本行承兑或对国外寄发承兑通知书,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4待结算进口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5应付进口保证款项:凡本行受国内进口单位委托,开出即期,远期进口信用证,本行对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5应收进口保证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6进口代收款项:凡国外银行寄来委托本行,代向国内进口单位收取款项的进口单据,本行对国外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6应收进口代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7应付各项保函款项:凡在办理外汇业务中,本行应客户的要求,对外开出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本行对此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7应收各项保函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8代收非贸易托收款项:凡国内客户交来外币或外汇 有价单证, 委托本行寄往境外银行或委托国内联行代收,本行对国内客户所负的责任, 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8应收非贸易托收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39发出国内托收外汇单证:凡本行受企业、单位委托,发出国内异地外汇托收单证,本行对企业、单位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39应收国内托收外汇款项”科目的对应科目。
2440应付国内代收外汇款项:凡国内异地联行委托本行向本地企业、单位收取的外汇款项,本行对异地联行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340收到国内代收外汇单证”科目的对应科目。
2450汇入汇款:核算由境外代理行汇入的外汇款项。汇入记贷方,解付记借方。
2451汇出境外汇款:核算委托境外代理行解付的外汇汇款,汇出款项时记贷方,解付汇款后收到回单时记借方。
(25)资本金
2511拨入营运资金:核算因经营外汇业务的需要,由上级行拨入的外汇营运资金。拨入记贷方,拨出记借方。
2531外汇自有资金:核算本行经营外汇业务的自有资金。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
(26)其它
2611代理贷款资金:凡上级行委托本行发放贷款的资金,用此科目核算。拨入记贷方,收回记借方。
2621信托负债:凡受托代理的各种资产,代保管的有价物品,本行对受托入所负的责任,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是“1901信托资产”科目的对应科目。
2631外汇买卖损失准备:从买卖外汇的盈余中提存的准备金,用此科目核算。
3、共同类
3101国内同业往来:本行在当地中国银行或其他专业银行开立的往来帐,办理外汇的收付时用此科目核算。下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并按行别设置帐户。
3201国内外汇联行往来:核算国内总分行间、管辖分行间相互代收代付外汇资金的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11总分行间往来:核算总行与管辖分行间的资金往来。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221管辖分行间往来:核算各管辖分行在联行往来中相互代收代付的外汇资金。此科目在年终结转时设“上年户”和“本年户”分别核算当年往来,直至“上年户”对转结平。
3301辖内往来:核算本行与所辖各行处互相代收付的外汇资金,下按所辖行名设置帐户。
3401内部往来:核算各行因需要在内部分帐核算。由此双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按往来行分设帐户。
3501自营套汇:核算因资金调拨需要而发生的大额套汇业务此科目下按币别设立帐户。
3511外汇买卖:外汇分帐行办理外汇业务,买入或卖出各种外汇或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通过人民币套算,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或外币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贷方,本币反映在借方:卖出时,本科目外币反映在借方,本币反映在贷方。
4、损益类
4201营业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外汇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贷款业务利息收入
②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③辖内往来透支利息收入
④拆放资金利息收入
⑤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收入
⑥其他利息收入
⑦手续费收入
⑧外汇买卖收益
4301营业外收入: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收入,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出纳长款收入
②其他营业外收入
4401营业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外汇存款,储蓄存款的支出和外汇买卖损失,以及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其它经营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存款、储蓄利息支出
②外汇买卖损失
③手续费支出
④联行往来及辖内往来利息支出
⑤同业往来利息支出
⑥拆入资金利息支出
⑦境外借款利息支出
4501营业外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各项非营业性支出,本科目以下增设:
①非常损失支出
②出纳短款支出
4601业务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邮电费支出和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出的各种业务费用。如业务宣传费、印刷费、电子机具运转费、诉讼、咨询、公证、鉴定费用、业务会议费等。
4701管理费支出:核算经营外汇业务所发生的按规定必须以外汇支付的公用费用。按实际需要比人民币核算帐户设明细帐。
4801经营投资及联营企业收益:
从经营投资或联营中所分得的外汇利润收入枵补贴损失的支出用此科目核算。
4901上年损益:核算上年经营外汇业务所实现的外汇利润(或亏损)。
在办理年终决算时,将“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业务费用支出”和“管理费支出”六个科目的年终余额在新年度开始时直接转入本科目核算。
表外科目
01国外开来保证凭信:凡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担保函等凭信时,登记此科目。收到凭信时记收方,寄出凭信时记付方。
附式1: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借)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入传票
铜牌或
对号单 号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贷) 现金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 金(百万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出纳 复核 记帐
17.5×7.5公分 白纸红色油墨
附式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借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借)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转帐贷方传票
┌─────┐
│ 传票 │
年 月 日 │ 编号 │
└─────┘
(贷) (对方科目)
┌──────┬───────┬────────┐
│户名或帐号 │ 摘 要 │金(百亿位)额 │附
├──────┼───────┼────────┤件
│ │ │ │
│ │ │ │张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兰油墨
附式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借)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付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附式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特种转帐贷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年 月 日 └─────┘
(贷) (对方科目)
┌─┬─────┬───────┬─┬─────┬─────┐
│付│全 称 │ │收│ 全 称│ │代
│ ├─────┼───────┤ ├─────┼─────┤收
│款│帐号或地址│ │款│帐号或地址│ │款
│ ├─────┼──┬─┬──┤ ├─────┼─┬─┬─┤通
│单│ │ │行│ │单│ │ │行│ │知
│ │ 开户银行 │ │ │ │ │ 开户银行 │ │ │ │
│位│ │ │号│ │位│ │ │号│ │
├─┴─────┼──┴─┴──┴─┴─────┼─┴─┴─┤附
│ │ │金(亿位)额│件
│ │ ├─────┤
│ 货币及金额 │ │ │
├───────┴───────────────┴─────┤
│ 备 注 │张
│ (银行盖章)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9.5公分 白纸紫油墨"收款单位"栏印粗线框
附式7: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借)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
(2)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贷)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黑油墨.
附式8: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方传票
┌────┐
│传票 │
年 月 日 │编号 │
└────┘
(贷) 外汇买卖 (对方科目)
┌──────┬───────┬────────┐
│外汇金额 │ 牌 价 │ 人民币金额 │
├──────┼───────┼────────┤
│(百亿位) │ │ (百亿位) │
├───┬──┼───────┼────────┤
│ 摘 │ │ │ │
│ 要 │ │ │ │
└───┴──┴───────┴────────┘
会计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三联
(1)贷方传票白纸紫油墨"外汇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2)借方传票白纸兰油墨(借)3511外汇买卖"人民币金额"栏印粗线框框.
(3)统计卡白纸红油墨.
附式9: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付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黑油墨
附式10: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传票
┌──────┐
│ 表外收 │
年 月 日 └──────┘
┌─────┬───────┬───┬────┐
│ │ │ │ 金 额 │
│ │ │ ├────┤
│ 科 目 │ 户 名 │ 货币 │(十亿位)│
├─────┼───────┴───┴────┤附
│ │ │单
├──┬──┴────────────────┤据
│ 摘 │ │
│ 要 │ │张
└──┴───────────────────┘
复核 记帐 制票
17.5×7.5公分 白纸红油墨
附式1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存欠借方传票
┌────┐
│传票 │
│编号 │
└────┘
(借) 年 月 日
┌───┬─────┬───┬───────┐
│ │ │ │ │
│ 摘 │ │ 金 │ (亿位) │
│ │ │ │ │
│ 要 │ │ 额 │ │
│ │ │ │ │
└───┴─────┴───┴───────┘
会计 复核 制票
17.5×7.5公分 一式二联
(1)借方传票白纸黑油墨.
(2)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贷).
附式12:外汇买卖科目明细表
户名
币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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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工农业产品和工程质量(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保证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质量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厂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健全和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省标准局和地(市)标准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省、地(市)标准局下设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是省、地(市)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负责省、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日常工作。产品质量检验任务较重的
县(区)可依据实际情况,设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县(区)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工作。
省、地(市)标准局可委托省或地(市)有关专业检验机构、行业测试中心、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的检验机构做为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分别由省标准局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局任命,并颁发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在省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
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对省、地(市)管理的产品质量量进行监督检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行分级负责:省属企业的产品,由省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地(市)属企业的产品,由地(市)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地(市)属企业的重点产品(包括上报省审批的优质产品),由省标准局指
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检验。
第四条 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验员。检验员由各监督检验机构推荐,经主管局同意,省或地(市)标准化管理部门任命并发给证书,代表本机构对厂矿企业、购销、贮运和使用单位执行其专业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是: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各类工业产品(包括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重要的农副产品和一切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
2、对优质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和核验,监督优质产品樗的正确使用;
3、承担经济法庭裁决质量纠纷时委托的质量鉴定和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的仲裁检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
4、负责省、地(市)、县新产品、升级产品、引进设备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检产品的质量鉴定;
5、参与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6、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和检验人员的技术考核制度,统一检验方法,培训检验人员;
7、定期向省、地(市)标准局和主管局报告所监督检验的产品质量情况,并及时向企业反映用户对产品质量的意见。
第六条 省、地(市)各专业局(专业公司)设置标准质量处(科)、或在业务相近的处(科)设专职人员,负责贯彻技术标准和各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贯彻上级有关标准化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国法,组织和指导本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组织企业制订、修订技术标准,并监督贯彻执行;
3、督促企业制订产品质量升级计划,负责企业申报的优质产品的审查考核工作;
4、处理企业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
5、对于产品质量优异和优劣的企业,提出表扬、奖励或批评、惩罚的意见。
第七条 厂矿企业设质量检验科(室),在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本企业产品质量的检验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按标准从原材料进厂到产品出厂(或工程竣工)进行每道工序的质量检验、负责签发出厂(验收)合格证;
2、拟定检验制度,推广先进检验方法,指导车间、工段、班组开展自检、互检工作;
3、做好质量检验的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4、定期向企业领导报告产品质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定期按要求向监督检验机构送检验样品;
6、积极参加全面质量管理活动。
第八条 计量器具、药品、粮油和锅炉的检验,由国家指定的专业检验机构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负责监督检验工作。
进出口商品的监督检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

第三章 权限与职责
第九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有权对所辖范围内各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查。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施工或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拒绝签发合格证。对于长期不改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欺骗用户的企业,有权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制裁;对其中特别严重的
,有权建议主管部门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和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对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各级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生产设备以及检测手段等进行检验。监督检验人员执行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对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
标准化管理部门应会同其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者,应追究责任,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一条 企业的专职检验人员应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有权判为不合格品,不签发合格证。如对企业领导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有不同意见,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机关和工厂企业的领导,应积极支持检验人员的工作。对于阻碍检验人员行使职权和对检验人员施行打击报复者,各级监督检验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省、地(市)、县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提请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凡未按标准生产或检验的产品,应按不合格品论处,不计产量,产值;已出厂的,应负责退换或退赔价款。不符合标准的工程设计,不得施工;不符合标准的建设,不得验收,对危害生产和人民健康的不合格的化学试剂、中西药品、计量器具、安
全设备、测试仪器、医疗器械、高压设备、消防器具,以及违犯环境保护条例的生产建设项目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一律不准生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生产(施工)单位负责,后果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购销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认真检验出厂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产品,收购部门不得收购,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对其中有使用价值的,经产销双方协商,标明“次品”,削价处理。
第十五条 贮运部门应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贮运物品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贮运过程中产品质量负责。对于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贮运、保管不按标准规定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负责赔偿;造成产品严重损坏或变质霉烂、虫蛀者,除负责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追究行政
或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级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律收费。检验费由被检单位支付,仲裁检验、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收费的个体办法,由监督检验机构根据各行业产品情况制订,报主管局和省标准局批准后执行。监督检验机构购置或更新设备仪器所需经费,
各主管局应纳入计划,从更新改造资金或技措费中拨款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授权省标准局负责解释。




1981年7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7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民他字〔1986〕第4号关于曹永林诉占可琴离婚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民政部等单位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曹永林与占可琴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依法是不应保护的。但曹、占两人已经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同意你院的第二种意见,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处理时,必须指出双方骗取结婚登记的错误,特别是对男方曹永林的错误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可建议其工作单位给以适当处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