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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16:18  浏览:88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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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


通知

各地市建委、省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经研究,现将《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厅科技处(福建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技术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福建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是指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配置或增设通信网络、办公自动化、建筑设备自动化等系统,以及这些系统的集成化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厅统一管理全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建设工作,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统一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的管理及以上单位在福建市场的准入和清出;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和报备管理工作,智能化系统工程示范、试点工作管理;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级评估和工作造价的管理;
(四)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主要设备、产品、材料推广工作管理;
(五)其他必要的项目管理。
第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筑活动法规、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通信、广电、公安、环保、保密的法规与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必须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相应任务;并在资质允许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任务(本省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另定)。
第八条 外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等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持有关的资质证明和文件向省建设厅办理进闽相关手续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九条 境外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的单位入闽承接建筑智能化建设项目,应当经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会同省建设厅批准获得承接业务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承接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必须按国家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使用的设备、产品、材料必须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性能与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工程使用。
第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涉及工程造价的承发包双方应通过现场测定、积累资料、双方协商解决等办法共同编制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报省工程造价总站备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解决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建设中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经济纠纷问题。
第十四条 为避免浪费、盲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开工前必须经过需求分析、系统设计、施工深化设计等环节,并应编制智能化建设方案。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水平与权威的机构进行智能化建设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结果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为保证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时,对建筑智能化系统示范工程进行专项审查。国家和省审批立项的项目或部、省级建筑智能化示范工程、示范住宅小区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
的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由省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与竣工验收管理。
(一)建筑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必须进行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工作必须由具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担。检测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公正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检测数据及有关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依据,检测工作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验收和智能化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各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集成综合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将子系统(子分部工程)和系统
集成综合验收记录、检测资料、质量保证资料以及公安、消防、通讯、广电、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交建设工程总包企业或建设单位统一汇总。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质量监督管理。
(一)在新建、已建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中设置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向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按有关规定对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竣工验收进行质量监督。
(三)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在建设过程及竣工质量验收中,对质量问题意见不一致时,由负责该工程监督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裁决。
第十八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实行等级评估制度。
本省推行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工作,建筑留能化系统工程按类分级进行等级评估。分类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功能要求而划分,等级根据智能化系统复杂程度进行评定(等级评估具体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等级评估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半年后进行。工程等级评估由建设方(业主)向地(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单位组织,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和单位进行等级评估。
第十九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等级评估的工程不得擅自对社会宣称为智能化住宅小区(大厦)。
新建智能化住宅小区在小区综合验收时应将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作为一项内容。条件未达到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等级评估结果由负责组织评估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业务的省内外设计、系统与子系统集成、施工、监理、顾问咨询、检测单位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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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集邮商品征税问题
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
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
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
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
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
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1995年4月26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对正在举办或拟举办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送了有关材料。为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必须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三贴近原则,各类赛事活动要积极向上、健康高雅,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体现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高度重视赛事活动的内容,要精心策划、精心设计。赛事活动内容的设置、公益活动的策划以及选手参赛曲目的选择等赛事环节都要符合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符合加强未成年人教育,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要求,要符合当前宣传工作的总体要求,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要控制总量,提高质量,防止泛娱乐化倾向。总体这类活动不宜多,活动内容、形式不宜重复,不能相互攀比、复制,各级管理机构要在数量、题材上严格把关后再上报总局,总局将宏观调控。
四、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参与性强,影响面广,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对赛事活动的播出加强把关,不得随意炒作,避免炒星、追星等负面效应。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当地省级卫视播出。播出的节目要力戒庸俗、低俗的现象,不能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审丑心态。
五、赛事活动的评选过程、评选标准、赛事规则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赛选手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上,举办未成年人参与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必须单项报批。
六、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的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七、举办赛事活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制定选手参赛标准。参赛选手的发型、饰品、服装不能低级媚俗,要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八、举办赛事活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选好评委。评委点评要实事求是、积极健康、平等善意,不搞不切实际的吹捧,不搞令参赛选手难堪的责难,不以非理性的褒贬来取代知识性的引导。
九、节目主持人要积极引导选手健康高雅地参与赛事活动,善于处理赛事活动中的突发问题。节目主持人的着装、发型、语言以及整体风格都要符合大众的欣赏习惯和审美情趣,不要模仿夸张怪诞的主持风格。
十、各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广播电视机构举办的赛事活动密切跟踪,加强管理,及时解决赛事活动中存在的偏差和问题,拿不准的问题要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