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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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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暂行规定
市府办公厅




为了使市政府领导同志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好全市的中心工作和常务工作,并尽可能多抽出时间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经市政府批准,特对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各项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对外友好往来方面的活动,包括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中国血统外籍人举行的活动,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均应报由市外事办公室统一安排。
二、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对外经济贸易方面的活动,包括利用外资、技术引进,与外国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举办展览会的签字、剪彩仪式等,事先要将活动的计划报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由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市外办统一安排。
三、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各种活动,包括接见、迎送、参观、探望、文体联欢、签字仪式、剪彩等,需邀请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参加的,要将活动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厅,由办公厅统一安排。
四、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一般性外事和内部活动,原则上都不要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必须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也要把范围减缩到最小限度,并报上述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不要直接给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送请柬。
五、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需请较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大活动,要事先将详尽计划,包括该项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规模、具体安排等事项,送市政府办公厅,报常务副市长审批。
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各种会议,仍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文山会海”问题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



198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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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河东科教英才”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河东科教英才”是市委、市政府授予在建设运城小康社会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人才,是全市人才工作方面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凡是在我市科研、工农业生产、教育、卫生等战线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都可以参加“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河东科教英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工作中有创新、创造,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
  第四条“河东科教英才”的评选按专业分为三类:
  (一)在学术上有创新和突破,成果有较大科学价值和实用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前五名完成者;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两次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前三名完成者。
  2、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次提出的新发现或新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3、在科学理论、学说上的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的创新,对学科、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
  (二)在产业化生产中,将科技成果直接应用于生产,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生产的工业新产品经权威部门鉴定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两年,经济效益显著,年上交税金新增额在200万元以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三年以上,其中一年上交税金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产品科技含量高,创出国内外知名品牌,投产三年以上,年上交税金不低于5000万元。
  2、在农业科技项目推广中,年创直接经济效益在500万元以上。
  3、自育农作物优良品种,在全市的推广面积达到适宜种植总面积的30%以上。
  4、生态治理、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公益类项目,在全市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在教育管理、教书育人、教学研究等方面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一次或省级荣誉称号三次以上,教学成绩突出,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的优秀教师。
  2、从事教育教学理论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出版两部以上专著,在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优秀教育理论工作者。
  3、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管理,使本校跨入全国同类一流学校之列,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育管理工作者。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参加全国教学活动比赛取得一等奖,正式出版教育教学专著两部以上(独立完成)或所任学科教学成绩在全省领先,所教学生在国际和全国奥赛中获前五名,连续两年在高考、中考中获取省市单科或总分第一者。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五条“河东科教英才”每三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五人。评选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条块结合、综合考察、专家评审、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评选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评选结果公开。
  第六条申报
  1、“河东科教英才”被推荐人可以采取组织推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七条评选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河东科教英才”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选人员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表彰、奖励与管理

  第八条“河东科教英才”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每人奖励两万元,奖金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表彰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荣誉称号,追回一次性奖励,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1、伪造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时隐瞒错误或严重违反党纪的。
  第十条表彰奖励后受到开除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取消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由原推荐单位和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按程序办理;特殊情况下,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取消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十二条推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负责,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承办。


运城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包括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第二条拔尖人才是党和政府的宝贵财富,是人才队伍中的优秀代表,是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实行重点管理。
  第三条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对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对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的评价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
  第四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目的在于肯定和表彰优秀人才做出的突出贡献,激励、带动各级各类人才为建设运城小康社会贡献才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立志献身于科教兴运的宏伟事业。
  第六条取得的科研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学术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1、在理论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对推动某一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
  2、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3、医术精湛,多次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4、创建了新的教学理论或教学方法,教学成绩突出,在全市领先,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
  5、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具有重大成果,并在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6、在文化艺术方面造诣较深,作品或表演艺术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为业内公认的;
  7、在其他专业岗位上多次主持完成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具有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能力,企业经营管理成效显著,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评选企业经营管理拔尖人才。
  1、创出优质名牌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较大占有率,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2、产品技术含量高,技术改造有重大突破的;
  3、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增长幅度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拔尖人才每三年选拔一次。选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九条申报
  1、申报评选拔尖人才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被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被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5、中央、省驻运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由所在党组织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拔尖人才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市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技术水平鉴定,并提出初选意见。
  3、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4、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市委组织部是拔尖人才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拔尖人才采取三年一届、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模式。届满由市委组织部做出综合评审意见。在管理期内做出新的贡献或所取得的成果仍发挥重大作用、保持领先水平的,可以参加下一轮选拔;脱离工作岗位或调离运城市的,中止相应资格;因个人主观不努力,考核不合格或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实行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结合本部门、本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制订三年工作任务和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定《目标责任书》,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对拔尖人才任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联系专家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两名拔尖人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征求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宣传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怀拔尖人才,改善他们的创业环境,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第十七条建立情况报告制度。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的意见;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章待遇

  第十八条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每年享受1200元特殊津贴,从市人才资源开发基金中拨付,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发放。
  2、届内对拔尖人才可安排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
  第十九条要努力改善拔尖人才的工作条件。
  1、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等。
  2、根据工作需要应配备助手的,尊重其意见,予以配备。
  3、优先安排他们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学术交流、进修和考察。
  4、要尽量减少拔尖人才不必要的兼职和社会活动,参加一般性社会活动时应尊重他们的意见,保证其主要精力用于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条拔尖人才连续三届入选者,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享受到退休时。
  第二十一条同时被选拔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专家的,实行多级管理,享受多重待遇。
  第二十二条省级优秀专家从市级拔尖人才中推荐。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拔尖人才,同时为县(市、区)级拔尖人才。


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落实党管人才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企业家是指具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素质和能力,专门从事企业战略性决策和管理并使企业不断发展、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经济效益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为主要标准,注重市场和出资人的认可。

  第二章条件 

  第四条凡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工商部门注册并在有效期内的各类企业(含驻外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均可参选。
  第五条优秀企业家推荐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品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能依法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
  (二)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公司(厂)级正职三年以上或担任副职五年以上并在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且取得突出成绩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本行业应具备的专业技术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决策领导能力、市场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能够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产业结构,并通过不断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劳动生产率和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
  (六)所管理的企业呈良性发展态势,至推荐时的前三年内,每年上缴税金都在全市综合排队前50名以内。
  (七)优秀企业家人选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具备企业家应有的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培训,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

  第六条选拔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运城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具体负责对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优秀企业家的选拔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每届选拔的具体标准和事宜由选拔考评委员会制定和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企事业干部科承办。
  第八条申报
  (一)可以采取组织推荐、行业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在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二)推荐人选为市管企业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三)推荐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业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四)自荐人选可以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五)中央、省驻运企业推荐的人选直接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评选
  (一)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列入初选对象。
  (二)答辩。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着重了解应知应会的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运用经济理论、有关企业政策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考察。由市优秀企业家选拔考评委员会组成考察组,对答辩合格人选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议。
  (四)审定。考察合格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报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待遇 

  第十条运城市优秀企业家称号由市委、市政府授予。
  第十一条优秀企业家每月享受300元特殊津贴,由企业计入管理成本,在规定届次内按月予以支付。
  连续三届入选优秀企业家的,此待遇可享受至退休时。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实行目标管理。优秀企业家要依据企业实际,拟定任期目标,经市选拔考评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与企业家签订两年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按目标责任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健全考核制度。按照目标管理要求,每年考核一次,定期监督落实,将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企业家连任和实施奖惩的主要依据,记入企业家实绩档案。考核内容包括:企业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工作责任制完成情况;综合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场和出资人认可以及企业干部职工认可情况。
  对到亏损企业任职的企业家的考核,应当以减亏增盈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减亏额可视为本年度实现的利润额。
  第十四条优秀企业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而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取消优秀企业家资格,并终止其享受的一切待遇。


运城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是德才兼备、具有开拓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人才。他们能够敏锐观察和判断高新科技发展趋势,在科学技术前沿能够紧跟学科和行业发展方向,是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应实行重点管理。
第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以公开、平等、竞争、择扰为原则,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标准,坚持好中选优,优中拔尖。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营管理、理论研究、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五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必须是在学术、技术、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并具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企业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
  1、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承担者;
  2、取得两项以上专利(其中一项发明专利),并在生产实践中应用、推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者;
  3、在重大工程中获得国家设计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采用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省部级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主要设计者或开发者;
  5、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0篇以上,或出版具有高水平理论专著者;
  6、在引进、吸收、消化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解决了关键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7、在本地区推广新技术、新工艺,获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8、推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成效显著,创出优质名牌产品,企业主要指标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企业达到先进水平,产品销售额、实现利润、上缴利税连续三年以上保持较大幅度增长;
  9、在教育管理和教书育人方面成绩突出,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教师、教学能手。教学研究有成果,发表论文10篇以上并获得省部级奖励或出版理论专著者,同时所从事的学科教学质量在全市名列前茅者;
  10、在医疗卫生方面,理论功底深厚,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11、在其它行业有特殊才能,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六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入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三年评选一次,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选拔过程做到名额公开、条件公开、推选人员名单公开、选拔结果公开。
  第八条申报
  1、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可以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等方式进行,填写推荐表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2、推荐的人选为市管企事业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3、推荐的人选为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委组织部。
  4、自荐的人选可直接到同级组织部门申报。 
  第九条评审
  1、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2、初步人选经市委组织部考察,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3、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培养

  第十条加强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地把个人成长与党和人民的需要融为一体,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实现自身价值,发挥聪明才智。
  第十一条采取多种形式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继续教育。积极组织他们参加国内专业技术高级研修班和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等活动,资助他们到国内重点大学、科研单位或国外研修,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增强科技竞争的能力。
  第十二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训经费主要由其所在单位解决,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予以适当补贴。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要在重要的学术和技术岗位上放手使用,在重点工程和项目上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增长智慧和才干。
  第十四条市委组织部对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逐人建立档案,实行目标跟踪管理,定期考核。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从事的行业岗位特点,确定科研攻关方向、目标责任,经所在单位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意见,组织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组织部门要建立与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待遇

  第十六条凡涉及到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事宜,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的同意。
  第十七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每年享受600元书报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2、在项目选题、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解决;因公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积极提供方便。
  3、优先安排科研项目,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图书和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外出进修深造等。
  第十八条在县(市、区)工作的市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应为县(市、区)级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因主观努力不够,完不成既定的目标,或者违犯党纪、政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称号。


运城市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是指在农村从事工农业生产、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具有实际才能或拥有一技之长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他们在科研成果转化、技术引进和推广、经营管理等方面有影响、有贡献、有创新、有效益,是农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是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力量。
  第二条选拔管理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目的是:肯定和表彰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在生产实践和社会服务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进一步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和奉献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必须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好的声誉,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予以推荐:
  1、在技术革新、创造发明中,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获得成果或国家专利者;
  2、在现代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方面贡献突出,在新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中有创新或填补了我市科研生产方面的某项空白,得到有关部门认可者;
  3、在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中,为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并成为组织群众共同致富的带头人;
  4、在实践中摸索出的生产经营模式,为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者;
  5、创办和领办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及科技实体,发展快、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纳税在50万元以上者;
  6、从事农业科学技术工作并在生产实践中有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者;
  7、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临床经验丰富,在解决疑难和复杂病症中有独特见解和诊疗技术,医德高尚者;
  8、在其它专业或行业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享有较高社会声誉者。
  第五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推荐的具体条件,由市委组织部拟定,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在以绩选才的同时,坚持三个一起看:一是与三个文明建设一起看;二是现有成果与潜在能力一起看;三是贡献大小与科技含量一起看。
  第八条选拔对象可由所在乡镇、单位、学术团体及专家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经县(市、区)委组织部、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市委组织部负责对呈报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学术团体和专家的意见,综合评议,组织考察,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市委人才工作领导组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管理

  第十条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实施动态管理,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区)委组织部协助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未能入选下一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实行目标管理,由本人制定三年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经有关部门认可后提出保证目标实施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有关单位监督落实,每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情况及实绩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每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期满后,组织部门对每位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作出综合评审意见,装入本人档案。实绩不突出者,不能参加下批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选拔。

  第五章待遇

  第十三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政治生活待遇。
  1、三年内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费用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解决。 
  2、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入选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发放2000元科普资料和科技推广费,从有关事业费中列支。
  3、对贡献突出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给予表彰和奖励。
  4、政治合格、业绩显著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可提名推荐为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可吸收参加县智囊机构;本人申请,经审查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其入党;在评定职称上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四条努力改善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条件。
  1、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本人实际能力和工作需要优先安排科技推广项目,优先提供科技贷款、科研基地和技术承包。
  2、鼓励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到民营、乡镇企业资金入股和技术参股,发展农、工、贸企业,创办研究开发机构,积极向企业及社会传播、推广科学技术。
  3、市、县科技和科协等部门积极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提供科技信息、业务指导、专业培训,支持参加国内外相应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在成果申报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倾听他们的呼声;要经常向他们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农村实用拔尖人才也应经常保持与组织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入选为市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的,同时应为县级农村实用拔尖人才。
  第十七条农村实用拔尖人才因主观不努力,连续两年完不成工作任务或严重失职造成较大影响,违犯党纪,触犯国家法律的,取消其农村实用拔尖人才称号。


(2004年7月30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民政府


延州政发〔2008〕1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城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全州城市管理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指挥、检查、监督、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城市管理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已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他各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由指定部门执行的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 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宣传和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市民城市文明程度。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满二年未动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领。



  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有污染项目;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



  (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工程施工必须做到: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



  (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外观要整洁,利用广告牌作遮挡的,必须达到《城市市容标准》;



  (三)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围挡设施以外不得堆料弃料;



  (四)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五)施工用水不得漫流,施工运输车辆不得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六)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七)施工工地的噪音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不得损坏施工现场的道路、排水、草坪、树木等市政公用设施;



  (九)施工场地的各种临时设施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7日之内拆除;



  (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九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应适时进行清洗、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出现脱落、破损、残缺、陈旧等影响市容状况时,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第十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不宜设置围墙等围挡设施,确需设置时应选用绿篱、花池、草坪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池、草坪应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在市区内,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在城市道路(含街道)两侧和园林绿地进行挖土、开荒种地;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三)在城市道路两侧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四)在城市道路两侧搭建板障、门斗、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在市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临街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吊挂杂物、堆放物品;



  (二)擅自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阳台;



  (三)擅自在建筑物上涂写、刻划、张挂、张贴宣传品;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五)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



  (六)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工具应保持车容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密封、覆盖,不得沿街泄漏、遗撒。



畜力车进城时牲畜应挂带粪兜,并按指定路线行走,对遗撒的粪便应由畜力车主即时清除。



  第十三条 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排泄大小便,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依法管理。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临街设立废品收购站。县(市)政府要有计划地取缔城市中心区内的废品收购站。



  第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县(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各相关单位和“门前三包”责任人(使用人或产权人),应当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门前三包”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至道路边石以内的地面,做到门前无痰迹、无便溺、无污水、无瓜果皮核、无纸屑等。



  (二)包市容:保持门面橱窗、牌匾的完好、整洁、美观、大方,保护市政、环卫、交通、公用等设施不受损坏,自修和养护门前人行步道。负责门前行道树、花坛绿地无损坏缺株和人为践踏。



  (三)包秩序:门前无摊点和出店经营及乱挖、乱堆、乱建等,自行车、三轮车停放整齐有序,无自行车和机动车辆占道停放。



  第十六条 负责城市清运冰雪具体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就地就近,合理负担”的原则,确定清运冰雪责任者(单位、个人)的责任区域。



  凡驻我州各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均有清运冰雪的义务。



  冬季降雪时,清运冰雪责任者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完成责任区域内的清运冰雪任务。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九条 城市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第二十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生活垃圾运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无力运输、处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垃圾运营企业进行运输、处理。



  医院、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企、事业单位,因生产及其他需要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道路上摆摊设亭、开办市场;



  (四)擅自行驶履带车、超重车;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悬挂、张贴广告或标语;



  (八)擅自建设各种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



  (九)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



  (十)其他有损道路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设立集贸市场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县(市)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批准。



  城市各类临时停车场(点)确需占用道路的,应当由市政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挖掘费、占用费及回填道路和恢复设施保证金。



  城市道路自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新建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市)政府批准,并按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二倍交纳道路挖掘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



  (二)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挖掘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施工围挡;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



  (五)城市道路修复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审批部门检查验收。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时,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市政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道路挖掘手续,抢修后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管理范围及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



  (三)试车、超车、随意停车;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业、堆放物料、装置设施或进行经营活动;



  (五)擅自设置、悬挂、张贴广告;



  (六)其他侵占、损害、盗窃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超限车或装载易燃、易爆物的车辆须通过桥涵时,应向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时间和路线,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二十九条 对城市排水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或盗用排水设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兴建构筑物;



  (三)向排水设施内倾倒粪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体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浆等杂物;



  (四)在排水设施内设闸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的管网中将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连接或更改排水管线;



  (七)其他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须跨、压排水设施或在其技术规范要求的安全范围内施工的,应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设施。



  需要铺设、迁移、改建、连接户外排水设施的,必须经县(市)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由市政专业队伍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防洪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设障、填埋、搭盖、堆物、垦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设置机械设备;



  (三)在防洪设施管理范围内砍伐树木、倾倒垃圾残土;



  (四)在堤岸非装卸区装卸或堆放货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防洪设施的行为。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或其他活动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设施主管部门批准,并认真遵守城市防洪设施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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