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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11:49  浏览:8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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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82年7月31日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与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有不一致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这些条文作了补充修改。修
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三十七条 基本建设征、拨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以上,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国务院批准。
县(市)征、拨用土地五亩以下的,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超过五亩,二十亩以下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行政公署批准;超过二十亩的,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辖市征、拨用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十亩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核,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鹤岗、鸡西、双鸭山、伊春、大庆、牡丹江、佳木斯和七台河市的近郊菜田,由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征用土地时,要根据土地数量、质量、地面附着物等情况合理确定补偿费。补偿费应由用地单位支付。
(一)征用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近郊菜田,土地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上述四市中、远郊和其他市、县集体所有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二)征用开垦不满五年的耕地;征用集体耕地而用国有荒地调剂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的二至四倍计算。
(三)征拨用果园、草原、条通、苇塘、渔池、宅基地等土地,可参照本条一、二款所列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处理。林木补偿标准,按《森林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征用无收益土地,不予补偿。
(四)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渠道等生产、生活设施和青苗,由征地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征用土地除用地单位应支付补偿费外,还应付给安置补助费,做为安置被征地单位生产和生活的费用。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付给,安置的人口数以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一)征用耕地每人付给亩年产总值二至三倍的安置补助费。对人多地少的社队,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为其年产值的十倍。收回社队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总值二至四倍给予补助。
(二)按一款标准仍不能做到妥善安置的个别特殊情况,为了不降低被征地单位原生产和收入水平,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数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征用果园、鱼塘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可参照一款所列标准合理确定。
第四十条 征用土地涉及安置问题时,要在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征地单位协助被征地单位通过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兴办社队企业,就地安置。
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征地单位按照被征地单位的耕地与农业人口比例,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安置的,要相应核减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用地,须在征用土地范围内解决,确需临时使用征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时,其用地数量和期限,须经有权批准此项工程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期满,要及时平整场地,退还原单位。对被占地单位造成的损失,
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工矿、交通、地质、测绘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队,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探、测量时,要先征得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的同意;如果勘探、测量使土地使用单位受到损失,要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凡少用多征的土地或已经征用二年仍未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收回的土地,可以按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有偿拨给其他建设单位使用,新的用地单位应向原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
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可以交给当地农牧业生产单位暂时耕种;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可无偿收回,不再支付土地补偿费,有青苗的可付给青苗补偿。



198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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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政府令〔2010〕第15号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管理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飞行管制、通信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联合作业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效能。

第六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水平,拓展人工影响天气的应用领域。

第七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其他的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八条对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省防灾减灾、生态环境建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商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划和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通信系统和天气监测预警系统。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基础设施、设备;

(三)有符合规定人数并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人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和设备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信工具。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交申请,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将申请材料送省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提出设置高射炮、火箭等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站(点)的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审核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适宜作业的天气条件;

(二)经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作业设备性能良好,符合使用要求;

(四)作业人员全部到位;

(五)与指挥中心和飞行管制部门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时限内作业。在作业过程中收到停止作业的指令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作业结束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将作业情况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作业档案,如实记录作业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及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作业效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跨行政区域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作业地气象台站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探测资料、情报和预报,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气象保障工作。

农业、水利、林业、民政、统计等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和专用设施。

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作业安全,并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利用高射炮、火箭作业的,应当避开人口稠密区和重要设施。

第二十五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需要报废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作业设备和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二十六条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组织处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

(二)挤占、干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通讯频道;

(三)损毁、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施、设备;

(四)扰乱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秩序。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资格的;

(二)未申请空域直接指挥实施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报告作业情况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

(一)在未获批准的作业站(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告作业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作业档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组织实施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三十条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2003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精[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2年,建设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行风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为主线,全面推进了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了调查研究,对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进行了全面调研;加强了行风建设,在建设系统开展了“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发挥行业优势,制定和实施了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方案;典型宣传有了新进展,中宣部把朱崇跃作为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在全国进行了集中宣传;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深入开展,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联合推出了第五批10个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部推出了职业道德建设示范点和第四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有许多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合同欺诈;一些部门和单位存在着不正之风,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一些部门和单位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手续繁杂,等等。我们必须深入研究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办法,切实解决存在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00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要一年。为全面推进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实际,以建设“四有”职工队伍为目标,以职业道德建设、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典型培育宣传为重点,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三大创建活动,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稳定工作,为完成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任务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代表大会。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第一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不断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六大对文化建设提出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行业特点,积极推进产业文化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深入学习,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本系统、本行业、本部门的实际,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实现这个奋斗目标,必须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此,建设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肩负重要任务。建设事业的很多工作,特别是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既是生产和其他各项消费的基础条件,也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对于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社会转型期,同时仍将长期处于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主要特征的体制转轨期。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既是建设事业发展的机遇,也是严峻的挑战。建设部门在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上负有重要的历史责任,既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又要遵循客观规律,克服盲目性,实现可持续发展。总之,要以十六大精神统揽和指导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积极推进建设事业的各项改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作出建设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以诚信建设为重点,深化思想道德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大力加强诚信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完善监督机制,在建设系统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加强诚信建设,今年重点就是要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和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重点是建立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评标专家数据库。今年要在建立部负责审批和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完成地方负责审批或注册的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并与部连接。同时基本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标专家数据库同部连接,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要在去年部开通全国一级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的基础上,今年各省(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要组织所辖各地市认真做好二级以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力争6月底前开通部、省、市三级联通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深化职业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教育是基础、规范是核心、机制是保证”的思路,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职业纪律的普遍教育,大力倡导和形成“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行业、各岗位的职业道德规范,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建设系统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职业道德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突出以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发挥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表率带头作用。要强化青年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教育,整体上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的素质。

  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探索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改进与加强。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结合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职工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呼家楼液化气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经理部等先进典型的学习活动。继续大力挖掘、培养、树立、宣传新的典型,在全系统营造争优创先的浓厚氛围。认真组织好今年部级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工作。

  要根据十六大的要求,牢牢把握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加强建设系统的文化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富有时代特征的企业精神。组织好第九届“五个一工程”评选工作。

  三、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积极参加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积极参与制定《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探索建立创建文明城市工作的长效机制。把深入开展创建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活动,同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文明工地活动,为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作出努力、作出贡献。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为进一步推动城乡两个文明建设,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工作方案,要把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作为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的重点,切实抓出成效,使“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取得新突破、新进展。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建筑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上,坚决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房地产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和守合同、重信用上,坚决反对在商品房销售中的虚假广告、面积缺斤短两,以及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多收费、乱收费等问题。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服务与收费行为。市政公用行业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规范服务、守法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上,坚决反对“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以及多收费、乱收费、强买强卖等问题。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要把创建着力点放在反腐倡廉、提高办事效率、文明管理、公正执法上。要建立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抓好试点,逐步推广。坚决反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权谋私,克服办事推诿拖沓、行政审批过多过乱、手续繁杂等问题。坚决反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粗暴执法等问题。

  继续开展创建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与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示范点的复查工作。继续开展规范化服务活动,继续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公示制、信用制、首问责任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抓好“12319”热线试点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建设系统服务热线。认真抓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同时向窗口企业拓展延伸。全面开展创建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共青团组织共同做好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复查和推荐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

  加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要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的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认真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纠风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围绕“三审”(即规划和项目的审批、资质和资格的审批、评优评奖的审批)、“两交易”(即房地产交易、工程承发包交易)、“一服务”(即市政公用行业改进服务),加大从源头治理的工作力度。要大力推进公开办事制度,把办事公开、民主评议和责任追究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纠—评—建”相互促进的监督制约机制。

  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必须从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今年要按照主题不变,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重点抓好三点:一是抓好联系点。部已确定南京市建设部门为行风建设联系点,要深入南京市建设部门调查研究,探讨总结行风建设的规律。今年要把联系点扩展到重点省市和重点行业,及时总结行风建设的经验,指导和推动建设系统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二是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对此,部已下发了《关于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中重点抓好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作风整改的意见》,提出重点解决提高办事效率、反腐倡廉、文明管理、公正执法的问题。三是抓好示范点。高起点、高标准地把295个示范点建设好,充分发挥示范点的典型示范作用和激励辐射作用。今年对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五、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要根据中央综治委和中央维护稳定办公室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深化基层安全创建活动,深入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要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与有关部门配合,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积极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管理、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我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开展建设系统进城施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会同团中央开展创建“维权岗”活动。今年,建设系统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仍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解决稳定工作的三个重点问题,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实施综合治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从市场准入和资质管理等入手,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坚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信访情报调处机制。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排查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妥善处理各种棘手和突发事件,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继续做好“法轮功”痴迷者的思想转化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小康社会的一个奋斗目标,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的同时,肩负起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责任,始终以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坚持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一切着眼于建设,一切立足于建设。切忌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必须首先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活动,充分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任何时候都不能削弱,必须明确精神文明建设的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要加大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同时,要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为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决定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会议主要是认真总结交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与国家人事部联合表彰建设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先进集体;表彰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部署今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动员广大建设职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