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35:33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


  为明确外贸企业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贸企业可使用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出口退税申报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提供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按以下对应要求申报并提供相应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允许抵扣的丢失抵扣联的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允许抵扣的稽核比对结果属于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贸企业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丢失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上述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地税务机关审核时要认真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核对税务机关内部允许抵扣资料,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信息、审核检查信息和协查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四、本公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外贸企业取得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抵扣其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1995-06-02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九、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通知,根据增值税一年的执行情况,修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的“货物”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存在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问题,对此,应如何解决?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应如何填写?

  答:(一)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二)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1、12、13、14栏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第15、16、17、18、19、20、21、22、23、24、25栏累计数),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暂不填写。



生存权、意见表达权与人权

范忠信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六大自由或权利,我们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达权(当然,结社权也许不仅仅是意见表达权)。我国宪法很重视这六项权利,不仅如此,依据宪法的规定,我国还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以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

  人之所以为人,或者说人与动物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能够有“意见”。承认人有“意见”,是承认人为人的关键。在人类社会秩序里,在所有的动物中,我们只承认人有“意见”,而不承认动物有意见。所以动物保护主义者们尽管日日呼吁我们要保护动物,但也只是要求我们让它们吃好喝好别伤害它们而已,从没要求我们尊重它们的“意见”。既然承认人有“意见”是正常的,我们就得承认人有表达意见的权利,这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承认人有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就是把人当人,而不是当成能发声但无意见的动物。因此可以说,是否真正承认和保护人权,应看看你是否承认人皆有意见及是否保护人的意见表达权。

  毫无疑问,生存权是我们的首要人权,没有生存的权利还谈何其他的权利,谈何人权。生存权是人的其他任何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我们现在所提倡的生存权和以往任何社会的生存权完全不同,原因就在于我们现在讲的生存权是指全体劳动人民生存的权利,而不是个别人或者某阶层人的生存状态。但是,如果我们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进行考察,可以说人权观念似乎不是从生存权开始的。在历史上,“统治阶级”曾长期把我们同类中的某些人视为“会说话的牲口”,如古时奴隶制、封建农奴制等皆是如此。“统治阶级”为了让奴隶、农奴好好地干活,一般也重视他们的生存,但谁也不敢说他们因此就享有了人权。因为“统治阶级”并不承认他们有自己的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只有当国家施行法律开始承认尊重意见及意见表达权时,才开始有了“人权”的观念或概念。甚至在承认“士可杀不可辱”原则的情形下,在承认“不自由勿宁死”原则的情形下,让人体面地丧失生存权,仍可以说没有否定他的人权。比如今天各国纷纷采取的极为人道而无损尊严名誉的方

  式执行死刑,又如当今许多国家也有共识的“安乐死”,再如让死囚体面地留下遗言使其合法的遗愿得以实现等等。

  在此我不由得想到一个也许是比较极端的例子。早在1920年,留学法国七年之久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的张竞生,向当时的广东省“省长”兼督军陈炯明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中国限制人口,实行避孕节育,提高人口素质,并首先从广东实行。本世纪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目前的人口现状,确凿地证明了这份报告价值连城的分量,遗憾的是陈将其扔进了垃圾堆,并骂他是“神经病”。如果这份报告即使当时由于战乱不能被采纳但后来能引起人们重视的话,那么中国目前花大力气解决生存权的问题也许就不是问题了。这个例子说明重视人们的意见及意见表达权,对于生存权具有多么重要的促进作用。

  让每一个人都能真正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需要,是人权的需要。我们可以说,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主要体现为人类表达权方面的进步。从古希腊罗马的奴隶与奴隶主、平民与贵族的斗争,到后来的妇女争取普选权的斗争,到现代的反对种族歧视等等人权运动,哪一个不是以众多的处弱势地位者争取更大的意见表达权为内容的?

  历史发展到二十一世纪,对于政府而言,生存权不仅是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必须首先而为之的事情,同时也是广大民众最为关注的事情,因为解决十三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对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其人民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继续关注和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生存权的同时,我们也要更加致力于经济的、社会的、表达的等方面的基本权利。中国人民通过艰苦的革命斗争,结束了一小撮统治者独占意见表达权的局面,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这为保障人民的意见表达权创造了前提。当前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规范,疏通和保障人民群众实现表达权的渠道,创造一种“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团结一致又心情舒畅”的社会局面。

  因此,通过进一步保护和促进意见表达权,我们将能够大大促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