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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26:25  浏览:98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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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司〔2008〕27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年来,省厅按照司法所建设“五个一”项目的安排,使用中央政法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为司法所添置了摩托车、电脑、打印机等装备物资。为了加强和规范这些装备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所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司法所装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司法所装备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司法所装备正常使用,发挥装备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促进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所装备是指使用中央政法补助专款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购置的司法所装备物资,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一体机等。

第三条 司法所装备管理,坚持产权明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司法所的装备产权属于县(市、区)司法局,纳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司法厅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专款规划审核及上报、装备采购、发放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地市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专款项目规划的初审、申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司法所装备的规划拟定、上报、领取、发放、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司法所负责装备物资的日常保管、使用管理、保养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装备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1.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掌握各司法所装备的品种、数量、价值及使用状况,建立装备台帐和领用手续,做到账卡、账物相符,保证资产安全与完整。

2.统一办理交通工具入籍、使用人员培训,抓好机动车驾驶人员的行车安全教育。

3、每年对司法所装备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装备主管部门备案。

4、建立司法所装备的定位管理制度,督促各司法所对直接管理使用的装备建立台帐。

5、按有关规定做好司法所装备的新增、处置、报废手续。

第七条 司法所是装备的日常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所装备台帐和领用手续,确定专人保管,人员调整时,应做好资产交接手续。

2、定期进行资产的检查核实,确保司法所装备物资的完整,安全防范措施到位。

3、做好装备的保养维护,确保装备性能完好。

4、使用交通工具必须做到保险、证照齐全。夜间及节假日期间,交通工具应定点停放,保证安全。严禁擅自改变交通工具用途,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

5、装备的毁损、报废等,应报告县(市、区)司法局,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条 司法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被撤销的,其装备应由所属县(市、区)司法局予以收回,重新调剂到其他司法所,并报市局和省厅备案。

第九条 不按照上级批复文件内容擅自调整装备使用单位,截留、以旧换新、挪用、出售、出借、出租和私自占有司法所装备的,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省司法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轮中央政法补助份额。

第十条 因监督管理不善,造成司法所装备毁损的,分清责任,分别追究县(市、区)司法局负责人、司法所负责人的责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法律和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司法厅计划财务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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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反映,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纳税申报期内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的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不便,也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为切实排解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以下措施:
一、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充分利用10天的申报期有计划安排申报纳税,是防止在申报期最后两天一起办税造成排队,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现实做法。针对纳税人集中在每月申报后期2至3天办税以至出现排长队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帐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区域分布等特点进行科学分类,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引导各类纳税人在申报期限内分别不同时段办理申报纳税。如将纳税人分为两部分,一批人在1-6日申报纳税,另一批人7-10日申报纳税。也可以分三部分,以便错开办税时间,避免拥挤。为确保公平、公正,申报纳税期应定期轮换。
二、开展预约服务。对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定期限办理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预约申报及上门服务等方式,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避免集中办税,排队拥挤。
三、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办税服务厅应根据征管要求和各类税收业务工作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窗口的数量,并根据办税高峰时的实际情况,临时增加办税窗口、增派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适当延长办税时间,以减轻纳税申报窗口的工作压力。
四、推行多元化申报提高办税效率。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推行多元化申报、强化网络功效、提高服务技能以及实行一窗式管理等措施,提高办税效率,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切实缓解办税服务厅的压力。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关于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1997年1月10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交通厅(局):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民待遇原则,经研究决定,对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车辆在我境内行驶的公路养路费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双边协议征收,没有协议的按与在我驻地或最先入境地中国籍车辆的养路费标准征收。同时,取消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91〕交工字714号)第十三条关于征收双倍公路养路费和第十四条收取可汇兑的外币或外汇兑换券的规定。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