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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13:54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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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市交〔2012〕156号



各区县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各出租车企业:
  为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局制订了《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出租汽车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程序,及时、公正处理各类投诉,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交公路发〔1999〕535号)、《汕头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所(下称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工作。
  第四条 属区县管辖的出租车经营服务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应上报市交通运输局,转交区县交通运输局处理。
  第五条 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电话为:0754-88239988,投诉电话实施24小时值守。
  第七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受理投诉人以来电、来信、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服务质量投诉、现场应答投诉、转办投诉、接受投诉人对投诉处理情况的查询、对投诉办结情况的回访及跟踪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受理条件与范围


  第八条 投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人必须是权益受到损害的出租车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具体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人;
  第九条 投诉受理范围:
  (一)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二)收费时不按规定出具发票;
  (三)违反规定拒载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
  (四)违反规定中断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
  (五)服务态度恶劣;
  (六)未按规定摆放从业资格证件;
  (七)涉及经营服务质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
  (二)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姓名(单位名称)、车牌号码、服务资格证号等;
  (三)投诉事实和过程:事发时间、地点、乘车线路、相关资费、事件经过及有关证明材料或证明人;
  (四)投诉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惩治违法、违章经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者投诉可不予受理,作存档备案处理:
  (一)投诉人不如实提供本办法第十条(一)、(三)项规定内容的;
  (二)投诉人有投诉事由超过5日未投诉的;
  (三)由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出租汽车服务对象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四)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
  (五)已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等部门处理投诉,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
  (六)由其它机构受理的投诉。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准确、完整了解投诉人基本资料、诉求等情况,并记录《汕头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作备查及处理依据。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机构接到乘客投诉时,应根据受理条件和范围,当场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无法当场确定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其理由。
  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移送相关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或咨询内容在职权范围内能当场处理的,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按职责可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当场给予解答和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内容需进行调查核实的,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复杂的投诉案件,经领导审批同意,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机构对转办的投诉件,应做好跟踪处理、留存归档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协助投诉处理机构调查投诉举报和监督事项,并自接到协助调查要求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可采取调解、教育批评、移交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以下情况可作结案处理:
  (一)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二)在调查处理时限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使取证工作无法继续,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在调查处理期限内按投诉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投诉人的;
  (四)经调查,投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认定的,及投诉人恶意投诉,无理纠缠的;
  (五)投诉人撤销投诉或自行与被投诉人达成和解的。
  第二十条 对调解不成的投诉案件,当事人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投诉出租汽车经营者对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严禁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推诿、搪塞或拖延办理投诉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投诉人信息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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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关于判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可否准予保外治病问题的批复

1953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中南司法部

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五日研字第四一八号报告及附件均悉。关于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罪犯,患病危急,可否准予保外医治的问题,经我们提出初步意见呈由中南政法委员会同意,除了重要特务、匪首、惯匪和反动会道门头子及其他重大案犯,一律不得假释或保外就医外,其他如有严重慢性病或急性病,久治不愈或死亡在即的危险,经过医师严格审查确实,原判机关批准后,得由其亲属暂行保外就医,病愈后仍令归案执行。为了防止罪犯逃跑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可交当地公安机关严格管制和监督,并责成保人随时报告病状。(下略)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4-04-22

教语用[2000]3号


  2000年9月10日至16日为第三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1998、1999年两届推普周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各行业系统积极行动,广大群众热情参与,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增强全社会语言规范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地在组织前两届推普周活动的过程中积累了经验,初步形成了各部门相互支持配合的协作关系,为今后开展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奠定了基础。 为搞好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全国推普周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语言规范意识和推普参与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公共交际中说普通话的风气,推动推广普通话工作向纵深发展。中宣部、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语[1998] 17号)和中宣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教语用[1999] 2号)的精神在今后每年一度的推普周活动中应继续贯彻执行。

  二、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主题是“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2000年是世纪之交的一年,推普周的宣传活动要体现推广普通话工作为中华民族在新世纪实现伟大复兴而服务的宗旨。推普周期间要集中宣传新世纪国家普及普通话的基本目标,即2010年以前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21世纪中叶全国普及普通话。为实现这个目标,要求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在2002年左右率先达到初步普及的目标。要号召广大干部群众和学校师生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的经常性活动,积极学习和自觉使用普通话,为实现推广普通话的目标而共同努力。

  各地可在推普周期间举办以“推广普通话,迈向新世纪”为主题的座谈会、研讨会,以及群众广泛参与的征文、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语言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等丰富多彩的活动,组织学者和推普工作者撰写文章,广泛张贴推广普通话的宣传画。

  三、加强对推普周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各级党委和政府,特别是宣传、教育、人事、广播影视、文化和语言文字等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组织推普周活动。宣传部门和广播影视部门要把推普周列入宣传计划;教育系统主要在校内组织并在周假日组织师生参与社会宣传活动;广播影视部门除做好宣传报道外,还要播出各种推广普通话专题节目;文艺工作者可演出推广普通话的文艺节目;人事部门要鼓励广大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推广普通话宣传活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在广大指战员中大力宣传推广普通话对于加强部队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

  要把推普周活动的组织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语委要在征求宣传、教育、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推普周活动方案,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综合部门或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为推普周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经费保证。各级语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普周活动。

  四、推普周活动要和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开展推普周活动的意义在于通过推普周的集中宣传,促进推广普通话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起来。要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逐步建立以中心城市为重点,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学校为基础,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工作格局,逐步使普通话普遍成为校园语言、公务用语和社会服务规范用语。开展推普周活动应重在基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普遍深入地开展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让每个教师和学生都知道“普通话是教学语言和校园语言”,自觉地做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规范化的积极分子。要发动铁路、交通、金融、邮电、卫生、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站、车、场、店、所、园,充分发挥“窗口”作用,在推普周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环境。

  五、第三届全国推普周活动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

  教语用[1999]2号文件的附件《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号》在第三届推普周活动中可以继续沿用。如需根据地方具体情况略做调整,应事先征得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或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将本地区开展第三届推普周活动的方案报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10-66097030,66097038;传真电话:66096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