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44:5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1〕1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审批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请示》(桂政报〔200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南宁市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我国西南地区连接出海通道的综合交通枢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南宁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逐步把南宁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6559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和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村镇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30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南宁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重视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严禁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港口和机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加强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划定基础设施黄线保护范围。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洪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的发展,减少污染物排放,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加强水资源保护,划定城市水系蓝线保护范围,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要加强城市绿化工作,划定城市绿地系统绿线保护范围,加强对大明山等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定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分期供给规模和区位布局合理。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与可能,稳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
  八、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要统筹协调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按照整体保护的原则,切实保护好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要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紫线管理要求,重点保护好兴宁路、民生路等历史街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加强对邕江沿岸建筑高度、体量和样式的控制和引导,保护好自然水体、生态岸线和景观风貌,突出壮乡首府、中国绿城的民族文化和风貌特色。
  九、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南宁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南宁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南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南宁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南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城市用水必须坚持“开源节流”并举的方针,加强用水管理,搞好节约用水和合理用水,根据国家经委、计委、城建总局关于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的资源,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节约用水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
第二条 企业、事业、服务业及用水量大的单位都要逐步实行计划供水。计划用水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并采取积极措施,搞好循环用水,废水回收利用,做到一水多用,降低用水量。
第三条 实行计划供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年度、月度的用水计划,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下达执行。各主管局应按实际情况测定其所属单位的合理耗水定额,并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便逐步实行按耗水定额下达用水指标。凡每月超过计划用水部分,由
市自来水公司按如下标准计收水费:
超计划10%以内者,加价一倍收费;超20%以内者;加价二倍收费;超计划30%以内者,加价三倍收费;超计划40%以内者,加价四倍收费;超计划41%以上者,加价五倍收费。凡连续三个月用水超计划20%以上又不认真采取节水措施者,实行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待落
实改进措施后,才恢复正常供水。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需增加供水量时,应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扩建单位应附有上级批准的文件),经批准后方可增加。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厂、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六条 各单位宿舍大楼,都要成立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小组,抓好节约用水工作。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一户一分表制。用水计量,按量收费。凡同一建筑内,自来水公司只装一个总水表作为缴纳水费的依据。
第七条 凡新建住宅,其产权管理部门要按户装分表。不按户安装分表的,自来水公司不予安装总表接驳供水。
第八条 郊区农村社队公用水站,应由生产队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负责管理维护水表及设备,并订出用水制度,杜绝浪费,达到正确计量。
第九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1981年11月9日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1986年9月19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管理,促使生产铁路工业产品的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防止粗制滥造,对铁路工业产品尚未列入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量大、面广、涉及安全、生产又较混乱的产品,实行产品制造特许证的制度。
第2条 实行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以下简称“特许证”)的产品目录,由部科技局商有关业务局提出,按年度编制实施计划,经部长批准后,于上年十二月底前由铁道部下达。
第3条 “特许证”是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和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的证明。“特许证”不作产品质量出厂验收的凭证。
第4条 “特许证”由铁道部统一审核、颁发。部科技局负责“特许证”的管理、审查和监督。对实施“特许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工作,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第5条 凡实施“特许证”的产品,由部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制订“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和检验、考核办法,在部下达实施“特许证”产品目录计划三个月内完成,报部审批公布。
第6条 “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的制订,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
2、采用的经正式批准的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资料;
3、产品质量检验、测试考核项点(关键项点和主要项点)及计算方法;
4、产品生产技术条件(质保体系)和考核项条及评分方法;
5、“特许证”自发放之日起的有效期限(3~5年);
6、产品生产企业申请截止日期;
7、产品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法;
8、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的单位及其状况;
9、收取检测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的预算表;
10、有关“特许证”的其他事项。
第7条 生产企业必须在“特许证”产品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办理。
第8条 申请“特许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的要求;
3、产品必须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4、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
5、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计量定级应取得三级合格证书;
6、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能保证产品质量生产的稳定;
7、企业要有一支生产该产品,足以保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队伍。
第9条 “特许证”的申请、考核、审查、批准程序;
1、企业根据部下达的“特许证”产品目录年度计划,按本办法中产品制造特许证申请书(附件一)的要求详细填写,一式四份,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部检验中心;
2、部检验中心按部批复的产品“特许证”实施细则内容,对申请企业先进行生产技术条件的考核合格后,再组织检验站或有关单位组成产品质量检验小组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承担产品质量检验测试的单位对检验测试数据签字并盖公章后交部检验中心,由部检验中心负责提出申请企业生产技术条件考核和产品检验报告,并填写结论性的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检验、考核评分表一并上报部科技局;
3、部科技局对部检验中心提出的报告、签署的意见及检验、考核评分资料进行审定后报部长批准,对合格企业发给“特许证”,并统一公布;
4、对合格企业的申请书:部科技局、部检验中心各存档一份,返回给申请企业和其上级主管单位各一份,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复印件。
第10条 申请“特许证”的企业经生产技术条件考核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者,允许企业进行三个月至半年时间的整顿,再进行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11条 根据产品不同特点,规定企业使用“特许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自发证之日算起。
第12条 “特许证”采用统一的证书格式和统一标记并由铁道部统一编号:
1、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标记为TTX:
第一个T——代表铁(Tie)路
第二个T——代表特(Te)
X——代表许(Xu)可
2、“特许证”的编号,采取七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头三位数字为产品类别编号,后四位数字为制造特许证编号,编号按发证先后次序编排,如图示(略)。
第13条 产品在“特许证”的有效期内,企业应在该产品出厂验收合格证上和包装上标明“特许证”的标记和编号。
第14条 企业在取得“特许证”后,应严格保证产品质量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批复的产品“特许证”实施细则的要求,接受部检验中心的日常监督检验。
第15条 取得“特许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将“特许证”交回部科技局,并予以注销:
1、企业决定不再生产该项产品者;
2、企业接到上级停止使用该产品制造特许证指令者;
3、该产品已列为淘汰产品者;
4、已超过“特许证”规定的有效期,未继续提出“特许证”申请者;
5、遇有技术标准、生产图纸作重大修改,而未重新办理申请“特许证”者;
6、经抽查产品质量下降,不能在限期内改进者。
第16条 注销“特许证”产品的企业名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17条 凡经铁道部决定实施“特许证”的产品,对未取得“特许证”和注销“特许证”的企业,其主管部门不下达任务,该企业不得再生产该产品,采购人员不得采购,使用者不得使用,如果使用未取得和注销“特许证”的产品,所发生的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负责。
生产、经销有违反本办法者,按国家《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特许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9条 发放“特许证”的工作人员和考核检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人员守则》,违者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20条 参照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申请“特许证”的企业,应缴纳检验费、检验人员差旅费、管理费(包括申请费、会议费、资料费),本着减少企业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的原则,可参考铁道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21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科技局。
第22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