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8:36:47  浏览:9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资党委纪检〔2012〕155号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国资委纪委。


                                    国资委党委
                                  2012年6月21日


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印发〈关于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1〕42号)要求,做好中央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廉洁风险是企业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带来危害性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廉洁风险防控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由企业各责任主体共同实施的排查、识别、评估和防范廉洁风险的管理过程。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为依托,以岗位风险防控为基础,以加强制度建设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和完善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预防腐败能力,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围绕中心,实现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与企业战略目标相一致、与企业改革发展进程相适应、与企业监管制度相衔接、与各项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坚持融入管理,把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结合改革创新、流程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不断完善防控工作的体制机制制度和科技支撑,增强企业管控能力;坚持突出重点,抓好重点领域、重要岗位、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的廉洁风险防控,分级分类实施廉洁风险防控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用系统的思维、统筹的观念、科学的方法推进工作,合理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三)目标要求。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2012年要重点针对投资决策、产权交易、财务管理、境外资产、资本运营、物资采购、招标投标、选人用人和工程建设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要岗位开展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截至2017年底,建立运行顺畅的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并结合实际,逐步探索由传统防控向信息化防控发展,持续改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职权,查找廉洁风险

  (四)明确岗位职权。

  企业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岗位的职权名称、内容、行使主体和规定依据等,对职权行使的主体、条件、范围、程序、时限和监督方式等内容,特别是对人、财、物、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和无形资产管理等关键岗位的职权要进行梳理、规范,编制职权目录,绘制各类职权运行流程图,规范运行。

  (五)收集廉洁风险信息。

  各中央企业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监督工作协调性机构或联席会议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地收集下列廉洁风险信息:

  1.监事会、巡视、审计、专项检查和效能监察等各项监督检查发现的廉洁风险信息;

  2.通过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获知的涉及有关领导人员的廉洁风险信息;

  3.信访举报、查办案件等方式查出的涉嫌腐败的廉洁风险信息;

  4.通过问卷调查、网络舆情、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的职工群众反映的廉洁风险信息;

  5.排查识别的廉洁风险信息;

  6.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廉洁风险信息。

  (六)排查识别廉洁风险。

  企业排查识别廉洁风险主要是以权力运行是否规范受控为判断标准,通过自己查、群众评、专家议和组织审等方式,重点对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以下各项因素进行评估:

  1.权力结构与授权因素。企业各决策主体的职权是否明确,决策程序是否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是否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部门职能配置,特别是人、财、物管理等重要职能的配置是否合理并且相互制约;重要岗位是否落实不相容业务分离规定;授权的范围、事项、条件和期限是否清楚,自由裁量权限是否适当;责、权、利是否明确且对等;授权事项与被授予者的履职能力是否相匹配。

  2.机制制度因素。企业现行的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度内容是否适用、管用、可操作;各项制度是否配套健全;制度的执行是否有程序保障;“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完备,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等部门职能是否明确,监督是否到位、有效;考核评价机制否健全、可操作,对过错责任的追究是否及时,管理是否形成闭环。

  3.权力运行因素。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是否有程序保障,集体决策和党组织参与决策是否落实;经营管理的各项操作流程是否建立健全,流程是否设计合理、步骤齐全、次序得当、界限明确,衔接时间是否合理,过程是否受控;企(厂)务、党务等信息是否公开;信息传递、沟通、共享是否顺畅,有无遗漏、隐瞒、封锁、错误传递信息的现象;是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重要监管制度嵌入信息系统,实现在线运行;被授权人是否不作为、越权行事、违规作为,是否实行“一岗双责”,是否遵守廉洁从业规定等。

  4.思想道德因素。企业是否培育诚信文化、合规文化;企业的廉洁教育是否有盲区、盲点,廉洁教育是否与岗位职责紧密结合;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的内容、时间和受教育人员是否落实;职工爱岗敬业、遵章守纪的自觉程度;职工对依法经营、集体决策、廉洁从业、公道正派、民主公开和接受监督的满意度;职工对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满意度。

  5.外部环境因素。可能易发多发腐败行为的行业、领域与本企业的业务关联度;相关市场规范程度和廉洁状况;企业利益相关主体诚信守法意识和廉洁情况;部门或岗位容易受到利益诱惑的程度;社会公众、媒体舆论等对企业的满意度。

  6.企业其他因素。

  三、评估风险等级,制定防控措施

  (七)组织廉洁风险评估。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根据权力的重要程度、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腐败行为发生的几率及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对收集和排查到的廉洁风险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等级,明确风险分类和典型风险事项,并经领导班子集体审定。

  各中央企业要对岗位、部门廉洁风险排查结果逐一登记汇总,编制廉洁风险及等级目录,形成廉洁风险信息数据库,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八)廉洁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针对廉洁风险和风险等级,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廉洁从业要求、工作责任、工作权限、工作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方案;根据不同等级的廉洁风险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特别要突出高风险的防控,针对廉洁风险构成因素,抓重点、抓关键,采取综合措施,加大从源头上防范廉洁风险的力度。

  1.优化权力结构。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职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形成权力结构制约、业务牵制、关键岗位不相容、责权利对等的权力结构。

  2.规范权力运行。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细化议事规则,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要优化业务流程,记录工作过程;把权力制衡、过程监控原则和廉洁从业规定体现在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纪检监察、巡视、审计等专门监督机构的作用,明确监督责任、途径和方法,加强效能监察、内部控制和过程监督,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切实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

  3.推进民主公开。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会和职代会的监督作用,完善企(厂)务、党务公开制度,通过内部网络、公开栏等方式,逐步推进重要业务和管理事项信息公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

  4.加强科技防控。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流程监管的方式和途径,逐步实现网上实时动态监控,做到信息可监控、行为留痕迹、过失可追溯。同时,加强对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

  5.加强体系防控。以廉洁风险防控为切入点,统筹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工作任务,充实工作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增强惩防体系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能力。

  四、实施预警处置,坚持动态管理

  (九)廉洁风险的预警与处置。

  加快廉洁风险预警系统的研发,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风险预警;对达到风险等级的岗位人员,分别运用任职谈话、岗前培训、谈心疏导、函询告诫、组织处理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于违纪违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十)廉洁风险的动态管理。

  以年度为周期或依托项目管理,结合管理提升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以及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廉洁风险防控内容、等级和措施;加大对廉洁风险动态监控的力度,定期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进行自查和抽查,及时发现缺陷并加以改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工作实效

  (十一)落实责任、扎实推进。

  把推行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纪检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承担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的部门要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所承担的管控职能之中,做好相关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工作。

  (十二)加强教育、营造氛围。

  把廉洁风险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文化建设特别是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活动中,深入开展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教育,建立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岗前廉洁风险管理培训制度,通过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反腐倡廉形势、召开民主生活会等形式,增强主动防范廉洁风险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三)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作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和领导人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制定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对因廉洁风险防控工作落实不力出现腐败问题的个人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除公路管理机构专养以外的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日常养护指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专项工程指中修、大修、改善及重大灾害修复工程。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主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为本辖区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市养护管理资金统筹核拨和监督管理;依上级规定细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细化考评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制定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九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和乡道、村道的行业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依法筹措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村委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依法筹措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好养护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以成立村道管养自治组织(理事会或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群众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除省级交通部门定额补助外,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配套各不少于省补的50%,资金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养护成本的增长,相应增加财政配套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灾害性损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等专项工程的资金筹措,县道主要由省补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乡、村道主要由县、乡、村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筹措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管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每季度初拨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季度拨入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进度和质量核拨养护管理资金。

  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县两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名称、起止、里程、责任主体、技术状况、资金来源及道班房、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具体登记工作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危(险)桥一经发现,要及时改造加固。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要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进行作业,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和桥梁基本状况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同时,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制定乡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架埋管线设施或设立其他标志的,应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因挖掘、占用、穿(跨)越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抽查考核一次,对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并抄送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或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专用公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道[1991]538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航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者,航道主管部门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罚
款;造成碍航或海损事故的,当事人还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二)违反第十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游泳者处以50元罚
款,爆破、捕捞者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99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