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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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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65号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已经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农牧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二章 供养对象的条件和确定程序

  第五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以下简称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未满16周岁的农牧民: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稳定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第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本人向村(牧)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农牧民本人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其近亲属、村(牧)民小组或者其他农牧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10日以上。无重大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免费发给由省民政部门印制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终止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待遇:

  (一)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二)已具备了劳动能力的(年满16周岁、尚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除外);

  (三)有了具有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 供养内容、标准和形式

  第八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对分散居住的五保供养对象的住房,应安排资金适时进行修缮;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住房,应方便五保供养对象生活起居。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牧区特困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五)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对象亡故后,一次性发放一年供养标准的丧葬补助费,丧葬事宜由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牧)民委员会负责办理。

  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享受国家“两免一补”政策,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九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包括现金和物资折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年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前三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保证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牧民平均生活水平。

  五保供养标准确定后,经州(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制定机关公布执行。

  第十条 五保供养采取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两种形式。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但患有精神疾病和严重传染性疾病不易集中供养的,应当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可由村(牧)民委员会委托农牧民、五保供养对象的亲友照料,或者由其他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提供服务。委托照料的,村(牧)民委员会、受委托的代养人和五保供养对象三方应签订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落实服务责任和帮扶措施。
集中供养的,由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供养服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与五保供养对象签订入院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供养资金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担,在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各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州(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财政状况对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支持。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具体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安排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要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供养资金每年由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到县级民政部门供养资金专户,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集中供养的,发放到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直接发放给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情况应在《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证书》中载明,并由经办人和五保供养对象或者受委托的代养人签名。

  第十三条 有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收入的,可以从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的土地(草场)交由他人代耕或使用的,其收益归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社会捐赠款物时,除捐赠人有捐赠意向外,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生活。

  第五章 供养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将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和管理资金,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以改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得使用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优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牧区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牧民登记造册,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每年对五保供养对象变动情况进行核查,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会等方面的法律和制度,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实行信息和政务公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供养标准和供养资金发放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务院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村(牧)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或出具虚假评议意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享受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待遇的农牧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冒领的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

  (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后,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不及时报告、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继续享受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待遇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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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的通知

教基厅〔2003〕3号

2003年2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以及国务院关于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毒品预防教育和环境教育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毒品预防和环境教育工作,我部决定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在中小学开设预防艾滋病、毒品预防和环境教育三项专题教育课。现将《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和《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以下简称《专题教育大纲》)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根据《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将此项工作与现行的相关教育教学活动相结合,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
  二、各地教育教研部门要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将此项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切实做好专题教育教师的培训和教研活动。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学校专题教育工作的指导。
  三、开展预防艾滋病等三项专题教育的课时原则上从地方课时和班团队活动时间中安排。预防艾滋病教育主要在初一到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毒品预防教育主要在小学五年级到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环境教育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4课时安排教学内容。同时,在三项专题教育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和“世界环境日”等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活动。
  四、我部将根据《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专题教育的挂图,供各地教育教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开展三项专题教育活动,加重学生负担,强行向学生推荐学习材料。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主动与卫生、禁毒和环保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抓好专题教育的试点和经验总结推广工作。请各地将贯彻落实《专题教育大纲》的情况及时报我部。

中小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

一、总目标
  通过专题教育形式,使学生了解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培养其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二、分目标
  初中:了解艾滋病的基本知识、预防方法和措施,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高中:进一步了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相关知识,正确对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学会保护自己,培养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责任感。

三、教学内容
  初中: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内容标准(6课时)

  教学内容

艾滋病基本知识
  ⑴什么是艾滋病病毒。
  ⑵什么是艾滋病。
  ⑶HIV/AIDS的传播途径、不传播途径。
  ⑷预防艾滋病的方法与措施。
   ①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②增强抵御不良行为和侵犯的能力,提高生活技能。
   ③不去无行医执照或无消毒措施的街头诊所、美容所等场所打针、输液、穿耳、纹身等。
   ④不与他人共用牙刷、牙签、剃须刀及有可能刺破皮肤、黏膜的日常生活用品。
艾滋病对人类社会(重点在个人及家庭)的危害。
判断安全行为与不安全行为。
拒绝不安全行为的技巧。
如何寻求帮助的途径和方法。
与预防艾滋病教育相关的青春期生理和心理知识。
  教学活动建议

收集有关艾滋病流行情况、对人类社会危害的相关资料。
通过案例分析,了解传播途径。
集体讨论哪些途径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
小组活动,危险度分级(日常行为)辨别HIV感染的高危行为及预防措施。
角色扮演:拒绝不安全行为(包括吸烟、吸毒、酗酒、到不健康场所活动等)。

  高中: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内容标准(4课时)

  教学内容

艾滋病的流行趋势,以及艾滋病对社会、经济所带来的危害。
HIV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的区别。
艾滋病的窗口期、潜伏期。
吸毒与艾滋病。
无偿献血知识。
预防艾滋病的方法和措施(初中基础上扩展内容)。
  ⑴在与异性交往中,自尊、自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⑵学会拒绝的技能,避免婚前性行为。
  ⑶需要输血时,避免输入未经检验的血液及血液制品。
了解歧视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影响,如何正确对待和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与艾滋病病人(在对艾滋病病患者提供帮助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
在初中基础上增加与预防艾滋病教育相关的性道德与法制教育。
我国预防控制艾滋病的相关政策。

  教学活动建议

参观艾滋病防治机构,观看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宣传片,了解无偿献血的重要意义、血液相关知识以及艾滋病相关知识,知道寻求帮助的途径。
收集有关艾滋病国内外流行形势,艾滋病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艾滋病防治宣传等相关资料。开展主题班会等,增进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他人、社会的责任感。
讨论:哪些是歧视行为,为什么歧视不利于艾滋病防治工作。
参与学校和社区组织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四、实施建议

课时从地方课程中安排(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建议理论教学与讨论活动的课时比例为1:1。
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教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艾滋病的综合能力。
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在预防艾滋病的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
鼓励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根据学生身心发育的特点及当地实际情况,在保证教学目标完成的前提下,鼓励拓展与艾滋病预防相关的青春期教育等教学内容。
教学评价工作应贯穿在整个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始终。评价的重点应注重学生基本知识和生活技能的掌握,及健康行为和价值观的建立,充分发挥评价的诊断、教育和发展功能。


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

一、总目标
  在各学科渗透毒品预防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情趣、毒品预防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掌握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做“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的人。

二、分目标
  小学:了解毒品危害的简单知识,远离毒品危害。
  初中:了解有关禁毒的法律知识,拒绝毒品诱惑。
  高中:学会自我保护,培养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发现可疑情况能够及时报告。

三、教学内容
  小学5-6年级: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4课时)

  教学内容

知道常见毒品的名称。
初步了解毒品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
知道一些不良生活习惯可能会导致吸毒。
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常识和简单方法,能够远离毒品。
  教学活动建议

观看图片、资料片或毒品模型等,识别几种常见毒品。
“找一找”活动:播放或介绍一个案例,让学生找出“案例”中,吸毒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变化和痛苦。通过“找一找”活动,了解毒品的危害。
通过活动和游戏,告诉学生不要随便吃药,不要吃陌生人给的东西,不要自己买“营养品”等。
收集生活中吸烟、酗酒对身体带来危害的案例。
   初中: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6课时)

  教学内容

知道毒品的概念,能识别常见毒品名称。
进一步了解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危害。
知道吸毒是违法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学会一些拒绝毒品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不受毒品侵害。
  教学活动建议

列举常见毒品的名称和俗称,收集毒品危害的相关资料。
参观禁毒教育基地或禁毒教育展室,观看禁毒教育影视片。
讨论吸毒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运用学过的相关法律条款,分组谈谈法律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不吸毒、如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
讨论“对好奇的事就要去尝试,是对的吗?”以吸毒为例,引导学生对“好奇”、“从众”等心理的正确认识,知道一些毒犯诱惑青少年吸毒的常见手法,学会拒绝毒品的基本技巧。
  高中: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4课时)

  教学内容

懂得选择毒品就是自我毁灭,学会向毒品说“不”。
了解当前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禁毒意识。
培养社会责任感,参与学校、社区组织的禁毒宣传活动。
  教学活动建议

辩论或讨论“为什么说选择毒品就是自我毁灭?怎样向毒品说‘不’”,在挫折、压力和诱惑面前学会正确选择。
以组为单位,利用多种方法,收集有关禁毒形势、禁毒措施、禁毒成果、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等资料。将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了解禁毒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从自身做起,增强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学生自己拟订一个参加学校或社区组织的禁毒活动的计划,积极参与“禁毒志愿者”、“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不让毒品进我家”、创建“无毒社区”等活动。
四、实施建议

本专题教育从小学五年级至高中二年级每年安排2课时进行教育,课时由学校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或班会、团队会中进行安排。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本专题教育旨在提高学生的禁毒意识和防毒能力,培养禁毒的社会责任感,不做考试要求。
为规范全国毒品预防教育的要求,教育部、公安部将组织编写有关的教育材料,供各地使用。各地也可根据专题教育大纲的要求选取有地方特色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形式。
中小学生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大纲

一、总目标
  在各学科渗透环境教育的基础上,通过专题教育的形式,引导学生欣赏和关爱大自然,关注家庭、社区、国家和全球的环境问题,正确认识个人、社会与自然之间的相互联系,帮助学生获得人与环境和谐相处所需要的知识、方法与能力,培养学生对环境友善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引导学生选择有益于环境的生活方式。

二、分目标
  小学1-3年级:亲近、欣赏和爱护自然;感知周边环境,以及日常生活与环境的联系;掌握简单的环境保护行为规范。
  小学4-6年级:了解社区的环境和主要环境问题;感受自然环境变化与人们生活的联系;养成对环境友善的行为习惯。
  初中:了解区域和全球主要环境问题及其后果;思考环境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相互联系;理解人类社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自觉采取对环境友善的行动。
  高中:认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理解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各界在经济技术、政策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努力;养成关心环境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教学内容
  小学1-3年级: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12课时)

  教学内容

感知身边环境的特点及变化。
表达自己对身边环境的感受。
知道日常生活需要空间,需要自然资源和能源。
感知日常生活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了解并实践小学生在环保方面的行为规范。

  教学活动建议

通过触摸大树、倾听自然的声音等游戏,运用各种感官感知自然,讲述对自然的感受。
列举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自然的生活用品。
根据教师提供的资料,描绘练习本、铅笔或橡皮的“旅程”(原料采集-生产与包装-流通与销售-使用-废弃与再处理-引起的环境变化,等等)。
调查不同家庭的用水情况,统计和比较用水量的差异。
环保知识竞赛或废物再利用比赛。
对照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检查和评价自己对环境的行为习惯,提出改进设想。
  小学4-6年级: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12课时)

  教学内容

调查和了解社区和地方环境的基本特点。
知道本地区主要环境问题的表现,能初步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
了解社区自然环境的变化及其与人们生活的联系。
知道什么样的环境是好的环境,以及建设良好环境的途径和方法。
分析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判断对环境友好的和不友好的行为。
  教学活动建议

观察学校周边的环境,绘制社区平面图。
通过手工制作、广告设计或编小报等方式,展现本地区的自然和文化特色。
围绕社区主要环境问题,以小组形式讨论其原因、后果、解决办法。
观看照片或与当地居民交流,了解本地区20年来环境及人们生活水平的变化,讨论二者的联系。
分组设计一份学校环境建设规划或社区环境建设规划。
收集有关垃圾分类的资料,讨论垃圾分类的好处及具体做法。
通过表演、漫画、制作标语等方式向周围人宣传对环境友好的行为方式。
  初中: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12课时)

  教学内容

了解当前主要的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问题,探究其后果。
结合地方实际,理解不同生产方式对环境的影响。
了解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理解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了解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在解决地方环境问题方面的重要举措。
反思日常消费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倡导对环境友善的生活方式。

  教学活动建议

看录像、图片或文字资料,了解全球及我国的主要环境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
调查和比较清洁生产与非清洁生产的异同。
根据有关资源或能源消耗的统计数据,预测50年后的资源或能源发展状况,讨论环境承载力问题。
与地方环保部门或环保组织成员座谈,或请他们做讲座,介绍各自在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和成效。
分组收集一些商品的外包装,分析这些包装的作用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辩论:是不是只有高消费才能保证生活质量?
  高中:环境教育专题教育内容标准(8课时)

  教学内容

运用各学科相关知识,综合分析环境问题的社会根源。
知道人们对环境的不同认识和价值取向对其环境态度和行为有所影响。
思考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正确的伦理观和价值观。
知道环境法律的出现原因和过程;结合实例,思考政策、法律在解决环境问题中的作用。
知道个人有责任通过一些公众参与活动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如向有关部门提出关于地方环境规划和建设的合理化建议;参加环保公益活动等。
  教学活动建议

选择一种全球环境问题,通过联想和概念图的方法分析与之相关的各种自然和社会因素。
角色扮演:社会各界(包括一次性用品的研究者、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回收者,环卫工人、环保部门和民间环保组织的代表,普通居民等)对限制一次性用品的生产和使用的讨论。
根据报刊或电视中有关环境问题的新闻报道,分析作者的立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如谁该为环境恶化承担责任,如何才能解决环境问题等。
收集各学科中描述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古语和评论,并相互交流。
根据实际发生的由环境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如环境保护税、住房的阳光权等),组织"模拟法庭"活动。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讨论和制订一份环境保护行为规范,向全校师生宣传,并与其它学校交流。
四、实施建议
  1.本专题教育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按平均每学年4课时安排教学内容,小学1-3年级12课时,4-6年级12课时,初中12课时,高中8课时。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每学年的课时安排做适当调整。课时由学校从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中进行安排。
  2.本专题教育强调贴近生活实践,强调学生的亲身体验。学校和教师要依据本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参照教学活动建议,选取具有地方特点的学习材料,引导学生从身边开始认识环境、关心环境,积极参加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活动。建议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的课时比例为3:1。
  3.根据教学目标、内容,学校和教师的实际情况,以及各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灵活选择多种教学途径与方法,并指导学生根据各自特点选择适宜的学习方式。
  4.从学生熟悉和感兴趣的事物出发,引导学生对周围的环境现象及各种层次的环境问题展开调研,思考各种“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对环境的影响。通过自主探究学习,培养学生对人与环境关系的反思意识和能力。
  5.从可解决的问题入手,以教室、学校、家庭和当地社区的现实环境问题作为学生了解环境问题的起点,鼓励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技能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学生的实际行动增强他们的自信,使他们愿意进一步参与改善环境的行动。
  6.教学过程中注意对学生的环境态度、技能和行为,以及参与环境教育学习活动的表现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随时调整教学设计和教学策略,提高教学的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法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7年12月24日至25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是在党的十七大之后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研究部署了2008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法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政法工作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同志在与出席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作了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为政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找准了切入点、着力点,是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总动员和总部署,也是当前全面加强人民法院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的纲领性文件。现就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
神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国内外形势,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职责和重大任务,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重大举措。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实事求是地总结了十六大以来政法工作的主要成就、基本经验,准确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如何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作了全面部署。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于做好当前和今后较长一个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要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新课题新矛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分析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就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思想和行动上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时代要求,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紧密结合政法工作实际,科学回答了政法机关如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这一重大历史课题。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这一首要政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以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全国各级法院要全面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周永康同志提出的“八个牢牢把握”的要求,把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任务落实到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去,继往开来,加倍努力,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在学习贯彻两个重要讲话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线。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关系政法工作的成败。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这个主题,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准确认识和把握人民法院工作的性质和职责,按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正确运用、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能,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要准确把握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努力在司法理论、司法实践、司法改革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牢固树立旗帜意识,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实执行法律。

  第二,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端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履行各项审判职能,部署各项工作。要将公正司法和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有机统一起来,把科学发展观这一指导思想内化为每个法官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要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惩各种形式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要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化解矛盾为主线,更加注重依法调解,着眼于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积极探索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三,要把保障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立足点。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周永康同志指出,牢牢把握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时,必须把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依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威力和人民司法的优越性,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民生、促发展、谋和谐。

  第四,要把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动力源泉。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任务,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继续稳妥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并在改革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紧紧抓住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条主线,把优化司法职权,规范司法行为作为抓手,从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差距改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建设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的司法制度。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始终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积极稳妥进行。

  第五,要把队伍建设作为加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和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组织保障。周永康同志指出,要牢牢把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各级人民法院要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全面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以坚定的政治立场、正确的法治理念、精良的业务能力、优良的工作作风,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的贡献。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加强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审判工作,一手抓队伍的全面建设。要着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实践活动。要着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审判水平,提高审判效率,使审判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要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基层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要着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保证司法人员裁判公正规范、作风清正廉洁。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坚决抓好反腐倡廉工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学习贯彻活动取得成效

  全国各级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抓手,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和大事,作为法院党组织活动的中心工作,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集中一段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多形式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兴起学习、宣传、贯彻讲话精神的热潮,并不断将其引向深入。一是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法院要按照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就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出总体安排,提出具体要求。既要有长计划,又要有短安排;既要抓重点,又要顾大局,做到有组织、有计划、分层次、多形式、求实效,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二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各级法院党组织要把学习讲话精神作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中心内容,制定系统学习计划,列出专题进行研讨。各级法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要带头学习好、理解好、宣传好、贯彻好讲话精神,要先学一步,学深学透一些,努力成为高举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团结带领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计划、分步骤认认真真地学,扎扎实实地学。三是要组织好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要通过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学习班,召开座谈会、报告会、专题讲座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力求在学习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在理解的基础上自觉实践,在贯彻落实上富有实效。各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将讲话精神列入培训的重要内容,作为必修课程。四是要加强对学习活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上级法院和各级法院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和本院各部门、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学习贯彻讲话精神情况的指导、督促、检查,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和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的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