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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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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8〕1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州属各企事业单位: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州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州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是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监管的全资和控股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州国资委考察推荐,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州国资委按程序任免担任此项职务的人员。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企业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二)具备财会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担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以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经济、财会法规,严守财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有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4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因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被判处过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违反财经政策、法律、财务管理制度,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财务总监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对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负双重责任,并在企业董事会的领导和州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参与表决和决策。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规定事项与总经理进行联审联签;

  (三)参与制订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参与拟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参与审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并独立向企业董事会和州国资委提出书面意见,作为董事会和州国资委决策的参考依据;

  (六)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财务计划的实施;

  (七)参与决定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并有否决权;

  (八)每季度向州国资委提交企业资产状况、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评价报告。对企业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报告的事项应随时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企业的财务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企业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犯财经法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的工作。企业有义务向财务总监提供工作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总监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妨碍、阻挠财务总监履行职责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联签制度


  第十条 凡超过规定限额的资金支用、资金调度及贷款等重大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进行联签。具体包括:

  (一)企业的重大资金调度,3万元以上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等;

  (二)企业的重大贷款;

  (三)企业的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

  (四)州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在总经理签字后必须送财务总监联签。未经财务总监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应根据国家的财经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州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财务制度对规定事项进行联签。凡符合规定的,财务总监应当签字同意。凡违反规定的,财务总监不得签字同意,并有责任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财务总监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和州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由州国资委确认,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由阿坝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程序任免。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与企业副总经理同等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兼任企业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由州国资委管理,实行集中使用、定期轮换、奖罚分明的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务总监可以专门负责一家企业的财务监督,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工作小组,共同对企业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州国资委在考核企业以及受理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告时,应主动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

  第十七条 州国资委负责受理财务总监的报告,指导、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州国资委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犯规定被有关部门取消相应技术职称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失职渎职,甚至违法违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六章 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由州国资委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和年度奖金由州国资委根据其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由所在企业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州属国有企业子公司和县属企业等,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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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
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
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999年9月20日

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月6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旅游经济发展,大力推进旅游大市建设进程,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根据市委黄字〔2004〕1号、市委办黄办〔200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区县、黄山管委会。
  二、主要考核内容:
  (一)市下达的全年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旅游接待量、入境接待量、旅游总收入、创汇);
  (二)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
  1.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旅游经济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旅游发展,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对内开放,拓展招商引资和合资合作的领域,加大对旅游业的引导性投入,扩大旅游经济覆盖面,提高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占有率。
  2.增强旅游市场开发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旅游产品的竞争力。积极参加国家、省、市组织的大型旅游促销活动,积极走出去请进来,开展联合促销。认真做好旅游市场调研分析,每年至少提交三篇有价值、有深度的市场调研成果。加强旅游宣传促销的整体创意策划,因地制宜,精心推出一批特色线路产品,增加新的卖点。每年有3次以上自行组织的有规模、有影响、有实效的整体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加快旅游信息化进程,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3.认真抓好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做好区县旅游规划与省、市旅游规划的对接,积极探索景区景点开发经营模式,加速资源、项目与资本、企业对接;充实旅游项目库,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
  4.大力整顿规范旅游市场,优化旅游环境,巩固“双打”成果,做到常抓不懈,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联合执法,依法及时认真处理各类旅游投诉,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重大旅游投诉事件的发生。加强旅游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或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评比资格。大力推进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青年文明号”、“巾帼建功”、“文明行业创建”等各项活动。
  5.全力以赴做好旅游黄金周各项工作。做到有领导、有方案、有活动、有检查、有总结;坚持把旅游安全放在首位,对出现伤亡责任事故的区县实行一票否决;坚持黄金周24小时值班制度,对外公布值班电话和旅游投诉电话,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旅游投诉,及时、准确做好黄金周旅游统计预报工作,实现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
  6.重视旅游商品的设计、开发和销售工作,积极扶持旅游商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通过旅游开发经营,开辟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实际行动为国家排忧解难。
  三、考核办法:
  1.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得分权数占60%(旅游接待量、入境接待量、旅游总收入、创汇分别各占15%),完成指标的按权数得分;超额完成指标的按超出的百分点加分,未完成指标的按减少的百分点扣分。
  2.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得分权数占40%,第2、3、4项各占8分,第5、6项各占5分,第1项占6分。
  3.四项主要旅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各区县、黄山风景区按时汇总报送市旅游局。全年完成情况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审查验证。
  4.六项旅游经济基础工作情况应报送书面总结材料,由市旅游局提出考核意见。上述两项考核意见由市旅游局汇总上报市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四、奖励办法
  发展旅游经济先进区县设立一、二、三等奖各一名,按考核结果得分高低依次确定。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撤消各项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