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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53:01  浏览:9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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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
1994年7月5日,铁道部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是为保证铁路运输和施工的正常进行及职工生活需要而配备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车辆。为提高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效率,加强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保证职工生活供应,促进铁路运输和施工生产的发展,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使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公布如下:
第一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是为解决铁路沿线车站、工区、偏僻地区、工程工地和职工家属居住地的生活物资而配备的。服从、服务于运输生产和职工生活,是运输和生产部门必须坚持的共同原则。
第二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审批,由各铁路局(含铁路集团公司,下同)、工程局根据所辖铁路沿线、工程工地、职工及家属生活物资的需要,本着就近组织货源的原则提出使用申请。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部发铁运〔1989〕112号《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要认真填写运输区段和申请理由,申报路用车使用申请书(一式5份),由各铁路局主管部门、工程局上级主管部门详细审核后,报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批准。一般每年申请提报一次。
第三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作为流动商店的商业网点或为沿线、工程工地所需生活物资上货储备的运输工具,应按有关规定在车体明显部位喷涂或悬挂“××局职工生活供应车”和“部令×年××号批准”的标牌,以示区别。
第四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归生活部门使用和日常管理,不得划归多种经营部门。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系统运输部门要监督管理,协调使用。
工程局对使用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应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管理方法。
第五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对边远困难地区和施工一线所需要的生活物资和防洪抢险、救灾的生活物资应优先挂运。
职工生活供应车如因上货、编组甩挂、运行受阻时,运输部门应及时予以协调和支持。各车站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要优先挂运,不准无故压车,要缩短车辆闲置时间,支持生活部门搞好职工生活供应工作。
第六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规定:
1.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只允许按铁道部审核批准的区段、使用期限运行。不准擅自延长、改变运行区段和延期使用;跨越区段和延期使用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批准。
2.经部批准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需争取满载运输,缩短站停时间,提高使用效率,加强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安全运行。
3.为保证沿线和工程工地职工生活的供应,急需运输易腐易冻、鲜活果菜或确需要外地组织进货,临时超越批准区段运行的职工生活供应车,各局应按规定的路用车申请手续提出申请;由部劳资司协调,部运输局根据需要情况进行审批。
4.随着铁路沿线商业供应条件的改善,对一些运用效率过低、供应量减少、忙闲不均的车辆,各局本着优先保证新线、偏僻地区供应的原则,由生活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运输部门审核后报部运输局审批。
第七条 职工生活供应车供应工作规定:
1.生活供应车供应工作主要以上货储备运输为主,亦可采取甩车售货、预约登记送货的方法;还应该根据各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采取个别背包下站、停车售货方法,准时方便地为沿线和工程工地的职工生活服务,提高生活供应车的运用效率。
2.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车售货、押运人员,持工作证、公用乘车证、出差证明;背包下站售(送)货时,凭上述证件可免费携带50kg以内的商品乘坐各种客车。
3.严禁将生活供应车转借和租赁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准与其他单位一起搞经营性的运输活动,不准利用生活供应车捎带人员、私人物品和携带路外单位物资。严禁利用生活供应车进行专门经营性的运输以及贩运国家规定的违禁物资。
第八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装运物资范围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只能运输职工生活需要的物资,运输品类的范围规定为:
生活供应粮油类、生活用煤、肉类、禽蛋、蔬菜、干鲜果品、烟酒糖茶、罐头食品、饮料、水产品、干货调味品、其他副食品。
日用百货及职工需要的其他品类物资拉运应以沿线零售供应为主,凡整车拉运时,使用单位要报各局生活部门和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后方准拉运。
凡国家统控的物资品类必须有经销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检修与作业管理:
1.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属于路用车,其定期检修费用,由所属局的车辆部门按路用车有关规定办理。
2.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内部加装改造,应在不改变车辆原有构造的原则下,由生活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由车辆部门审核,在不影响行车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其所需费用由用车单位负担;车辆交回时用车单位要负责委托车辆段恢复原车状况,产生费用由用车单位支付。
3.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包括保温车)应配备专职的押运人员,制定押运员守则并严格执行。
4.各车站调车作业时,对载货的生活供应车严禁溜放;甩车售货时要停放在安全方便地带。
5.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售货、押运人员,必须遵守行车规定,听从行车指挥人员指挥,不准影响行车、调车工作。
6.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应配备防火防盗设备,严禁易燃、易爆、危险品上车,切实做好安全防盗、防伤亡、防火、防爆工作,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 各局对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要严格按照“铁路非运用车收费规则”的各项规定,在部批准的使用区段内挂运时,不核收运费和杂费;也不准随意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挂运、检查、监督管理:
1.各用车单位要实行派车制度,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建立职工生活供应车的运行图,建全使用台帐。确保职工生活供应车在政策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为第一线职工做好生活供应工作。
2.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在车站申请挂运时,使用单位必须持有“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同时要填写统一的“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运送单”,根据专用运送单规定内容认真填写齐全,一并交车站验查。发站到站要认真核查运单填记内容与职工生活供应车实际装运物资是否相符,装运物资品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发到站与批准使用区段是否一致。发现不符及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的,不准办理挂运手续,同时将违反规定的情况上报处理。
3.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审查职工生活供应车的使用效率、使用范围、运输物资等等是否符合规定,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违反本办法各条规定使用的,车站发现后应就地扣留,并将其情况逐级上报,等候处理;部、局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收回车辆、通报以及罚款等处罚;铁路局处理后将处理情况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 铁路职工生活供应车的管理加强计划性,坚持报表制度,每季统计运转次数、周转时间、站停时间、装运货物品类及吨位数,各局生活部门按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并汇总后于每季开始15天内将上一季情况报部劳资司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前发铁劳〔1987〕第785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局根据本文各条款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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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58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93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9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24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93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29490472020482.pdf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9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29490472020277.pdf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24批)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29490472056527.pdf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29490472066163.pdf
  5.公告变更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g/201309/W020130929490472062309.pdf


环境保护部

2013年9月23日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3]61号

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

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

(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

(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

(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

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1)国家明令关停的企业;

(2)生产工艺或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

(3)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企业;

(4)非法转让或倒卖进口废物的企业;

(5)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或有其他欺骗行为的企业;

(6)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企业;

(7)我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进口废物的情形。

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

1、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由海关在批准证书的废物进口登记表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废物数量。2003年7月1日以后签发的批准证书,其进口登记表核填满后,无论批准的进口废物数量是否已全部进口,该份证书均自行失效。

2、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只能在有效期内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3、属于分多次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废物利用单位所持批准证书使用完毕或自行失效后,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发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故需要延期或更改的,废物利用单位在该证书有效期内可直接向省环保局(厅)提出申请;省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报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核批。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将原证收回,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更改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不变。

5、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因丢失需要补办的,废物利用单位可在该证书有效期内直接向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提出补办申请。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

(2)在全国性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的报样;

(3)海关出具的原批准证书使用情况的证明等。

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审查核实后,扣除原批准证书已使用的数量,核发新证并通知我局原证作废。

四、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审批的规定

1、从事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的单位,必须是经我局批准的定点加工利用单位。

2、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当年有效。特殊情况若需跨年度使用或申请延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次年3月31日。

3、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批准证书,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分多次签发;每次签发的证书合计批准进口废物数量不超过对该加工利用单位核准的年度审批总量的50%。我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位于京、津、东北、华北等地区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加工利用单位,不予批准广东的口岸;其他位于广东以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加工利用单位,特殊情况需从广东口岸进口废物的,只予批准国家有关部门重点监管的口岸。

5、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的加工利用单位,申领下批次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申请批准证书延期、更改、补办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详细说明已进口废物拆解后各种成分的去向,并附省级环保局(厅)的核实和预审意见。

附件: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



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