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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1:15  浏览:8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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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公安部 等


关于印发《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的通知

1999年4月5日,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保护国家文物,维护法律尊严,妥善解决执法部门向文物管理部门移交在执法过程中追缴文物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了《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移交的文物,系指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除依法返还受害人以外的所有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依法移交的文物属于国有资产。
三、本办法规定的负责移交文物的执法部门,系指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各级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等执法部门(以下统称移交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的负责接收文物的部门,系指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经国家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县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国有博物馆可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以下统称接收部门)。
五、依法移交文物的移交和接收,在结案后应立即全部无偿移交给接收部门。
六、移交部门应负责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移交部门如果在结案前不具备保证文物安全无损的安全防范条件、防止自然力损害的保管条件和修复的技术力量,或者自没收、追缴之时起已逾一年未能结案的,应将文物及时移送接收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暂存。暂存单位应负责文物的安全,并为执法部门对有关文物的取证提供方便。
七、移交部门向接收部门移交文物,接收部门应及时组织国家或省级文物鉴定机构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登记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由交接双方及承办机构负责确认移交文物登记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完备手续。
八、交接情况每年年终由省级执法部门和接收部门汇总,分别向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执法部门和国家文物局报告,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接收的移交文物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研究和利用等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其中,一级文物应由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当地重复品较多的文物,可以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在跨省区的国有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换、调拨。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根据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原则投入流通,办理文物标的鉴定许可事宜,由国家文物局或指定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具有文物拍卖经营资格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所得收入全部缴拍卖文物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奖励的规定,除执法部门对办案有功者予以表彰外,对移交文物总体价值较高、保护文物作出突出贡献的执法部门或单位,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鉴定结论如实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提请予以奖励。
十一、各级财政、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要加强对执行本办法的行政监督,违反本办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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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1975年)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4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合作,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给予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贰千万元人民币。本贷款如在上述期限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 上述贷款,用于中国政府帮助圭亚那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单项设备和为实施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具体项目和当地费用的有关事宜,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三条 上述贷款已使用部份,将由圭亚那政府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圭亚那出口货物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限。

  第四条 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圭亚那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圭亚那,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按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八日双方在北京签订的换文办理。

  第五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圭亚那银行另行商定。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
     李  克             休伯特·奥利弗·杰克
     (签字)                (签字)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补充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石油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7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从事测井、地质录井、试油、矿区建筑施工、炼油化工等直接生产人员,部分为石油勘探开发生产服务的辅助和后勤人员,实行以工作周期或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销售人员、装卸人员、消防人员、边远井站住岗人员、部分运输及值班性岗位人员,以及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此批复请与《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部发〔1995〕128号)一并执行。






199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