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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女权主义法学/洪雅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18:57  浏览:99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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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源于美国的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西方国家法学中的一种新思潮,至今已经发展成为较为有影响力的法学流派。女权主义法学出现的时候,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通过立法赋予了两性平等的法律地位。虽然法律制度已经规定了男女同等的地位,但现实生活中女性仍处于不利地位。现实中的不平等才真正引发了女性对法律中两性不平等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反思和批判。美国女权主义法学家借助第二次妇女运动,直接批判法律制度中歧视女性的意识形态。

   “女性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促进占人口半数的妇女觉悟的提高,使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中成为与男人同等重要的参与者,女性研究为妇女从事致力于社会变革的知识革命提供了基础和空间。”[ 刘霓:《西方女性学:起源、内涵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页。] 女权主义法学的重要学术目标就在于摧毁性别歧视的法律意识形态,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推进两性实质平等。

   一、女权主义法学的发展历史

   1、女性在两性关系中的从属地位
   人类社会经历了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的观点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在原始社会,人类的生活极度依赖自然,人类主要靠采摘植物果实为生。女人主要负责采摘果实,为人们提供了稳定的食物来源。男人主要负责狩猎,但由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狩猎不能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所以,当时的女性发挥着比男性更为重要的作用,女性处于较为优越的地位,但此时并不存在女性压迫男性的现象。新石器的诞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打破了女性在两性中的优越地位,人类开始发展农业。比起植物果实,农业更加能够为人们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此时能够提供强壮劳动力的男性开始在社会生活起到比女性更为重要的作用。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人口的增长破坏了母系社会的经济基础,母系社会的意识形态逐渐衰退,女性的社会地位迅速降低,男性在两性关系中占有支配地位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前就已经产生了。
   男人应该事业有成而不应操持家务,女人应该是贤妻良母而不应该是工作狂。男人在外工作、女人料理家务,成了塑造男人和女人的重要标准。男性活跃在经济、政治等公共领域,而女性却局限于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领域。女性不但被排斥在公共领域之外,而且还在私人领域内完全受父权、夫权的支配。如中国传统社会推崇的三从四德、《拿破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 《拿破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8页。] 。这种社会性别意识形态广泛存在,而且已经深入到大多数人的意识中。传统的法律制度剥夺了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格。法律制度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几乎使得女性丧失了法律制度乃至社会生活中的独立人格。法律制度直接规定了女性应然的性别角色以及在家庭和社会中从属于男性的定位,描绘出了一幅较为“完美”的女性形象。

   2、女性性别角色的变革
   第一次工业革命的爆发推动了女性性别角色的变迁。工业革命率先爆发于纺织行业,机器的广泛运用削弱了男性和女性在体力上的差异,而且女性的劳动力价值较男性更为廉价,因此,纺织行业更倾向选择女性从事该行业。女性通过参与社会公共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提高了经济地位,同时也使得女性的性别角色发生了变革。工业革命对劳动力的需求急速增加,吸纳更多女性劳动力从家庭迈入由男性垄断的传统行业以及新兴行业。女性只能活动于家庭这一私人领域的传统观念被打破了,她们和男性一样,同样可以通过工作来养家糊口,为女性性别角色的改变奠定了物质基础。工业革命造就巨额财富的同时,也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导致无产阶级罢工甚至武装斗争。很多女性也参与其中,通过参与斗争,女性开始意识到自发组织斗争是争取自身解放的有效途径。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女性看到了男性和女性在争取个人自由过程中的不平衡,意识到女性之所以从属于男性是由社会机制造成的,从而促使女性必须捍卫自己的权利,寻求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社会地位。
   在文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在法律制度中形成了男性优于女性的性别法律意识,而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革命改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但在法律制度上仍没有与之对应的改变。如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通过的《拿破仑法典》仍旧对女性的法律行为规定了诸多限制,如女性对家庭财产的管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女性的缔约能力、诉讼能力等方面[ 《拿破仑法典》,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91、393、980等规定。]都予以限制。资产阶级政权崇尚“自由、平等、天赋人权”,这就为通过改变法律制度来确认女性法定地位带来了可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女性的社会地位逐步提高。社会的变迁也要求女性转变性别角色,女性性别角色的转变又引发了性别角色冲突,为法律制度以及法学研究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和挑战。

   3、女权主义法学的产生
   女权主义法学是伴随着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两次大的妇女运动而产生的。
   第一次妇女运动开始于19世纪中期在法、英、美等国开展的妇女运动,1948年7月19日,美国召开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通过了《权利和意见宣言》,标志着第一次大规模的妇女运动的开始。这次妇女运动旨在改变女性在就业、教育、政治和家庭中的不利地位和无权状况,争取与男性具有同等的政治法律权利(如争取妇女的参政权),从而使女性在法律上获得享有公民资格的条件以便合法的进入公共领域。第一次妇女运动随着世界经济危机以及1919 年美国国会通过第19 条宪法修正案给予妇女选举权结束而落幕。
   第二次妇女运动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与第一次妇女运动关注改变性别法律制度不同,第二次妇女运动更注重女性的自我反思、更倾向于批判现实中的性别歧视意识形态,以便找出女性受制于男性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第二次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次妇女运动的一个重大突破口在于:广大女性开始真正认识到了个人问题就是政治问题。
   女权主义法学作为一种独立的学派是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的产物。女权主义法学产生的标志是女权主义者第一次发起有组织的法律运动反对法院审判中的性别歧视。自第二次妇女运动以后,进入法学院的女学生开始增加,逐渐有相当多的妇女开始学习法律,且女性从事律师行业的比例也开始增长,女权主义法学逐步发展并壮大起来。

   二、女权主义法学经历了三个阶段

   1、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一阶段
   20世纪60~70年代,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一阶段,旨在论证女性以运动手段争取两性平等的法律制度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女权主义法学理论主要关注废除法律制度中的性别歧视,但未关注导致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第一阶段的成果是法律制度肯定了男女两性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但却并没有给女性的地位带来实质变化。

   2、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
   20世纪70~80年代,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关注男女两性实质上的不平等,将批判的触角延伸到导致性别歧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结构中,女性受制于男性的统治才是男女不平等的真正原因,社会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女性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3、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三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女权主义法学发展的第三阶段,进入了后现代主义发展阶段。后现代主义反对知识的客观性、普遍性,反对贯穿一切领域的合理化体系。受解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影响,女权主义者从多元化的角度揭示了隐藏在各领域中的性别歧视。女权主义法学开始走向多元化,更加关注细节性问题(如家庭暴力、色情文学、性骚扰等),关注女性现实生活和过去经历的实质差异。因女性主义关注目标的多元化和后现代主义自身的特点,女权主义法学出现了众多派系,不同派系对各种问题有不同的解读,从而导致女权主义法学的分崩离析,进而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三、女权主义法学的主要流派
   女权主义法学的很多理论都是继承批判法学而来的。批判法学是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批判美国以及西方法律传统的左翼法律思潮,批判法律中的性别歧视也是批判法学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当女权主义法学发现批判法学同样不顾及女性的感受,同样仅是男性理论,仍旧站在男性的角度、以男性的利益批判传统法学时,女权主义法学便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形成自己独立的法理学地位。

   1、自由女权主义法学
   自由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初, 受18 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家卢梭的影响,其核心出发点是将自由主义的思想应用于两性关系上,认为没有任何实质证据证明男女天生不平等,因此主张在社会中男女应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突出强调男女两性的相似性,反对两性性别的差异,认为女性应当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竞争机会,主张建立社会公正,实现家庭自治,获得女性生存和发展的自由。
   自由女权主义法学认为平等待遇就是同等待遇,要求法律对男女两性权利作出完全相同的规定,拒绝法律中任何承认男女之间的固有差异的做法,认为法律中的性别区别对待都是以保护女性为名而“合法”剥夺女性的权利、限制女性的自由,认为女性要取得社会政治权力就要进入男性的领域,把达到男性的标准看作是女性的解放。基于这种形式平等的观念,自由女权主义法学家拒绝法律给予怀孕妇女任何区别对待和特殊保护, 认为基于妇女怀孕、生育或养育孩子而作出的保护性法律规定,实际上强化了男女雇员之间的不同,会对妇女就业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2、文化女权主义法学
   文化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 强调女性与男性的差别,更加强调女性积极的一面,也就是女性与他人的特殊联系。文化女权主义法学提出的网络设想是女性的视角,而等级设想是男性的视角。网络设想是一种符合女性经历和对关系设想的方式,它认为社会是由各种关系网络组成的世界,而不是孤立的人组成的世界,是通过人联系起来的世界,而不是通过规则体系联系的世界。传统观点认为等级设想优越于网络设想,是道德发展的更高阶段。在法律话语中,女性的声音逐渐衰弱, 因此必须重建女性在法律中的话语权,法律应当特别考虑女性与他人的关系和联系的价值。

   3、激进女权主义法学
   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产生于80年代中期, 代表人物是美国密歇根大学的法学院教授麦金农,从男性社会建构展开论证,并效仿福柯的“权力无处不在”的主张,提出了“男权无处不在”的主张。不同于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的是,激进女权主义法学倾向于将平等观念建立在男女两性本身的差别而不是男女的共同点之上,将女性整体作为一个阶级来关注,而并非关注个体。不同于文化女权主义法学的是,激进女权主义虽然强调男女两性性别的差异,但它更多的强调女性消极的一面。激进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法和国家都是父权制的象征和体现,关注男女本身的性别不平等,对女性的性别压迫是女性遭受其他一切社会压迫的基础和核心,而性别压迫的主要根源是父权制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性别压迫是为了维持父权制。激进女权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按照男人看待和对待女人的方式看待和对待女人的” ,作为男性统治社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使性别和种族的等级制度永久合法化。[吕世伦主编:现当代西方法学流派(下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因此,国家、法律以及政策都是男性直接用来维持其统治地位和女性从属地位的工具,仅依靠改变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男女两性的实质平等首先必须推翻父权制制度。

   4、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是随着西方国家进入后工业化社会的进程中出现的女权主义理论新流派。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强调语言的重要性,非常重视法律语言的建构作用,认为人的经验离不开语言, 主张用女性的话语创建女性文化,争取和掌握女性的话语权,成为女性话语实践中的话语主体,彻底改变二元式的分离主义。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倾向于虚无主义,认为女性的范畴是一个虚构的、无法确定的本体,在社会结构中没有所谓实质的女性,也没有所谓女性的观点,也许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对所有女性有利的变化或目标。
   后现代女权主义法学认为,自由女权主义法学看似是对所有女性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但是实际上它只反映了有特权的白人女性的利益,而将其他大多数女性的利益排除在外,忽视了种族和阶级等因素。在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中发展起来的黑人女权主义法学和第三世界女权主义法学,也按同样的方法宣称,激进女权主义法学也只能代表少数上层。因此,任何类概念都代表不了个体,都可能把弱势群体边缘化。

   四、仅就法律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两性地位的差异
   分析女性的社会地位为何低于男性的问题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因素,如性别、种族、阶级等,要确定其中某一种因素到底起到多大的作用难以获得具体的实际证明。因此,以下仅单纯地就法律与性别之间的关系来分析两性地位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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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的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年12月6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营业服务的保障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七章 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的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
第三条 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管理全自治区邮电通信工作并负责贯彻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自治区邮电通信设施建设,以邮电部门为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加快邮电通信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邮电通信能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计划、城建、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邮电部门做好邮电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和交发的电报以及使用的其它邮电业务,依法予以保护。
第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格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
第八条 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邮件、电报等进行检查时,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上述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知县级以上邮电部门,由邮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拣出。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
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 海关等国家检验机关依照法规对国际邮递物品需要扣留或没收时,应当书面通知邮电部门及有关邮递物品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邮电通信综合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及邮路、长途、市话网路设施和电信管线、收发讯天线区、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通道等。
第十一条 城镇的改建扩建或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时,应当将邮电局(所)和电信管线作为工用设施,统一纳入城镇配套建设范围。
邮电局(所)的设计标准,按照国家邮电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本自治区各地、市、县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新建的办公楼、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需要安装电话的住宅楼,在设计时应当预设电话管道、过墙线、电话线路分线盒和楼内、室内电话布线、电话插座。
多层住宅楼应当设收发室或者在首层楼梯口墙体上设置与住户室号相适应的信报箱。
本条所指上述通信设施由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设计标准,纳入城市建筑设计规范,列为验收项目,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十三条 邮电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设置信筒、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等。
第十四条 市区车站、机场、宾馆和较大饭店应当设有提供办理邮电服务和安装通信设施的场所。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时,城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建设规划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预设电信通信地下管线或预留位置。邮电部门应当向市政工程部门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并由市政工程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综合协调、组织施工。
邮电部门根据建设计划需要单独施工时,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市政、公安、公用等部门应当为邮电部门创造施工和运输条件。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借用或占用土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行线路施工或检修时,应当爱护农作物和林木,若有损坏时应按规定赔偿。
邮电部门可以无偿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通信线路,但应事先通知建筑物管理单位,对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检修时,邮电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营业和邮件运输、处理部门的生产用电,应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中断。
第十八条 邮电部门的公用电信网和其它部门的专用电信设施的建设,要在统筹兼顾、综合布局前提下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其他部门应当尽量利用既有的邮电通信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邮电部门对其他部门建设内部专用电信设施,应当提供咨询服务,并给予可能的帮助。其他部门的
专用电信设施只用于内部通信,不得对外营业,不得担负其他部门的通信任务。任何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电部门提供的电信设施和线路对外经营邮电业务。
其他部门专用电信设施需要进入公用电信网的,要符合邮电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须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建设单位分担因此引起的扩充公用电信网部分的建设费用,邮电部门对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各地、市、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按有关规定,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技术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邮电部门可以采取集股、发行债券等多种办法筹集资金。对入股或集资的单位和个人,邮电部门应当优先满足其通信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牧区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县以下农牧区邮政投递、线路维护所需的亦工亦农人员,并会同邮电部门合理确定他们的待遇。对于县以下农村电话,邮电部门对机线要加强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邮电运输和营业服务的保障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内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运载邮件的责任,并应保证邮件优先发运,邮电部门应当与承运单位签订运邮合同。
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可以向有关运输单位办理加车托运,有关运输单位应当优先接受和发运,防止邮件的积压。
第二十三条 车站、机场应统一安排邮政部门装卸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现场。车站、机场改建、扩建时,应当将邮件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四条 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的邮电专用车辆,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执行战备和其它紧急任务的通信车,在通过渡口、桥梁、检查点、塌方区时,应予优先放行,需要通过禁行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时,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上述车辆和工作人员应当带有邮
电专用标志。
第二十五条 邮电运输车辆所需油料,由各地纳入国家用油计划,保证供应。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或强行搭乘邮车、哄抢邮件。邮政专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公安、监理部门应迅速派员勘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完成邮件运递任务。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阻塞邮电局(所)门前通道,影响邮电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实行邮电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邮电通信设施,妨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该严格执行有关保护通信线路的法规,确保通信线路的安全畅通。
通信线路包括:(一)架空明线--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二)埋设线路--地下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电缆充气及其他附属设备;(三)无线线路--无线电收发射天线、微波和卫星通心地球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和相应的供电
设施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经常向公民进行保护通信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邮电部门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三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通信线路设施的安全,并事先通知邮电部门。对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的,邮电部门有权制止。
任何单位或个人因施工作业或其它原因损坏邮电通信线路设施或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邮电部门造成的经济损失。
行道树与电信线路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通信线路安全的,邮电部门与树木管护单位会商,由树木管护单位及时修剪。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邮电部门可以修剪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林木,确保通信安全。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因建设施工损坏或擅自移动电信管线。对施工中可能危及电信通信安全的部位,应事先通知邮电部门,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动工,邮电部门应当派员现场监护。
第三十四条 有关建设单位布设高压输电线路、通信线路、有线广播线路或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符合保护相关地区内原有电信设施的技术安全标准。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邮亭、电话亭或邮电机线等正式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邮电、市政等部门协商并负责迁移或重建场地的申请、审批及征地等事宜和承担拆迁、新建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地、市、县的卫星通信天线、微波、无线短波等无线通道,应重点保护。未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在一、二级干线无线通道的净空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修建影响和阻挡电波正常传输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在自治区内开办的各种邮电业务应逐步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
第三十八条 邮电局(所)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上级规定的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种类。
邮政信箱(筒)应当标明上级规定的开取频次和时间。
邮电局(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以及改变信箱(筒)开取频次和时间,必须经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用户。
第三十九条 邮电部门应当按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规定的频次、时限和深度,并按收件单位或收件人街道名称、门牌号、信报箱号码地址,及时、准确投递邮件、电报。各单位应设收发室。
邮电部门在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按照需要和可能设置公用电话,并负责维护。允许个体商业、服务业兼办公用电话业务,城镇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的管理。
第四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受理用户安装电话的申请,并按照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制定的安装顺序办理。
邮电部门对用户电话应定期维修,发生通信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设备良好,通信畅通。
行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电话净增容量、放号部数,应当列为当地政府对邮电部门的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设置用户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制订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与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七章 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门对由于邮电工作的责任所造成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和汇兑误兑,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造成电报稽延或者错误以致失效的,应当按规定退回所收资费。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失或者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和邮电部门有关规定,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部门发生争议时,可以要求上级邮电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经营废旧物资的规定,对单位或个人出售的废旧通信器材,必须持有单位证明方可收购。对不按规定收购通信器材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破坏邮电通信设施,盗窃邮件或者通信器材的;
(二)严重妨碍邮电机构或者邮电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三)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电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
(四)伪造邮资凭证、邮件日戳、邮电专用标志或者利用邮电通信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十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拒不办理按规定应当办理的邮电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电报的,由邮电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有关通信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或者借故造成通信中断的;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重大损失的,邮电部门应对责任者给
予处罚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邮电部门应当协助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处利用邮政运输渠道进行的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内电力、气象、军事等部门的专用通信网的保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邮电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6日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退役军人持有军车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有关问题的答复

[1989]公交管第166号

郑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你支队十月二十五日《关于退役军人持军照驾驶地方车辆肇事后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监理制度》(一九八八年八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布)中“军人驾驶员退出现役或军队职工驾驶员调离军事单位工作时,其驾驶证不再作驾证使用,只作技术证明”的规定,军队驾驶员退役后,应按规定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对未换领、仍持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的,可视为无证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对于认定事故责任,还应视其违法行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对此,请你们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处理。

此复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