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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6:09  浏览:9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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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复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即以金钱、美色、高级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好处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这种“利诱”与正当的人才流动。
  胁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誉等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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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工会法》和《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规定,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好工会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兰州市人民政府与兰州市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调动职工群众围绕党和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联席会议紧紧围绕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创业实干打硬仗”、建设“创业型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心任务,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独立性相统一的原则,商议如何进一步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政府有关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交流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等决策和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就业、困难职工帮扶、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处理社会矛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等其它涉及职工、工会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通报政府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决策、规章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通报工会围绕大局开展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研究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突出问题;
(四)听取政府对工会工作的希望和建议;
(五)听取工会对政府工作的希望和建议。
三、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和市总工会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基层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会后发布新闻。
参加联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
四、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共同商议确定。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充分准备,做到所要研究的议题有情况、有问题、有具体解决方案,并经过所涉及各方充分协商,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五、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要、紧急事项需要提交研究,可视情增加。
六、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起草,经双方领导审定后,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正式印发,并指定督办部门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总工会反馈落实情况,落实结果要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七、各县区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八、联席会议的会务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办。
九、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特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总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征管制度改革的要求,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进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根据各地的反映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申报前的宣传、辅导、培训
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通过各种形式对纳税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和培训,督促纳税人按期如实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以及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辅导,对纳税大户和缺乏自行办税能力的企业可实行重点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传介绍。
需要按规定进行各项审批的,税务机关要在企业申报前完成各种审批手续。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
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纳税申报表,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从1996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实行汇算清缴改革的企业自行汇缴的申报期可暂延长到2月底。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逾期未申报又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凡实行代理申报的,由纳税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并签订代理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纳税人应向代理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代理机构应依照税法规定准确进行税收调整,依率计算应缴税款,做到如实申报。
纳税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不管是由于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的,纳税人都负补税、罚款等法律责任。对确属由于代理机构的原因造成申报不实而使纳税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由纳税人按有关协议或合同内容追究代理人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代理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三、申报表的受理审核
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后,应认真审核,审核工作应在受理时进行。发现申报表中明显的逻辑关系或计算错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资料不全有漏项等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纳税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税款缴纳(或退抵)手续。
四、纳税检查
企业自行申报并结清税款以后,税务机关即转入检查(稽查)阶段。税务机关可根据一定的选案标准和平时及审核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稽查面不一定很大,但要力求从收入到成本费用查深、查细。检查出的问题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当年未检查的企业,税务机关保留稽查权力,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