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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商标注册/董世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0:21:35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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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御性商标注册

董世连


一、防御性商标的含义

所谓防御性商标就是企业将已注册的商标覆盖更多商品或服务,或把与自己的商标图案、文字形似音近的都作为联合商标注册,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称防御商标。
因此,注册防御性商标的方式主要有两个,第一,商标所有人在原注册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外,跨行业申请注册若干相同商标;第二,商标所有人为了防范他人在同类别商品(服务)上申请类似商标,在同行业、同类别内申请注册和原商标近音、同音或字形近似的商标。

二、注册防御性商标的必要性

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一商品或服务上的。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前所有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 45 个类别。由于一般企业只注册所属行业类别的商标,于是某些企业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影响知名企业的正当利益和信誉。
例如,“老干妈”风味豆豉为爱辣人喜爱之物,于是市场上就有了“老干爹”、“老干爸”等,还有人将“老干妈”在厨房用品、洗碗机或吸尘器上注册后使用或用于饭店招牌;江苏省红太阳食品有限公司起初只注册了蛋品类的“红太阳”商标,当企业名气越来越大时,一家外地企业抢注了“红太阳”风鹅、琵琶鸭等类别的商标,致使红太阳公司出品的风鹅、琵琶鸭使用的是“红洲牌”商标。
很多企业认识到利用防御性商标维护商标的重要性,因此主动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例如,义乌宾王扑克已申请注册了“兵王”、“宾玉”、“宾壬”、“宾主”等10多个和主商标“宾王”同音、谐音或字形相近的商标;浙江瑞琦仕电器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跨类别、跨行业的“瑞琦仕”商标45件;江苏赛德电气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跨类别、跨行业的“赛德”商标,以及在全行业内与“赛德”相似的商标数十个。

三、律师提示

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的必然措施,既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给自己的商标以安全的生存环境,又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留了空间。
不过,企业申请多个防御商标后,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没有一家企业能保证申请到所有的防御商标。有些傍品牌的商标还会用字体变形的方法来模仿知名商标,让人防不胜防。防御商标只是企业维护权益的第一道防护墙。
实施商标防御战略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可以分步实施,例如先在与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有一定的相关性的类别上注册,然后在自己近几年内可能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上申请注册,随着商标的知名度的扩大,逐步扩大商标注册的范围。


作 者:董世连 知识产权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网 址:www.beijinglvshi.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dong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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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物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有益当代、垂训后世的宝贵财富。为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物档案,系指著名人物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人物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人物档案的齐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人物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 凡其生平活动材料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方面有科学和历史研究价值的,在本市生活或工作过并对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个人,均建立人物档案。
第五条 建立人物档案的主要对象:
(一)各领域的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国家级学会会员,经国家、省或市命名表彰的科技、管理人员;
(二)各界知名人士;
(三)获得国际性荣誉或受到国家嘉奖者;
(四)在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命名的企业家;
(五)省级以上领导机关命名的本市英雄、模范人物;
(六)在职或离退休的副市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正职县团级干部;
(七)其他可以建立人物档案的人。
第六条 立档人物由立档人物所在单位提出名单及简要事迹材料,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审核,经批准后即可建档。
第七条 人物档案的归档材料内容:
(一)立档人物的生平材料。
1、个人履历表、自传以及参加党派、团体的申请书、志愿书等材料。
2、学历、学位、技术职务、荣誉和拥有的专利等证件及有关材料。
3、活动照片、日记、回忆录等材料。
4、奖状、奖章、锦旗、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奖惩材料。
(二)立档人物的业绩材料。
1、本人编著、译著的各种资料、史料,撰写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著述的成书及手稿。
2、字画手迹、艺术作品等。
3、本人起草的各种公务文书手稿。
4、工作笔记、札记、书信等。
5、为立档人物举办的报告会、展览会、庆功会形成的各种材料及出版、新闻单位为其出版的书籍,发表的各种文章及录音、录像带等。
6、立档人物参加外事活动形成的材料。
(三)立档人物与家属、亲友之间重要的来往
1、立档人物的生活及家庭方面的材料。信函、电报、照片、录音、录像带及其他形式的交往材料。
2、记载、反映立档人物健康状况的材料。
3、立档人物的家谱、族谱。
(四)立档人物的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 凡属立档人物,其所在单位的档案部门应及时建档并及时收集资料归档,做到齐全、完整、准确。
第九条 已故立档人物的立档材料应由其生前所在部门及其家属协助进行收集、整理。在收集齐全完整后,一次性交档案部门保存。
已故立档人物的亲属对其应立档的材料有新的发现时,应及时与立档部门联系归档。
第十条 珍贵的人物档案材料及实物,档案馆(室)在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后予以接收或代管,并向本人提供复印件或照片。
人物材料归档时,应填写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后,各存一份。

第三章 人物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 人物材料以每一立档人物为一立档单位,其所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一个全宗。
第十二条 档案部门应依据人物档案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结合档案材料的内容及其形成的时间顺序进行分类整理,组成下列保管单位:
(一)文字材料参照文书档案立档要求组成保管单位。
(二)声像材料按《国家标准档案管理规范》中对声像材料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组成保管单位。
(三)实物应根据不同形式按时间顺序组成保管单位。
第十三条 人物档案应排列有序、编号准确,案卷封面和卷内各个项目要款应书写清楚、完全,并应编制案卷目录。
第十四条 人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各单位保管的人物档案,应征得立档人物同意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市档案馆有特殊需要时可以提前接收,交接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人物档案不得随意涂改、损坏、转让、出卖和擅自销毁。
第十七条 建档单位应建立人物档案的统计制度,做好档案基本情况和利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人物档案的利用
第十八条 立档人物对其档案的利用范围有权提出意见,档案部门应尊重立档人物的意愿,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人物档案未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和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汇编和出版、公布。
经立档人物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可优先无偿利用立档人物档案。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利用人物档案时,须经档案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立档人物可以无偿利用本人档案,档案部门应积极为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一条 档案部门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人物档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二十二条 人物档案不得借出档案馆(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5日

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1999]1174号


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经贸委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经贸工作质量与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已经越来越重要和紧迫。1999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强调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各级经贸委要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

  依法行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要深化改革,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法制,包括把基本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家经贸委作为综合性经济部门,无论是制定经贸规章、出台经济政策,还是行政执法、经济运行协调、企业改革、行政审批工作等,都必须依法进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企业的权益。因此,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变原有的工作方式,自觉地依法决策,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经贸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经贸委要努力做好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和本委的规章制定工作;地方经贸委要努力做好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委托的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及时地完成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并根据经贸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在立法工作中,要立足于现实需要,保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密切结合,使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大局,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可行性。

  国家经贸委在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用规章形式规定的内容,必须对某一项经贸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能反复适用;二是规章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三是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方式法制化;四是做出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要维护企业利益,防止干预企业自主权,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六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经贸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依法制定经贸政策

  各级经贸委在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协调经济运行、促进贸易发展等工作中制定的行政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定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不能超越经贸委的职责范围;规定的办事程序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加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正确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经贸委系统执法任务逐渐增多。各级经贸委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经贸委的执法职能,抓紧研究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方法和形式,尽快理顺关系,建立高素质的秉公办事的执法队伍。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责任与考评制度、查处违法案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执法统计与备案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各级经贸委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纠正各级经贸委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五、依法进行经济运行协调和各项审批工作,保证经贸委系统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各级经贸委在调整经济结构,实施总量控制,推动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进行技术改造、债转股等项目审批、各种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和审批监督制度,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化,审批标准科学化,审批程序透明化”,将具体管理行为置于企业、群众及社会监督之下。

  六、加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动企业依法治企是各级经贸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各项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经营水平,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为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加强法律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和培训制度,是广大干部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基础。从根本上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学习制度化。组织学习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学习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学习的内容除《宪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外,还要结合经贸委职能,学习、掌握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在干部的招聘、任用及工作考核中,应增加法律知识考核的内容。

  八、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经贸委领导同志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机关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引导企业依法治企,推动和保障企业改革发展和各项经贸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经贸委机关法制建设,真正落实依法行政,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制工作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委职责范围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起草或修改、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组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组织与经贸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实施;组织指导企业法制工作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争议;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经贸委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委领导和本委有关机构的法律顾问,对涉及法律问题事项,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方面的建议。各级经贸委要严格选拔、培养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人员,以适应本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完)